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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2

奥斯特若姆与奥利弗.E.威廉姆森

北京时间10月12日下午7时,诺贝尔基金会宣布2009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美国印第安纳州大学经济学教授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和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家奥利姆·E·威廉森,以表彰他们对经济管理行为的卓越分析,尤其是奥斯特罗姆对公共经济管理行为的贡献和威廉森对企业边界经济管理的分析。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成为首位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女性。


奥斯特罗姆夫妇多中心理论综述
  在全球化治道变革与学科交融的风云聚会中,多中心理论无疑是这个盛会上一颗闪着夺目光彩的明珠。多中心理论为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政治理论与政策分析研究所的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Vincent Ostrom)夫妇共同创立。在二战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并被统一标签为新政治经济学的诸多公共选择与制度分析的流派之中,这一理论以严谨的理论关怀、实践关怀精神展示了其颇具现实解释力的理论风采,以严密的制度分析、理性选择的逻辑论证展示了其制度理性选择学派的独到魅力。然而,与跨学科的交融与汇聚相伴随的却是诺伯特•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指称的“封闭人”思考倾向以及学科“我群印象”的凸显,这一趋势也不可避免地波及多中心理论的影响走向。虽然多中心理论的学术背景是政治学、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领域的,且在这些领域有着甚为广泛的影响,但这一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跨学科的,其理论的内涵、实质与影响就远远超出其学术背景所及的领域,如在经济学领域,其影响就甚为惊人,这一理论的开创者之一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不仅获得了美国塞德曼政治经济学奖,而且还被认为是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强有力竞争者。应该说,多中心理论汲取了几乎遍及所有社会科学,甚至包括一些自然科学领域的智慧,与此同时,它也为众多社会科学的发展提供了独特的理论视野。基于此,也为推动学科之间的交流,本文想就多中心理论作一全面逻辑梳理。值得说明的是,本综述既是笔者学识范围的,同时又是笔者资料所及范围的,偏颇之处,肯定难免。
  一、 多中心的社会秩序理论
  在诸多有关社会秩序的理论中,最具影响的观点首推亚当.斯密的社会秩序观。斯密认为,在人们相互认同的规则框架下,有着不同利益诉求的人们各自追求着自己的利益,无数分散追求的努力汇聚成了推动社会利益增长的洪流。在这种秩序中,法律规则确定了开放市场中形形色色的契约与产权安排,人们在其中寻找种种获利机会并为此相互竞争、相互刺激,从而促使较优趋向的形成与社会总体福利的增进。与这一秩序观相对应的公共政策是鼓励发展竞争与开放的市场。与斯密秩序观不同,但同样颇具影响的观点当属霍布斯的秩序观。这种观点认为,人们各自追求自我利益并为此相互竞争,最终会导致无可收拾的战争与恐怖状态。为避免人对人似狼的混战局面,必须建立一权力支配中心来规范所有社会关系,以实现社会的和平与秩序,并给普通的人们带来安宁与温馨。
