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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1

山东警察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山东警察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要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东警察学院

  第五条、学校代码:11324

  第六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学校地址:西校区: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

  东校区:济南市工业南路32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山东警察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办法,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山东警察学院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考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纪委反映情况或投诉(监督电话:0531-82606028)。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招生对象

  第十二条、2012年拟计划招收学生1000人。其中本科700人,设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三个专业;专科300人,设侦查、治安管理两个专业。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只招收理科考生,其他专业文理兼收。

  第十三条、招生计划通过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招生对象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山东省户籍,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0年9月1日后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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