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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5
一位署名“高山流水”的网友在我的博客上留言,阐述了住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建议尽快设立国家住宅法。文章立意高远,理论功底深厚,符合国际法则和中国国情,是一篇顺应民意的好文章。现全文转载如下:
住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可。
199710月,中国政府签署参加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该公约的第11条第1项规定内容是:“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享有为其本人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现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中国的执政党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制度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住宅问题体现了一项基本的人权问题,也是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尽快启动住宅立法就是体现切实改善民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真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大事。
国家建立满足公民基本住宅制度应该是保证公民权利的一项职责。公民享有基本住宅权利应该与保证公民的政治权利、受教育的权力、劳动的权利、社会保障的权利一样得到充分的重视与满足。
国家对住宅权的认识应该从服务性的“保障”转变为“法定”的保证。一字之差却表明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一大步前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应当对此有所创新,有所突破。
在目前的条件下,积极和稳妥地解决住宅问题已经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设立住宅权法是国家可以采取的最明确、最坚决、最完善、最公平、最具操作性的行为。
国家采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公民的住宅权利,表明此项权利不是恩赐,不是照顾,不时可有可无,而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各级政府应负的义务。
国家采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公民的住宅权利,表明此项权利对于每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而不是城乡不同,贫富有别。
国家采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公民的住宅权利,表明此项权利的实现能够得到最强有力的行政和法律支持。
国家采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公民的住宅权利,表明此项权利将对围绕住宅、房地产的相关利益方、屋业管理、政府部门等具有约束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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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8 08:23:30
好文!!!!!!!!!!多多支持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1&from^^uid=9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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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8 12:41:44
好是好,但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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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31 01: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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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31 17:40:01
不是不现实,只是时机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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