  斯密的秩序论在崇尚个人价值的社会氛围中自然深入人心,然而,市场逻辑究竟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运用于非单纯私益物品领域呢?早在1954年,保尔.萨缪尔森就注意到,当物品是公益物品时,依靠自发的或自我组织的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如私益物品所能实现的优化水平,因此,诸多经济学家及相关分析者都建议,公益物品领域应当用中央集权的方式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现实中的许多情形也确如这一认识,人们往往用期密的市场理念来安排私益物品的资源配置,而用霍布斯的主权国家理念来安排公共物品的资源配置。但是,霍布斯理念的资源配置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又会以种种方式呈现出来。在巨大的国家机器中,信息失灵、预算规模极大化、权力寻租等等成为霍布斯理念提供公共物品令人困扰的普遍性问题。
  而在市场与国家以外发现了另一只“看不见的手”,并在这一思路下寻找到了问题的答案正是多中心秩序理论的最大意义所在。在奥斯特罗姆多中心理论体系中,关于社会秩序的理念是贯穿其理论始终的主旋轴,而这一主旋轴的核心意涵又集中体现在多中心秩序的概念中,正是围绕这一概念的归纳与演绎,多中心理论形成了自己独具本色的理论体系。
  何谓多中心秩序?在此,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借用了波兰尼(Michael Polanyi ?)首先使用的“多中心”一词及对多中心秩序的理解,并继承了其初始涵义。波兰尼在《自由逻辑》一书中区分了社会的二种秩序,一是指挥的秩序,一是多中心的秩序。
  指挥秩序又可称为设计的秩序,这种秩序凭借终极权威,并通过一体化的上级指挥与下级服从的长长链条维系着自身的“协调”与运转,实现着自身的分化与整合,波兰尼称这种秩序为一元化的单中心秩序。在指挥秩序中,在下级服从上级的单一链条中,其背后隐含着这种秩序的深刻危机以及理论上的重大缺失。波兰尼认为,除非终极权威为无所不知的观察家操纵,并且所有的下属又都会乖乖地听命于上属的安排,否则,如果个人都只是血肉之躯,只掌握着有限的知识与技能,最高决策者便会负荷超量,力不从心,下级便会扭曲信息,取悦上级,而信息歪曲乃至信息丧失以及与此相关的绩效与期望的反差又会引发协调与指挥的失灵。因此,指挥秩序是一种包容着深刻“问题”的社会秩序。
  在波兰尼看来,多中心秩序是与指挥秩序相对而言的,在这种秩序中,许多行为单位既相互独立,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但又能相互调适,受特定规则的制约,并在社会的一般规则体系中找到各自的定位以实现相互关系的整合。在这里,一般规则体系显然成为多中心有序关系的总体框架。还有,在波兰尼的观点中,“多中心的”与“自发的”基本同义,因此,自发性属性可以理解成多中心的内涵性属性,亦即,多中心在产生与发展有序关系方面是“自生的”与“自发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多中心体制内的组织模式在人们有意识建立有序关系意义上是将自我产生或者组织起来的。可见,多中心秩序的实质性因素是自发性,而自我组织又成为“自生”与“自发”的必然倾向。
  然而,多中心秩序的“自发性”并非是与“建构”无关的自生自灭,而是与满足特定条件的“建构”直接相关。在此,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就以多中心方式有意识地设计大城市政府体制必须考虑什么条件为例阐明了这一思想。他认为,其中三个条件与三个行为层次及其组织相关,第一层次涉及进出特定多中心秩序的条件。以简单市场为例,若个人并非是最有效参与者,市场动力便很大程度地依赖于人们是否被鼓励去组织企业,企业又是否可以自由地在市场中行动。公共领域中,公共物品的生产基本上是非个人性的,这一条件更显重要,人们只有被激励去参与相关的公共组织并承担受益成本,自发原则才会得以实现。第二层次涉及一般行为规则的实施,只有行动单位有足够驱动力遵循与实施一般行为规则,多中心下的组织模式才会富有生生活力,因此,这一层次的组织为多中心秩序提供法律架构。第三层次涉及更高层次行为规则的制定与调整,所以,这一层次的组织是任何特定多中心秩序得以实施的宏观框架。可见,在多中心秩序的理论中,“建构”还是其理论的应有之意,只是这种“建构”是有着特定条件限定下的行为活动,与指挥秩序中的“建构”有着不同的内在意涵。正是在这种社会秩序的理念中,多中心理论体现了其理论的独到之处。霍布斯秩序的源泉来自于至上的决策者,而并非来自于众多独立的决策者与自主性组织,因而,内含着无法摆脱的重重问题,而斯密秩序的源泉虽然来自于众多独立的个体与组织,但所有这些个体与组织均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单位,无法带来公共领域的和谐与效率。惟独多中心理论既洞察到了公共事物社会秩序的“自发性”,又洞察到了公共秩序实现的殊异性,从而在国家与市场之外揭示了公共事物发展的内在社会秩序。
