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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没想好 总之不能让企业经营者逃避监督(只有国资委的监督还不够), 为所欲为。
有些企业领导和地方政府要卖企业,就有职工出来反对(有过多次报道),但这些职工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起作用。是不是可以赋予国企职工一定的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通过职工维护自己的利益,来间接地保证国有企业不被损害。比如某些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大事,要企业全体职工(不是企业领导者控制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决。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1 18:03:05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