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国际结算方式_国际结算方式的内容_国际结算方式
什么是国际结算方式
国际结算方式是指以一定的条件实现国际货币收付的方式,主要包括汇款、托收、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等。国际结算方式的产生、演变、应用、发展趋势以及创新是国际结算的第二类研究对象。
国际结算方式的内容
一般而言,国际结算方式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买卖双方议定具体的交单与付款方式办理单据和货款的对流;
(2)结算过程中,银行充当中介人和保证人,正确结清买卖双方债权和债务;
(3)买卖双方可以向银行提出给予资金融通的申请;
(4)结算方式必须订明具体类别、付款时间、使用货币、所需单据和凭证。
依据付款时间的先后不同,国际结算方式存在预先付款(Payment inAdvance)、装运时付款(Payment at Time of Shipment)和装运后付款(Payment after Shipment)三种付款时间。由于银行依据的装运时间是以海运提单日期为准,所以银行的付款时间有:(1)交单前预付;(2)交单时付款,又称即期付款;(3)交单后付款,又称远期付款。
国际结算使用的货币,应是可兑换的货币(Convertible Currency),它可以是出口国货币,也可以是进口国货币,还可以是国际通用的第三国货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货币是主要的世界通用货币,对于卖方和买方来说,使用世界通用货币结算易被双方接受;至于使用出口国货币或进口国货币,须经买卖双方磋商决定。
国际结算方式一般划分为汇款、托收、信用证三大类别。每一大类还可再分为若干具体种类。通常是结合交易情况、市场销售情况、对方资信情况由买卖双方协商订立。
国际结算方式的基本要素
在分析各种结算方式的利弊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一)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的确定是货物买卖合同的首要问题,不同的支付方式就基本决定了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和资金融通的划分。
(二)支付条件
支付条件是指各种支付方式的货币条件、时间条件和空间条件。货币条件是指选择什么样的计价和支付货币(汇率风险);时间条件是指收汇和付汇的时间(汇率风险、资金占用);空间条件是指收汇和付汇的地点(当事人的责任、义务及法律选择问题)。
(三)支付程序
支付程序是指其业务程序,这涉及所使用的支付工具以及各当事人在支付中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程序收付汇是使支付方式得以实现的基础。
(四)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选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应明确各当事人在支付中的地位,严格履行其义务,应用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
(五)各种支付方式的资金融通
资金融通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是重要问题,在不同的支付形式下可以从对方获得资金融通,也可以从银行或金融公司及贴现公司获得资金融通。
主要的国际结算方式
(1)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将款项交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款的当事人包括:①付款方叫汇款人,即进口商;②收款方称为收款人或受益人,即是出口商;③受汇款人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叫汇出行,即进口地银行;④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叫汇入行,即出口地银行。
(2)托收,是出口商为向国外进口商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开具汇票并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银行的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款的结算方式。
(3)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进口地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和指向出口商开立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国际结算方式的比较
(一)汇款结算方式的特点
1.简单,迅速,费用低
汇款结算手续简单,灵活,迅速,费用低廉。如果贸易双方相互比较信任,汇款结算是十分理想的支付或结算方式。
2.风险较大
汇款的结算基础是商业信用,卖方在发货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买方在预付货款后能否顺利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都分别取决于对方,即卖方或买方的信誉。银行在汇款方式中处于简单受委托的地位,只需按常规汇款业务即可,并且只对汇款的技术性负责,不对货物买卖和货款收付的风险承担任何责任。
3.资金负担不平衡
如果是货到付款,则资金完全由出口商负担;如果是预付全部货款,则资金完全由进口商承担。并且在结算过程中,进出口商无法从银行得到贸易融资。
(二)托收结算方式的特点
1.比较安全
在跟单托收时,由于是交单或承兑付款,对于进口商来说,就不会像货到付款时,要冒“财物两空”的风险。而对进口商来说,托收比预付货款更为安全。
2.费用较高,手续较多
银行的托收手续费比汇款手续费略高些,托收要通过银行交单,自然手续也比汇款多,但以此来换得比汇款安全的优点,还是比较合算的。
3.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
在使用托收方式时,是否付款完全由进口商决定,银行只是转手交单的代理人,对付款不负责任,因此托收是对进口商有利的支付方式。而进口商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在货到后发现货物和合同不符,因此在做托收业务时,进口商必须了解出口商。
4.可以获得融资
托收时出口商的资金负担较重,但是因为有单据,有些银行愿意做押汇,出口商因此能获得融资。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
1.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必须对其或其指定人付款,而不是等进口商付款后再转交款项。可见,与汇款、托收方式不同,信用证方式依靠的是银行信用,是由开证行而不是进口商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
虽然信用证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各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均以信用证为准。买卖合同只能约束进出口双方,而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当事人无关。因此,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而且一旦付款,开证行就丧失了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付款的依据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不管货物是否与单证一致。信用证交易把国际货物交易转变成了单据交易。
4.开证银行代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
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缺乏了解和信任的问题;银行在结算过程中一边收单、一边付款,便利了进出口商的资金融通。所有这些都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反映了银行对国际贸易领域的介入和影响在不断加深。
(四)银行保函的特点
1.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客户接受。
2.保函是依据商务合同开出的,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