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通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制定应逐步完善
流通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制定要做到与时俱进,法律法规的体系建设中包括对新型业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使新型业态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得到良性的发展,以避免在整合中加大变革成本。例如针对各种无店铺经营,应有针对性出台各种法律、法规。
(四)进一步完善流通业市场秩序法律法规体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9月2日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了《广告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了《价格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1993年颁布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10多年后,许多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应及时修改和完善。
(五)流通业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亟待加强与完善
首先,对流通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商务部等5部委已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仍需加强和完善。近几年来,国家先后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等,因此,应陆续完善和补充产品种类,将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覆盖范围进一步加大,在此基础上,应尽快出台《缺陷产品召回条例》。
其次,应加强对重要商品的质量监管,如食盐、烟草、棉花、食糖等重要商品,应加强其市场准入监管制度,建立预警机制和市场备案管理制度等。对食品、药品等与消费者人身安全直接有关的商品更应制定严格的质量标准。例如,目前我国有食品质量标准近3000个,而与流通有关的标准仅有100余个,相比于生产和加工标准数量差距甚大,流通过程保障食品安全的标准严重不足,难保不在流通环节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参照国际标准,尽快清理陈旧标准,统一标准类别,加快制定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特别是加强与消费者紧密相关的商品的监管标准,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促进消费的增长。
最后,还需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方面法律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增强相关法律规定的操作性;明确流通领域负责监管的执法主体及其职责、权限、手段,提高行政监管有效性,并平衡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
(六)完善流通业信用法律法规的建设
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现代市场流通体系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完善我国流通业信用法律体系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从目前情况来看,应尽快制定流通领域的信用发展规划,建立一系列流通领域的信用制度。出台全国性的信用管理法规,应将流通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制度、信用评价体系制度、流通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流通企业广告信息发布的审批程序、失信惩罚机制等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