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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9

长沙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等院校的招生工作与高等院校教育质量和生存发展密不可分,与考生利益及社会稳定直接相连。招生是为国家和院校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遵循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择优录取。

  第三条招生对象:普通高考(含对口招生考试)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院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招生工作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的改革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制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为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发展提供参考。

  第六条为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各项政策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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