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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2
“管治成本愈低的制度,愈是没有修改的弹性”
张五常在博客《国家60周年有感》中部分写道:以道德伦理治国的一个大麻烦,最头痛的,是没有弹性,修改不易。今天我们知道,法律是可以修改的,但道德伦理修改极难,事生于世而备适于事,经济的需要转变了,但管治的制度改不了,可以带来灾难。四十年前在芝加哥我与戴维德(Aaron Director)研讨过,得到的结论,是管治成本愈低的制度,愈是没有修改的弹性。我们当时比较的是英国的普通法与欧洲的大陆法,认为普通法的施行成本较高,但比大陆法容易修改。再相比,要放弃道德伦理的准则而以司法制度代之,更是难上加难。


觉得很有道理,麻烦各位制度经济学牛人发表一下高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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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3 03:47:44
太深了不是很明白呀,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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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4 03:20:27
  这里有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两个含意,正式规则不用说,当然是我们平常说的法律规章等明文条款。而非正式规则来自于传统习俗,风俗习惯,是长期自然形成下来的。比如中国人必敬的“孝”。如果中国人不尚孝,将由国家抚养老人,而如果国人尚孝就节约了行政方面的费用。问题是,长期形成的传统甚至道德观念不是一下子那么容易修改的。以法治制,制度费用较高,但是转变容易;以伦理道德规范治,固然节省了制度费用,但是长期传统不易改变,还有可能形成冲突。想象一下,你是个佛教徒,你全家都是,从不吃肉。如果国家也不希望你吃肉,那就节省了监督的费用;但是你不是佛教徒,国家却不想让你吃肉,要花费制度的费用,费用庞大,但是你本性还是偏好喜欢吃肉,当这项法令取消,你肉还会吃。这里有产生了个冲突的问题,你是佛教徒,不吃肉,但是国家逼着你吃肉,怎么办?要反抗?要冲突?要闹事。
  所以这所谓的“伦理治国”就缺乏了弹性。
  这里有诺斯的一段截取,助你理解。
  诺斯把制度定义为"博弈规则"他把博弈规则分为两类:正式规则(宪法,产权制度和合同)和非正式规则(规范和习俗).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indigenous)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借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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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4 04:32:11
个人理解,道德伦理是约定俗成的,谈不上修改。这点上与法律有根本区别。

“管治成本愈低的制度,愈是没有修改的弹性”,结论部分赞成。
评价制度有两方面标准:成本与效率。成本愈低的制度,愈是好制度,当然修改的弹性就愈小。同样的,效率愈高的制度,愈是好制度,修改的弹性同样就愈小。

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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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4 08:16:09
3楼讲的很有道理!!谢谢 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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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7 19:36:33
很晦涩,不过说的就是这么个常理而已,这是用经济学语言描述了一下,比较生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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