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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2

潍坊医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潍坊医学院201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增加招生透明度,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潍坊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潍坊医学院

  第四条学校校址:山东省潍坊市宝通西街7166号

  第五条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拓展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办学类型:公办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潍坊医学院

  第八条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九条山东省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认可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预防医学。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十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教务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的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协助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维护招生纪律,保证招生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严肃处理。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按照已公布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当计划所在地区所有学校志愿均未完成招生计划时,经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对未完成的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充足地区。

  第十四条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学费和住宿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经上级部门批准为热门专业的,其学费收费标准上浮10%。

  第十七条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代收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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