  二、 多中心的公共经济理论
  多中心秩序是奥斯特罗姆夫妇多中心理论体系的根本理念,而为这一理念提供基础性视角的是这一理论的经济学关怀,只是在这种基础性视角中,由于研究对象涉及的主要是公共事物,因此,其理论的经济学关注就集中体现在关于公共经济的逻辑之中。公共经济是奥斯特罗姆夫妇提出的、堪与市场经济相类比的概念,并且他们同时也是公共经济研究的始作俑者。在多中心框架之下,公共经济并非是政府的垄断性经济,而可以是混合性经济,私人亦可参与其中,但公共经济又迥异于市场经济,有着自身的运行法则。为厘清公共经济的内在逻辑,需要把握公共物品的性质。亚里斯多德曾经说过,凡是最多数人分享的事物往往是最少数人关照的事物,话中之意表明,物品之性质与人们的心理及行为倾向直接相关。由于公益物品的性质是相对私益物品而言的,因此,对于公益物品性质之认识,也是从与私益物品的比较中求得说明。第一,就是否排他性而言,排他性被认为是市场提供物品与消费的必要特征,而排他性不可用时,即一物品的提供,其他人都可从中得益则被认为是公共物品的特性。第二,就是否具有共用性而言,公益物品则具有这方面的肯定属性,使用消费共用性指某人享用但并不阻止他人享用。当然,使用消费的排他性与共用性是独立属性。排他性可以区分为可排他性与不可排他性,共用性可以区分为可分的共同使用与不可分的共同使用,所有物品据此组合可以在逻辑上归为四个类属:即排他与使用可分物品如衣物;排他与使用不可分物品如收费公园;排他不可与使用可分如公共池塘资源;排他不可与使用不可分如国防。第三,公益物品往往难以衡量。公益物品一般都难以量化,其绩效又取决于评估指标。若使用多重指标则可开发一些弱测量尺度。第四,公益物品的可选择度往往有限。当物品共同使用不能排斥时,人们在使用消费上一般没有选择空间,许多情况下被迫消费,此时,制度安排对人们的行为选择会产生明显影响。
  公益物品的上述特点对公益物品的组织及活动意义非常。公益物品的难以排他以及共同消费给人类组织提出了难题。若按理性原则去行动,人们就有积极性“不合作”与“搭便车”,公共物品便会成为“最少人关照的事物”。显然,市场法则无法解决高质量公益物品的供应问题,需要求助于集体行动以应付不合作问题。对于公共经济而言,组织能够动员起必要的制裁手段,这也是人们诉诸政府的原因。但强制性制裁与政府组织并非是公益物品较优化的必要充分条件,特别是当强制手段用于非正当之途时,人类的福利还会蒙受损失。再则,公益物品的难以测量也使人们的工作绩效难以监督,公益物品的选择有限又使人们没有动力为此而努力。那么,到底什么样的组织模式才能实质性地解决这些难题,并取得令人满意的绩效呢?为此,奥斯特罗姆夫妇进一步提出了他们的公共经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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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2 21:14:06
公共经济领域,许多集体消费单位与生产单位需要共同行动,所有这些单位及其活动又形成复杂的公共服务产业系统。其中的基本要素显然包括:第一,生产单位。适当生产单位的组织能够综合各种生产要素,开发与监督生产团队的绩效。第二,集体性消费单位。一般而言,它是一个民选与综合选民需要的政府,拥有强制性权力获取资金以支付公共服务及公益物品生产者的费用、管理消费模式、收集用户意见、监督生产绩效,其最重要任务便是做出适当安排以避免不合作问题。一个结构恰当的集体消费单位包括共享物品的受益人,他们常常拥有有限垄断权与作出操作性决定并能行使有限制裁权。当然,操作性规则与宪政相关,但就特定组织的选择而言,公民是自身利益的至上判断者。决策规则使人人受益且分配公平,共同体才有采取集体行动的动力。集体消费单位获取公益物品与服务的选择包括:通过自己单位生产公益物品;与私人公司签约;确定服务标准,让消费者个人选择购买服务;向家庭签发凭单,允许从授权供应者中购买服务;与其他政府单位签约;部分服务自己生产,部分从其他单位购买。而在实际运作中,集体消费单位与生产单位的共同行动使得公共服务产业异彩纷呈。
