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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1

  三

个别劳动时间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过程是通过交换关系或市场关系来进行的,因而这一过程是一个现实的过程。如前所述,因为在现实的交换过程中,使用价值和价值是不可分开的,所以使用价值同价值成正比关系;又因为在现实的交换过程中,只有使用价值具有现实性,所以一切都由使用价值说话,(这里个别劳动时间的多少是没有意义的,有权威的只是使用价值量的多少。对于生产者来说,只要拿出使用价值来就能取得价值;对于购买人来说,只要获得使用价值就承认价值)。由此,我们便找到了个别劳动时间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真正秘密,这就是个别劳动时间完全以自己生产的使用价值赢得社会对自己的承认即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

由上所述,从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我们不难看出,对每一商品生产者来说,他的劳动消耗如何被社会承认,或者说如何转化为社会劳动呢?这就取决于这种劳动的生产条件是高于还是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其本身又是由决定劳动消耗的条件也即形成使用价值的各种因素决定的。因此能够增加使用价值量的一切因素,对于每一商品生产者来说岂不具有价值的意义了吗?虽然人们是忌讳这一点的,但是在这里谁也不能否认,使用价值量的增加,就是所得价值的增加。那么对社会来说,增加生产使用价值总量的一切因素的意义何在呢?作为社会财富的增加,这是勿毋庸置疑的,可是作为价值的意义,人们是不太容易同意的。如果我们假设,社会总劳动时间不变,由于资金积累原因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使用价值总量的生产增加了,那么这个增加的使用价值量就是资金效用的产物。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场合,使用价值和价值是不可分的,自然这部分使用价值量也不会受到社会的歧视,同样将会为社会所承认,换句话说这些使用价值同样具有价值。

我们上面说了价值的第一种意义,即对一个商品生产者来说,由于活劳动之外的因素增加了使用价值的生产量,那么他同样可以获得价值。也许人们会说那是从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水平的商品生产者那里得到的,那么有没有内在原因呢?如果有的话,我们可不可以说这些原因创造了价值呢?如果承认这些原因对形成使用价值的作用而不承认它们的价值意义,甚至说这是从他人那里攫取价值,是一种剥削行为。那么这些原因本身岂不是变得可狰可鄙了吗?从这里得出的必然结论就是应该消灭一切决定劳动消耗的条件,而不只是消灭私有制的概念了。人类也就应该回到猿走向人类的第一步,因为那时的劳动条件大概是没有差别的,这样人类才可能摆脱剥削的丑恶,而一部人类历史也就被说成了一部丑恶史。此外我们上面还讲到了价值的第二种意义,即社会总劳动时间不变,由于其他因素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生产的使用价值的总量增加了,对于这部分使用价值的价值社会同样是承认的。对此人们还会作出什么回答呢?也许人们会说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体现在单位使用价值量上的价值量减少了,“其他因素”只是从社会劳动时间中攫取了一部分价值。这种理论无非是要求商品的一方面——价值由劳动一家独吞,而作为商品的另一方面——使用价值却要同他人分挑担子。

那种所谓劳动生产率可以从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生产者那里,从全社会的总劳动时间那里攫取价值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劳动生产率何以攫取价值呢?生产者、全社会怎么可能平白无故地接受攫取呢?现在我们再回到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必要劳动)的问题,既然承认社会必要劳动是每一个别劳动的社会尺度,那么就不应有所谓的“攫取”,否则就是说社会统一尺度本身是不公正的(注4)。既然承认占有资金的效用,那么也就不应有所谓的“攫取”,否则就是对一切决定劳动消耗条件的根本否定,就是对人类生产力发展历史的根本否定,就是对人类劳动的根本目即创造财富的根本否定。不过“攫取”论表面上还是给人有一种煞有其事的感觉,因为任何一组数字的总和都不会缺少一个平均数。马克思的必要劳动时间归根到底是社会总劳动时间的一个平均数,而且在踢开决定劳动消耗条件之后的价值即劳动消耗也仍然是一个平均数。

