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52.犯罪分子的工龄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2017.5.4
在我们国家,许多社会福利和待遇是与工龄联系在一起的,特别是劳保制度改革以前的工龄,直接与退休金、养老金联系在一起,剥夺了工龄就是剥夺了退休金、养老金。
犯罪分子有国家法律制裁,社保部门不应该法外设法,剥夺犯罪分子的合法工龄,这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违宪行为,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应该予以纠正。
附: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国家内务部早已撤销,全国社保机构还在执行该部1959年[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一条明显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岂非咄咄怪事?所以撰写本文,供党和国家、人民代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