  显然,公益物品的性质造成了涉及公共服务产业内部关系的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又集中体现在集体消费单位与集体生产单位的关系之中。公共服务产业的绩效便依赖这些问题的解决程度,突出问题包括:
  一、是融资问题。市场安排一般是每一交易伴随相应的财务安排,但公共领域却是财务安排与服务安排的不相关。征税融资难以确定最优水平的支出,易出现过分融资与融资不足。若公共官员偏好得以满足时易出现前者情形,若公益物品收益者不参与融资时易出现后者情形。公益融资是再分配的手段,但实际中服务与需求的不相称难以实现公平的理念;还有,特定公益物品融资应当要求一个以上消费单位,因为受益者是一个以上消费单位,否则,受益者就有动力少付费乃至免费享受,但公益物品却常常是成本与受益的分离。替代办法是尽可能使税收与收益相称,特别是当可分性公益物品出现拥挤成本时,征取税费可以达到缓解问题的目的。
  二、是用途管理问题。服务与财务的不相关意味着没有消费方的信息也有服务供给,在消费共用性局部可分时,不同消费者的用途管理便会出现问题。当消费的部分可分性出现挤塞时,单个使用价值就会贬值;当物品有着多种用途且相互冲突时,公益物品的提供就取决于特定规则体系。规则体系既要顾及供给条件,也要顾及用途类型,这才有利共同利益的实现,亦即,共用物品在分配供给与使用管理上存在种种棘手问题,公共服务产业需要处理好这些问题才不致引发冲突,才不致引发服务及社群生活质量的恶化。
  三、是协同生产问题。供给与使用的协作是高质量公共服务的关键,只有生产与消费密切配合的公共经济组织才最有可能取得最佳效果。首先,从公共服务产业的机会看,众所周知,交叉服务与重复设置是维系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公共经济中政府、私企、公共机关之间的关系维系与协调越是拟市场化,各组织越是可以激发自我规范倾向、提升效率与创造更多经济机会。其次,从生产与消费资源配置的层面看,在公共经济这一极复杂领域,生产与消费要素的优化配置不会自动达至,需要诸方努力以发挥各自的相对优势,因此,协同作用不可或缺。第三,从协调性的角度看,若公益物品涉及多个集体生产与多个集体消费单位便形成了半市场关系,生产与消费之间的讨价还价可以产生刺激,以促进绩效与信息水平的提高。此外,协作性努力还可以通过各种组织化方式降低讨价还价成本以提高绩效。第四,从冲突及其协调看,若诸集体生产单位与集体消费单位之间发生严重外部效应,不合作以及因此引起的协作安排失灵与共同利益侵蚀会成为令人困惑的问题,需要相应制度加以约束。其中,司法机构在解决冲突、维持类市场关系与公共企业的竞争性激励中至为关键。若缺乏公共经济的监督与冲突协调机制,承包契约就会成为腐败的温床,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转肯定要遭到破坏。
  无疑,公共物品的类市场机制可以通过刺激竞争以促进效率。为了生产出公民偏好的物品,诸多集体消费单位以混合策略找到相应的提供者,部分自己生产,部分契约安排,只要能够维持竞争性压力,公共领域的效率便可以明显提升。而高度一体化的垄断却使竞争变成共谋性的支配,变成阻碍竞争进入以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并且这种利益关联还往往使现行政府与相关企业动力十足,进而严重危害到社会共同福利的增进。
  总之,类市场思路用于重新审视公共经济的结构与逻辑具有重要意义。集体消费与生产单位之间以契约的、竞争性的制度安排和冲突协调机制来处理相关事项所产生的效率并非是垄断所能比喻的。
  三、公共事物自主治理的制度理论
  在公共经济的研究中,奥斯特罗姆夫妇揭示了公共领域“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运行逻辑,奠定了多中心理论体系的基础。具体到日常社会生活层面,面临的是大量公共池塘资源的治理问题。对此,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在大量经验研究基础上提出了颇具影响的公共池塘资源治理之道,即公共事物自主组织与治理的集体行动理论。自主治理理论的中心问题是,一群相互依存的人们如何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性治理,并通过自主性努力以克服搭便车、回避责任或机会主义诱惑,以取得持久性共同利益的实现。
