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谁创造归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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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国奇:
刚才见罗鹏也在批判“谁创归谁所得”,很高兴,所以发此帖专门讨论这个问题。
一、我认为所有经典理论都是依“谁创归谁所得”这个上帝的定律来构建的,所以在论证上一定是:要论证谁得到的是合理的,一定要论证他创造的就是这么多。这种论证方法在本质上是让生产规律服从分配规律,这不仅是本末倒置,而且是乱弹琴。这如同说孩子的生长规律决定孩子的生产规律一样,是违反因果律的,是非法的。效用价值论也好,劳动价值论也好;若言钱微萍也好,黄佶平民也好,都犯了这种错误。
二、从分工合作角度看,如果两人(其实还有工具等)共抬一个石头,你能从中分清他们各自创造多少?这种分别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少一人时“抬石头”这种事件不存在。我们如何从不存在的事件中去分析谁谁谁的贡献有多少?谁谁谁的效用有多大?
我说分工是群体的分工。打兔的卖兔,打鱼的卖鱼,那不是真的,那己是分配后的行为。在群体下的分工中,你黄佶打一只海狸,绝不表明这只海狸就只是你一人打的。让你黄佶自卖自得,那只因为群体己付予了(即分配)你这种权力。“谁创归谁所得”完全违返合作分工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