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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8
新劳动法于08年1月执行。如果劳动合同签定2005.5---2009.4,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只给两个月补偿金,即只计算08,09两年的工龄,05,06,07三年不算,理由是新劳动法08年开始执行,这样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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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8 10:44:12
二十一、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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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8 10:45:46
刚才发的是上海的,你的问题应该是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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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8 11:07:58
1997--2002在**公司工作,有5年合同,后合同终止去读研,2005回该公司工作,签2005--2009四年合同。
若合同到期该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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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8 13:02:23
哎,现在好多公司还是不会按照劳动合同法来做
这个还是要监管落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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