  埃利诺.奥斯特罗姆系统地分析了通行公共事物治理之道的理论模型,诸模型如“囚徒困境”、哈丁“公地灾难”、以及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都说明,个人的理性行动可能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后果,公共事物往往是难以得到关心的事物。据此,人们一般认定,要避免公共事物的悲剧性命运,只有两条非此即彼的路可走,或者彻底私有化,或者强化中央集权。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则从博弈论的角度提出了市场与政府以外的解决办法。她认为,人们通过自筹资金与自主合约可以达至问题的有效处理。当然,现实的治理安排会比简化的博弈结构复杂,自主博弈亦会有它的问题。在酿造自主组织与治理的集体行动理论时,埃利诺.奥斯特罗姆采用了制度分析与经验研究相结合的研究进路。
  从制度分析层面上看,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在界定基本概念基础上阐述了用于分析的基本理论。公共池塘资源指具有非排他性与可减少性的资源,前者与纯公益物品相似,后者又与私益物品相似,这一资源约束中,理性个人可能引发资源过度使用与退化问题。那么,如何通过组织与公共选择途径阻止问题的再现?埃利诺.奥斯特罗姆的解决取向是:社群自身如何才能组织起来以实现新制度供给、可信承诺与相互监督问题。既有理论认为,社群不可能自己解决这些问题,但事实上又确实有人做好了,二者的不同如何进行理论解读?她认为,首先,固守集体行动困境者认定囚犯困境是贯穿始终的基本结构,且单一层次分析已经足够,但事实上,合作的博弈结构也可能是同时存在的。其次,集体行动分析如果停留在操作层面是有问题的,影响集体行动的制度不止这一层。宪法决策与宪法层次相关,决策的制定与管理涉及集体选择层次,而使用、供给、监督与实施才与操作层次相关。三层面的行动规则中,更高层次的变更成本更高与更难完成,并因此强化了规则之下行为预期的稳定性,因为一个层次的行动规则变迁是在其上一层框架之下发生的。还有,论坛与规则取舍、贯彻之关系也须纳入分析之中。论坛有正式与非正式之分,非正式集体选择论坛有自发聚会、民间协会、资源使用团队等,正式论坛包括国家与地方层次论坛,所有这些论坛以及治理当局的一系列行动都会相互影响。再有,非正式规则也是发生影响的有效规则,从而把非正式规则纳入了制度分析的视野。
  经验研究层面上,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在遍及世界各地诸多案例分析基础上发现,在摆脱自然状态进入自主合约的博弈中,占用权利与义务的均等分割是所有相关者的普遍共识,并具体归纳了包含共性的“实质要素或条件”,理出了成功达至自主合约治理的八项原则:(1)分享资源单位的个人或家庭之边界界定清晰;(2)使用、供给与当地具体情况相适应;(3)集体选择安排;(4)有效监督;(5)越“规”的分级制裁;(6)低成本如论坛式的冲突协调机制;(7)对组织权的认可;(8)分权制组织。这些原则既包含对制度供给问题的解决,也包含对可信承诺与相互监督问题的解决。作为自主组织与治理的基本‘构件’会通过影响激励而使资源相关者志愿遵循系统中的具体规则、监督规则的执行、并把公共池塘资源的制度安排代代传承下去。当然,埃利诺.奥斯特罗姆作意强调,制度的生命力要求制度安排与整套原则必须基本一致。
  经验研究基础上,埃利诺.奥斯特罗姆重新回到了自主治理理论的阐述。在制度分析的视野中,自主合约与自主治理涉及一系列集体性制度选择,在其中,新旧制度变迁主要取决于彼此的收益与成本之比较。首先,需要对一套制度的总收益进行分析与评估,主要应当考虑到公共池塘资源的客观条件、目前制度安排的公共信息类别以及相关的新制度规则。其次,从制度变迁的成本看,新制度取代旧制度涉及转换的、监督的与实施的成本,所有这些成本的评估都联系到一系列的环境变量与非环境变量。在制度变迁收益成本的比较中,埃利诺.奥斯特罗姆还借用了社会心理学成果加以分析,如潜在损失比潜在收益更能引起关注;危机迫近时,限制资源使用的新规则会令人自觉遵守;即时成本比未来收益更令人关心;近期事件更能引起关注;类似环境中行之有效的规则更能引起注意与被采用;制度选择的分配效应影响制度变迁进程。
