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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7
大家好啊!有一财税方面的问题相求,希望有人能帮解答一下。


商场促销"满就送" 何种方案税负轻
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0&strItem=enterprise&idArticle=16845   ,或见下方文字。  第三个方案中的销售毛利润和企业所得税看不明白,急求解答!


商场促销"满就送" 何种方案税负轻
  
   岁末年初商战“硝烟”已早早燃起。如杭州某百货商场推出“满就送”系列活动,即消费者购物达到一定金额商场就送商品或礼券,借此吸引消费者眼球。活动取得很好的效果,该商场首次实现了单日销售额过亿元的目标。商场促销让利的方式有很多,单就“满就送”来说,不同的送法,其税收负担也不一样,而大型商场由于送的金额巨大,因此“满就送”尚需细作税收负担的分析。
    例:某大型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优惠。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
    1.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2.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3.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4.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5.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如下(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方案一:满就送折扣。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33%=5.64(元);税后净收益=17.09-5.64=11.45(元)。
    方案二:满就送赠券。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如果规定折扣券占销售商品总价值不高于40%(该商场销售毛利率为40%,规定折扣券占商品总价40%以下,可避免收取款项低于商品进价),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34.19-11.28=22.91(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满就送礼品。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6.9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0÷1.17×17%)=21.02(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1.02+(12÷1.17+20÷1.17×17%)〕×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21.02-11.28=9.74(元)。
    方案四:满就送现金。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如下同方案一。
    方案五:满就送加量。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33%=7.90(元);
    税后净收益=23.93-7.90=16.03(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84×33%=2.26(元);税后净收益=6.84-2.26=4.58(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1.45+4.58)=16.03元,与方案五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优于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商场“满就送”的最佳方案为“满就送加量——加量不加价”的方式,其次为赠送折扣券的促销方式,再次为打折酬宾和返还现金的方式,而赠送礼品方案则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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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7 08:28:49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这是说你只收到100÷1.17的钱,但是你由于送人家成本为20/1.17的商品,因此加起来就是(60+12)/1.17
注:零售是含税的。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33%=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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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7 20:20:53
税法规定:“ 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啊! 应计算销项税额,那20元的礼品用不用扣除进项税啊???

“同时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

请帮我再看看方案三的解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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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7 22:08:19
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啊! 应计算销项税额,那20元的礼品用不用扣除进项税啊???
视同销售是20元的礼品的进项税是可以抵的,所以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6.97(元)这个没有错。

“同时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 这个是以平均价计算的,打个比方你买了100件东东,是1000元,但是他搞促销,送了20件,则这时单价是1000/120元,你把这个与公益性捐赠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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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7 23:08:35
不明白的是 方案三中的“销售毛利润”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请帮我再看看方案三中这两个怎么得来的。 例题中的正确吗???

大家觉得方案三中
“销售毛利润”和“应纳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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