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精讲班第10讲讲义
福费廷
(4)福费廷
福费廷也称为包买票据或买断票据,是指银行(或包买人)对国际贸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即买断)。
福费廷是英文forfaiting的音译,意为放弃。在福费廷业务中,这种放弃包括两方面:一是出口商卖断票据,放弃了对所出售票据的一切权益;二是银行(包买人)买断票据,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所贴现款项的追索权,可能承担票据拒付的风险。
从业务运作的实质来看,福费廷就是远期票据贴现。但福费廷又不同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
(5)票据贴现
3.2.2 债券投资业务
(1)债券投资的目标
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目标,主要是平衡流动性和盈利性,并降低资产组合的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
(2)债券的投资对象
①国债
我国国债不论期限长短,统称为国库券。国债包括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两种,有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两个发行及流通渠道。
②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即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商业银行债券,包括商业银行普通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等;其他金融债券,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金融债券。
③中央银行票据
简称央行票据或央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的、期限一般在三年以内的中短期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第二季度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票据的目的不是筹资,而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节金融体系的流动性,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手段。央行票据具有无风险、流动性高等特点,从而是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重要对象。
④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资产证券化产生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资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机制和过程。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简称开元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标志着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进入中国大陆。
⑤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监督管理,其发债主体为中央ZF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债券管理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债主体为公司法人。公司债券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信用风险一般高于企业债券。
债券投资的收益
(3)债券投资的收益
①名义收益率,又称票面收益率,是票面利息与面值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
名义收益率=票面利息/面值×100%
名义收益率没有考虑债券市场价格对投资者收益产生的影响,衡量的仅是债券发行人每年支付利息的货币金额,一般仅供计算债券应付利息时使用,而无法准确衡量债券投资的实际收益。
②即期收益率,是债券票面利率与购买价格之间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
即期收益率=票面利息/购买价格×100%
即期收益率反映的是以现行价格购买债券时,通过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而能够获得的收益,但并未考虑债券买卖差价所能获得的资本利得收益,因此,也不能全面反映债券投资的收益。
③持有期收益率,是债券买卖价格差价加上利息收入后与购买价格之间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
持有期收益率=(出售价格-购买价格+利息)/购买价格×100%
持有期收益率比较充分地反映了实际收益率。但是,由于出售价格只有在投资者实际出售债券时才能确定,是一个事后衡量指标,在事前进行投资决策时只能主观预测出售价格,因此,这个指标在作为投资决策的参考时,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④到期收益率,是指收回金额与购买价格之间的差价加上利息收入后与购买价格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是:
到期收益率=(收回金额-购买价格+利息)/购买价格×100%
与持有期收益率一样,到期收益率也同时考虑到了利息收入和资本损益,而且,由于收回金额就是票面金额,是确定不变的,因此,在事前进行决策时就能准确地确定,从而能够作为决策的参考。但到期收益率适用于持有到期的债券。
示例
某种债券面值100元,10年还本,年息8元,名义收益率为8%,如该债券某日的市价为95元,则当期收益率为8/95,若某人在第一年年末以95元市价买进面值100元的10年期债券,持有到期,则9年间除每年获得利息8元外,还每年获得本金盈利0.56元,到期收益率为(8+0.56)/95.
(4)债券投资的风险
3.2.3 现金资产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主要包括三项:一是库存现金,二是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三是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
库存现金的经营原则就是保持适度的规模。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款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法定存款准备金,二是超额准备金。
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在其他银行保有存款的目的是在同业之间开展代理业务和结算收付。
3.3 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的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收取服务费或代客买卖差价的理财业务、咨询顾问、基金和债券的代理买卖、代客买卖资金产品、代理收费、托管、支付结算等业务。
中间业务相比于传统业务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1)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银行的自有资金。
(2)不承担或不直接承担市场风险。
(3)以接受客户委托为前提,为客户办理业务。
(4)以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管理费等)、赚取差价的方式获得收益。
(5)种类多、范围广,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
中间业务发展的基础是中间业务创新。我国银行的中间业务吸纳型和模仿型创新较多,原创型和再创型创新较少,较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的创新能力不足,创新技术含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