  在新制度的选择与变迁中,埃利诺.奥斯特罗姆特别强调政治制度所产生的影响。当外部政治制度对内部选择是“零条件”的偏僻地区,公共池塘资源制度变迁的可能性与绝大多数内部人认同强烈相关;在非偏僻地区,政府制度对内部制度选择、问题处理的自主程度以及对政府的依附程度均有明显作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外部力量的干预往往会因为改变了使用者之间的博弈地位以及缺乏地方性知识而难以设计出实用的规则,进而使问题更加恶化。
  还有,当政治制度禁止实质性地方自治,而问题又依靠政府解决时,就会出现二种不同的情形。若官员清正廉洁,当事人往往希望政府解决问题,有时也确能带来良好制度,但同时伴随不良隐患。与使用者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度规则相比,监督与实施这些制度规则的成本更高,因为它们具有浓厚的强加性色彩。如果官员并非清正廉洁,制度供给就更加困难,公共池塘利益相关者的行为选择会呈现出二种极端情况,一是资源占用者可能在法律规则之外建构自己的地方性制度,其前提是,这些利益相关者同质性强、相互之间甚为熟知、对自身的公共资源状况也颇为了然等等,即这一结局的出现只有在相关条件都相当具备时才有可能; 另一可能性最大的结局是,人人都不与他人合作,人人都盘算着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导致“囚犯困境”、“公地灾难”与“集体行动逻辑”中的个人理性行动的非理性后果。
  综上所述,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自主治理理论把多中心秩序与效率及社群利益关联起来,在市场与国家理论之外进一步发展了集体行动理论,为面临类似选择的人们提供了处理类似问题的新思路,从而为公共事物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增添了颇具启发意义的全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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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2 21: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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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然,公益物品的性质造成了涉及公共服务产业内部关系的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又集中体现在集体消费单位与集体生产单位的关系之中。公共服务产业的绩效便依赖这些问题的解决程度,突出问题包括:
  一、是融资问题。市场安排一般是每一交易伴随相应的财务安排,但公共领域却是财务安排与服务安排的不相关。征税融资难以确定最优水平的支出,易出现过分融资与融资不足。若公共官员偏好得以满足时易出现前者情形,若公益物品收益者不参与融资时易出现后者情形。公益融资是再分配的手段,但实际中服务与需求的不相称难以实现公平的理念;还有,特定公益物品融资应当要求一个以上消费单位,因为受益者是一个以上消费单位,否则,受益者就有动力少付费乃至免费享受,但公益物品却常常是成本与受益的分离。替代办法是尽可能使税收与收益相称,特别是当可分性公益物品出现拥挤成本时,征取税费可以达到缓解问题的目的。
  二、是用途管理问题。服务与财务的不相关意味着没有消费方的信息也有服务供给,在消费共用性局部可分时,不同消费者的用途管理便会出现问题。当消费的部分可分性出现挤塞时,单个使用价值就会贬值;当物品有着多种用途且相互冲突时,公益物品的提供就取决于特定规则体系。规则体系既要顾及供给条件,也要顾及用途类型,这才有利共同利益的实现,亦即,共用物品在分配供给与使用管理上存在种种棘手问题,公共服务产业需要处理好这些问题才不致引发冲突,才不致引发服务及社群生活质量的恶化。
