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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8

南昌工程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为南昌工程学院,学校代码为11319,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注册地址: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条学校现任校长为扶名福教授。

  第四条学校是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是江西省人民ZF与水利部共建的公办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创建于1958年,是一所以工为主,经、管、艺、文、理、农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水利特色鲜明的应用型高等院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2011年,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工作,成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并成为第二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

  第五条学校2012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2012年学校本科招生计划为3267人,专科招生计划为1807人。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具体要求,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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