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iwanlinjob 发表于 2009-8-27 10:58 
各位大侠:
小弟阅读了几遍银监会和baselII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文章,(附件七:《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5次征求意见稿))
其中的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发起机构为投资者权益计提的资本为以下三项的乘积:
(一)
投资者权益。
(二)
相关信用转换系数。
(三)
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平均风险权重。
这个计算倒是好理解,我就想知道:
1,这个投资者权益计提的资本用来做什么的啊?
2,我在计算资产证券化RWA的时候在哪里需要这个发起机构为投资者权益计提的资本?
2,发起机构不是转移风险了么,应该会直接扣减转移的风险暴露,为什么还要计算什么监管要求呢?
谢谢。非常希望有Basel专家来给我菜鸟传道授业解惑!
我对basel以及商业银行这块不是很在行,但是重在参与哈。
对于计提资本应该和核心资本差不多,其风险系数应该很小,相当于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吧。所以在计算资产证券化的时候应该是分开计算,即计提部分和剩余部分按照不同的信用系数或风险系数加权处理。
一般来讲,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是不直接计算到正式的银行风险中的,但是随着金融混业经营以及大的风险敞口的暴露,表外业务也逐渐成为新一轮银行监管的重点。这在新basel中也有部分体现。多数人认为表外业务实质上没有承担多少风险,就证券化来讲,这是一种间接的负债形式,实质上承担了第二借贷者。所以这种包装在出售的行为也间接地给商业银行运作带来的风险,监管显得势在必行。
五楼讲道德cdo等衍生工具则是另一种的体现,是证券化的具体事例。多有助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