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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12月修订)

依据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
一、适用范围
1、超募资金
2、闲置募集资金可参照
二、基本要求
1、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2、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3、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4、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5、建立风险防控、责任追究、补偿机制,不能变相改变用途,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产品不得抵押
三、程序
1、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2、对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募集资金使用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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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22 11: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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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25 11:22:59
西门高 发表于 2017-8-22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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