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这位说得非常好。房地产作为商品,也有其社会性。基本居住权就像依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一样,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住宅市场不能听任市场调节。房地产的社会属性还体现在,土地消耗具有较强的负外部性,对未来人居环境和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对其他区位的居民的利益有不小的影响。而且,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造成了土地市场的卖方垄断,这种卖方垄断导致了房地产垄断价格的产生。有收入分配严重不均所导致的住宅分配的严重不均,也是危及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上述都可能是房地产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
政府干预是解决市场失灵的主要方法。房地产市场的直接参与者就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垄断和对地价收入、对房地产交易税费收入的追求,可能导致地方政府的干预不仅不能弥补房地产业的市场失灵,反而加剧了市场失灵。这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叠加在一起,就可能导致房地产泡沫的产生和加剧,最终可能导致经济衰退。为此,需要加强中央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力量。这又会导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其结局可能只是次优的。
上述就是我对这个课题的初步看法。欢迎有志之士继续讨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