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方法现在已经是违法的了。
第一、三种方法倒是还在应用中——无论国内国外。但现在一般不会这么直白,实务中的做法要隐蔽的多——能混到接上市公司年审的事务所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务所自己也要控制风险的,毕竟没人愿意到贺兰山脚下了此余生的。
其实很多会计事项本身的属性就很边缘,给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留有一定空间,这种盈余管理和会计舞弊之间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就像避税和逃税一样。
个人私下里是比较赞赏上市公司利用准则的漏洞的,一则这可以大大促进我国准则的改进——典型如旧准则中的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二则这也有利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