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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从2005年一月一号起就把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衍生品)列入资产负债表了。那些金融衍生品(盈利的)就是金融资产,列入资产;而那些金融衍生品(损失的)就是金融负债,列入负债了。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有以下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 - 金融工具:列报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同时参见应用指南第38A到38F段和第第39段)
(42)当且仅当以下情况时,主体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互相抵销并在财务状况表内以其净额反映:
(1)拥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依法可执行权利;
(2)意图以净额为基础进行结算,或同时变现资产和清偿负债。
同时,银行业还是有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表外业务,如担保业务和承诺业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