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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

2014年中国科学院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国科学院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招生相关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招生各省)的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协助招生办公室,在招生各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报考、录取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本科生招生培养,将按照小规模、高质量、有特色的原则,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规模,统筹考虑招生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形式,及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根据本校在招生各省的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第一学校志愿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省份的模拟投档情况,原则上不超过105%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学校可以根据报考的生源质量情况,对各考区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严格按照要求具体实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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