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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当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7年12月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基本要求之一——“五个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资、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基本要求之二——“两个过渡”:除了“五个统一”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享受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和特定地区实行了两类过渡政策: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与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与过渡性税收优惠待遇。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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