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贷超常规发放之后,日前银监会关于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新规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8月19日,一份名为《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的文件下发至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等主要商业银行手中。
  这份包括11项具体内容的文件,对当前商业银行建立动态资本补充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划定了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底限,并表示将从附属资本中全额扣减银行交叉持有的次级债。意见征求一周时间,于8月25日结束。
  “文件的着眼点就是要提高资本质量、强化资本约束。通过银行资本内生性的增长,来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
  一般而言,商业银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通知》表示,商业银行补充附属资本时,应按照与核心资本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充。通过发行次级债务补充附属资本时,主要商业银行(包括国开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其他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这一指标较以往提升明显。2004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发行次级债,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私募方式发行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发行额度方面,主要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的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其他银行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这一指标也较以往收窄明显。同样是在2004年出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如果以资本充足率8%为例进行计算,原来的规定是发债可以占到其中四分之一;而新规定则意味着只能占到其中的八分之一。
此外,对于次级债发行中出现的互持问题,《通知》对过往规定进行了细化和重新切割。《通知》要求,未来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原则上应面向非银行机构发行。
互持额度方面,之前,对于银行投资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要求持有额度不得高于自身核心资本的20%。征求意见的《通知》对这一指标进行了细化,要求银行投资购买单一银行发行的次级债额度不得超过自身核心资本的15%,单一银行所持其他银行次级债的总额不得高于自身核心资本的20%。
  更为严厉的是,《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中全额扣减该行持有其他银行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券等监管资本工具的额度。
  “这种‘谁买扣谁’的做法,从根子上堵住了银行间交叉持有次级债,作为买方的银行业没有动力去给别的银行次级债发行时‘抬轿子’,尤其是在本身发债不多的情况下。”上述商业银行人士说。
  限定次级债在银行补充资本中扮演角色的同时,《通知》着力突出核心资本对风险的抵补作用,明确银行资本内生性增长的必要性。《通知》要求各家银行应优先考虑补充核心资本,强调股东持续注资的责任和内部积累能力,其中,银行股东应承担补充核心资本的首要责任,将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内部积累作为提高核心资本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标准普尔金融机构信用分析师廖强认为,监管当局此次就银行资本补充机制征求意见,表明对国内银行间互持次级债虚增资本比率的潜在担忧。
  “在我们看来,这种担忧长远来看是存在的,但不是那样迫在眉睫。不过,今年以来国内银行业资产快速扩充,从对其风险进行提示意义的角度来说,我们认为是有必要的。”廖强说。
  此次征求意见的《通知》,在规划未来银行资本补充机制时,对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作出严格、细致规定,重估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券(以下统称次级债)在银行资本补充中扮演的角色。
  “一定意义上说,《通知》释放的信号就是告诉商业银行,要摆脱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的路径依赖。”一位股份制银行相关负责人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