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1979年7月7日签订)第7条
1、对于双边贸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双方应互通情况,并应迅即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何一方不得在协商之前采取措施。
2、然而,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通过协商不能取得满意的解决,则任何一方可以采取它认为适当的措施,或者遇到形势不容任何拖延的例外情况,缔约任何一方可临时采取预防或补救措施(prevention or remedial measures),但以采取这种行动后立即进行协商为条件。
3、当缔约任何一方采取本条所述的措施时,该方应保证不损及本协定的总目标。
1986年中国复关谈判伊始,“特保”条款就是中美谈判的一个核心问题。当时,美国向中国提出的要价主要包括5项内容:
● 外贸制度统一性。即GATT条款及有关贸易管理的法律、规章、决定和裁决、中国政府的贸易政策等应毫无例外地在中国整个关税领土统一实施。
● 贸易政策透明度。要求中国按照GATT 1994第10条的要求保持其法律、法规制定及实施的透明度。
● 取消非关税措施。要求中国加入后不得对进口实行限制性许可证要求、进口禁令或其它数量限制。
● 价格改革。要求中国取消双重价格和国家定价。
● “特保”条款。在中国出口产品对其他国家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构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时,双方应磋商寻求解决办法;如磋商无果,则应提交全体缔约方寻求解决建议;如缔约方全体建议未能导致问题解决,则进口方有权对中国相关产品采取预防或补救行动。
之后 中美还有谈判 ~~~这里不再赘述 感兴趣的话 可以查阅相关资料。
1999年11月15日,中美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市场准入协议》。在谈判中,美国坚持认为中国是一个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而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这一立场导致的直接结果,一是增加了关于在确定倾销和补贴时价格可比性的规定,二是增加了“特保”条款。
在《中美市场准入协议》关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规定中,美国同意不再对中国歧视性地适用《美国贸易法案》中的406条款,但是坚持在中国加入WTO后12年内,对中国产品采取一种与406条款相似的特殊保障措施。同时,美国同意中国提出的一些限定条件:
● 过渡性。“特保”在中国加入后12年内终止;
● 报复。具体的“特保”措施如超过一定期限(进口相对增长为2年、绝对增长为3年),中方有权进行报复;
● 通知和监督。“特保”措施必须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接受多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