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土狼在2004-12-15 11:49:00的发言:“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从人性的第一原则推出的不可避免的结论。”在这基础上,建立国家强大权威来反对这种人性本恶的自然状态,为了保障臣民的自由,需要一个强大的国家政权,臣民通过契约将全部权利转让给该国家政权(利维坦),主权者的权力不应该受法律的限制,而且不受他自己制定的法律的限制,同时构成主权的各项权力都是统一不可分的,还有就是主权者应该禁止臣民对主权的"基本权利"的任何形式的反抗。其实这就是一种极端的专制主义,虽然他的理论基础也是哈耶克等自由主义的基础。
霍布斯的逻辑错误很明显。正如上述,霍布斯居然认为,“为了保障臣民的自由,需要一个强大的国家政权,臣民通过契约将全部权利转让给该国家政权”。注意到,“全部权利”都要转让给国家。我们无论如何都不能从霍布斯的前提推论出来为了保证人们的自由,需要将全部权利都转让给国家。也许霍布斯心中的国家是那种仁慈的专制者。另外,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恰好与之相反。霍布斯是社会契约的起源,而哈耶克反对这种建构论。哈耶克主张的是非人为设计的自发秩序。罗尔斯才是这条路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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