  三、是协同生产问题。供给与使用的协作是高质量公共服务的关键,只有生产与消费密切配合的公共经济组织才最有可能取得最佳效果。首先,从公共服务产业的机会看,众所周知,交叉服务与重复设置是维系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公共经济中政府、私企、公共机关之间的关系维系与协调越是拟市场化,各组织越是可以激发自我规范倾向、提升效率与创造更多经济机会。其次,从生产与消费资源配置的层面看,在公共经济这一极复杂领域,生产与消费要素的优化配置不会自动达至,需要诸方努力以发挥各自的相对优势,因此,协同作用不可或缺。第三,从协调性的角度看,若公益物品涉及多个集体生产与多个集体消费单位便形成了半市场关系,生产与消费之间的讨价还价可以产生刺激,以促进绩效与信息水平的提高。此外,协作性努力还可以通过各种组织化方式降低讨价还价成本以提高绩效。第四,从冲突及其协调看,若诸集体生产单位与集体消费单位之间发生严重外部效应,不合作以及因此引起的协作安排失灵与共同利益侵蚀会成为令人困惑的问题,需要相应制度加以约束。其中,司法机构在解决冲突、维持类市场关系与公共企业的竞争性激励中至为关键。若缺乏公共经济的监督与冲突协调机制,承包契约就会成为腐败的温床,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转肯定要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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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类市场思路用于重新审视公共经济的结构与逻辑具有重要意义。集体消费与生产单位之间以契约的、竞争性的制度安排和冲突协调机制来处理相关事项所产生的效率并非是垄断所能比喻的。
  三、公共事物自主治理的制度理论
  在公共经济的研究中,奥斯特罗姆夫妇揭示了公共领域“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运行逻辑,奠定了多中心理论体系的基础。具体到日常社会生活层面,面临的是大量公共池塘资源的治理问题。对此,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在大量经验研究基础上提出了颇具影响的公共池塘资源治理之道,即公共事物自主组织与治理的集体行动理论。自主治理理论的中心问题是,一群相互依存的人们如何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性治理,并通过自主性努力以克服搭便车、回避责任或机会主义诱惑,以取得持久性共同利益的实现。
  埃利诺.奥斯特罗姆系统地分析了通行公共事物治理之道的理论模型,诸模型如“囚徒困境”、哈丁“公地灾难”、以及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都说明,个人的理性行动可能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后果,公共事物往往是难以得到关心的事物。据此,人们一般认定,要避免公共事物的悲剧性命运,只有两条非此即彼的路可走,或者彻底私有化,或者强化中央集权。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则从博弈论的角度提出了市场与政府以外的解决办法。她认为,人们通过自筹资金与自主合约可以达至问题的有效处理。当然,现实的治理安排会比简化的博弈结构复杂,自主博弈亦会有它的问题。在酿造自主组织与治理的集体行动理论时,埃利诺.奥斯特罗姆采用了制度分析与经验研究相结合的研究进路。
  从制度分析层面上看,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在界定基本概念基础上阐述了用于分析的基本理论。公共池塘资源指具有非排他性与可减少性的资源,前者与纯公益物品相似,后者又与私益物品相似,这一资源约束中,理性个人可能引发资源过度使用与退化问题。那么,如何通过组织与公共选择途径阻止问题的再现?埃利诺.奥斯特罗姆的解决取向是:社群自身如何才能组织起来以实现新制度供给、可信承诺与相互监督问题。既有理论认为,社群不可能自己解决这些问题,但事实上又确实有人做好了,二者的不同如何进行理论解读?她认为,首先,固守集体行动困境者认定囚犯困境是贯穿始终的基本结构,且单一层次分析已经足够,但事实上,合作的博弈结构也可能是同时存在的。其次,集体行动分析如果停留在操作层面是有问题的,影响集体行动的制度不止这一层。宪法决策与宪法层次相关,决策的制定与管理涉及集体选择层次,而使用、供给、监督与实施才与操作层次相关。三层面的行动规则中,更高层次的变更成本更高与更难完成,并因此强化了规则之下行为预期的稳定性,因为一个层次的行动规则变迁是在其上一层框架之下发生的。还有,论坛与规则取舍、贯彻之关系也须纳入分析之中。论坛有正式与非正式之分,非正式集体选择论坛有自发聚会、民间协会、资源使用团队等,正式论坛包括国家与地方层次论坛,所有这些论坛以及治理当局的一系列行动都会相互影响。再有,非正式规则也是发生影响的有效规则,从而把非正式规则纳入了制度分析的视野。
