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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06年《招生章程》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0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严格贯彻执行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规范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切实实施招生的“阳光工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代码:10861
批准部门:教育部
学院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录取批次:第三批A线
学院地址:(南校区)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789号;邮编:510650
(北校区)广州市花都区工业大道11号;邮编:510800
联系电话:020-87024702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学院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管理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负责招生的领导、纪检部门负责人、教务处有关人员、各部门选派的干部组成。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条件。
第四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录取场纪律,在录取场未经批准不得与考生家长及无关人员接触,自觉接受省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六条 坚持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根据报考志愿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上线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七条 安排专业时,对第一志愿考生,学院将优先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对第二志愿考生,酌情安排考生的第一、二专业志愿。
第八条 同一专业所规定的几种不同的选考科目,在录取时原则上按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同等条件下,按专业特点的需要侧重考虑选考科目。 
第九条  如考生按志愿所报考各专业名额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
第十条 学院各专业的选考科目均按广东省招生办编印的《广东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内容执行,各专业均不另外加试任何科目,外语语种均为英语。
第十一条  对考生的健康要求,学院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考生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航海技术专业和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只招男生,并按文科类专业收费,其他专业招生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十三条  学院执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照顾录取政策。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费、住宿费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按学年收费。
第六章 奖、助学金设置
第十五条  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每学年颁发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200元。
第十六条  学院设有 “新生优秀奖学金”,按报到当天统计,凡第一志愿报考我院,总分为学院前6名的新生(普高生),可获新生优秀奖学金,第一名6000元,级差1000元,第六名1000元。
第十七条  汽车学院设有“广东利泰汽车专业奖助学金”,每年3万元。口岸管理与经济贸易学院设有“建华船务有限公司奖助学金”,每年1.5万元。
第十八条  学院设有助学金,可协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举办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录取通知
第十九条 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省招生办将通过电脑网络向社会公布,考生可以通过电脑(电话)查询录取情况。录取通知书按省招生办规定的时间,通过邮局发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2006年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普高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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