  经验研究层面上,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在遍及世界各地诸多案例分析基础上发现,在摆脱自然状态进入自主合约的博弈中,占用权利与义务的均等分割是所有相关者的普遍共识,并具体归纳了包含共性的“实质要素或条件”,理出了成功达至自主合约治理的八项原则:(1)分享资源单位的个人或家庭之边界界定清晰;(2)使用、供给与当地具体情况相适应;(3)集体选择安排;(4)有效监督;(5)越“规”的分级制裁;(6)低成本如论坛式的冲突协调机制;(7)对组织权的认可;(8)分权制组织。这些原则既包含对制度供给问题的解决,也包含对可信承诺与相互监督问题的解决。作为自主组织与治理的基本‘构件’会通过影响激励而使资源相关者志愿遵循系统中的具体规则、监督规则的执行、并把公共池塘资源的制度安排代代传承下去。当然,埃利诺.奥斯特罗姆作意强调,制度的生命力要求制度安排与整套原则必须基本一致。
  经验研究基础上,埃利诺.奥斯特罗姆重新回到了自主治理理论的阐述。在制度分析的视野中,自主合约与自主治理涉及一系列集体性制度选择,在其中,新旧制度变迁主要取决于彼此的收益与成本之比较。首先,需要对一套制度的总收益进行分析与评估,主要应当考虑到公共池塘资源的客观条件、目前制度安排的公共信息类别以及相关的新制度规则。其次,从制度变迁的成本看,新制度取代旧制度涉及转换的、监督的与实施的成本,所有这些成本的评估都联系到一系列的环境变量与非环境变量。在制度变迁收益成本的比较中,埃利诺.奥斯特罗姆还借用了社会心理学成果加以分析,如潜在损失比潜在收益更能引起关注;危机迫近时,限制资源使用的新规则会令人自觉遵守;即时成本比未来收益更令人关心;近期事件更能引起关注;类似环境中行之有效的规则更能引起注意与被采用;制度选择的分配效应影响制度变迁进程。
  在新制度的选择与变迁中,埃利诺.奥斯特罗姆特别强调政治制度所产生的影响。当外部政治制度对内部选择是“零条件”的偏僻地区,公共池塘资源制度变迁的可能性与绝大多数内部人认同强烈相关;在非偏僻地区,政府制度对内部制度选择、问题处理的自主程度以及对政府的依附程度均有明显作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外部力量的干预往往会因为改变了使用者之间的博弈地位以及缺乏地方性知识而难以设计出实用的规则,进而使问题更加恶化。
  还有,当政治制度禁止实质性地方自治,而问题又依靠政府解决时,就会出现二种不同的情形。若官员清正廉洁,当事人往往希望政府解决问题,有时也确能带来良好制度,但同时伴随不良隐患。与使用者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度规则相比,监督与实施这些制度规则的成本更高,因为它们具有浓厚的强加性色彩。如果官员并非清正廉洁,制度供给就更加困难,公共池塘利益相关者的行为选择会呈现出二种极端情况,一是资源占用者可能在法律规则之外建构自己的地方性制度,其前提是,这些利益相关者同质性强、相互之间甚为熟知、对自身的公共资源状况也颇为了然等等,即这一结局的出现只有在相关条件都相当具备时才有可能; 另一可能性最大的结局是,人人都不与他人合作,人人都盘算着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导致“囚犯困境”、“公地灾难”与“集体行动逻辑”中的个人理性行动的非理性后果。
  综上所述,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自主治理理论把多中心秩序与效率及社群利益关联起来,在市场与国家理论之外进一步发展了集体行动理论,为面临类似选择的人们提供了处理类似问题的新思路,从而为公共事物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增添了颇具启发意义的全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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