关于价值量和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关系的观点,可以说是马克思坚持歧视性“排它法”的一个必然结果。马克思写道:“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这里同劳动生产率或劳动生产力——引者注)成反比。”(同上书第53——54页)我们认为,价值和使用价值是成正比例关系的,可是现在价值和使用价却可以朝着相反的方向运动,这似乎有些不好理解。马克思的理由是:“这种对立的运动来源于劳动二重性(注5)。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既然生产力属于劳动的具体有用形式,它自然不再同抽去了具体有用形式的劳动有关。”(同上书第59——60页)首先,作为“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是由决定劳动消耗的条件决定的,具体劳动本身是不能独立决定“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的,我们不知道马克思是否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如果注意到了那么应该怎样评估决定劳动消耗条件的作用呢?其次,既然马克思说作为“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可以决定“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也就是说同生产的使用价值量有关,换言之,以相同的活劳动消耗增加了使用价值生产量,这怎么会同抽去了具体有用形式的劳动即抽象劳动或叫形成价值的劳动无关呢?个别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的差别不正是反映了它们之间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别吗?劳动生产率既然同使用价值有关,也就不能不同价值有关系。再说“生产力属于劳动的具体有用形式”,难道就“自然不再同抽去了具体有用形式的劳动有关”吗?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它们之间现实的捆绑关系是须臾不可割断的。抽象劳动是具体劳动之抽象,本身来源于具体劳动,而不是与具体劳动无关。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只是植根于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因为不创造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如果这是存在的话),无论怎样抽象法也是不会有价值的。那么什么叫价值量同生产率成反比“这种对立运动来源于劳动的二重性”呢?无非是说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在量上可以朝着相反的方向运动。抽象劳动是由具体劳动来的,从具体劳动到抽象劳动在数量上怎么就不相等了呢?作为个别劳动的抽象劳动只表明作为人类劳动的体力、脑力消耗的共同性,而不表明生产条件的平均水平,不表明决定劳动消耗条件的等同性,不表明同社会必要劳动的等同性。作为每一个别劳动的具体劳动到抽象劳动的转变前后不能不是等量的,抽象劳动作为个别劳动的消耗不能独自决定价值,只有具体劳动、抽象劳动和劳动条件的结合方才能够决定其价值。人们总是笼统地说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实际上由个别场合支出的劳动抽象而来的体力、脑力消耗,仍然是个别劳动,而决不是社会必要劳动。因此,抽象劳动要创造价值仍然存在一个个别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变的问题。

我们认为,个别劳动时间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差别,是基于决定劳动消耗条件的差别。这种差别既是马克思也难以否定的价值量的差别,也是这种差别的物质承担者使用价值量的差别。马克思强调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目的无非是要把使用价值同价值的现实关系割断。我们认为,把抽象劳动放到劳动和价值之间,模糊了个别抽象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抽象劳动时间的界限,或者说模糊了每一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作为个别劳动同社会劳动的区别。这就是马克思摆下的一个迷魂阵。

马克思写道:“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同上书第53页)马克思还写道:“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同上书第53-54页)在马克思那里,生产一种商品的劳动消耗减少了,则所含的价值也减少了,因此获得的货币收入(货币是价值的尺度)也减少了。我们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为什么还要提高劳动生产力?马克思写道:“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以及自然条件。”(同上书第53页)如果价值同劳动生产力成反比,那么人们为什么还要提高劳动的“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为什么还要扩大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我们不知道马克思究竟要促进生产力还是要促退生产力?

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商品的价格存在下降的趋势,这一现象应该如何来看?在形成使用价值的各种因素中不仅有活劳动、物化劳动、资金等有形资本,还有技术、信息、管理等无形“知本”,前者是消耗性(占用性)资本,后者是无消耗性资本;前者是有限资源的资本,后者是无限运用的“知本,”(注6)。价值只能对“有限”才是有意义的,或者说一切无限的无损耗的资本(生产要素)都体现在了有限的损耗性的资本(生产要素)的效用中了,因此价格形成的基础就应该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消耗以及占有的资金量。在马克思那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只是劳动的节约,而我们认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只是劳动消耗的减少,而是说全部有形资本、全部消耗性资本的节约,而这种节约本身通常又源于无形“知本”的参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商品价格降低,资本效用的变化,引导着社会有限损耗性资源的合理配置。马克思写道:“就使用价值来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质,就价值量来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量”,“更多的使用价值本身就是更多的财富”(同上书第59页)。马克思认为,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背离,马克思关心的只是劳动价值的唯一性。我们认为,现实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不可分离的,人们关心的与马克思的理论并不相同。就每一个生产者来说,个别劳动按照怎样的比例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完全取决于决定劳动消耗的因素,或者说取决于创造的使用价值量,因此每一个生产者并不仅仅关心自己的劳动消耗量的多少;就全社会来说,人们关心的是一定消耗的条件下创造出多少使用价值总量,或者说关心的是一切有限的、消耗性生产要素效益的最大化,就全社会来说有意义的是使用价值(财富)的最大化,因此全社会并不只是关心劳动消耗的多少。(注7)我们认为,个别价值同劳动生产率不是成反比的关系而是成正比的关系,即每一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越高,他的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即价值越多;社会价值同劳动生产率的关系也不是一个简单的反比关系,单位商品的价值下降,单位商品的价格也下降,但是商品的总量增加了,社会总的价值可以不变。就某一商品的生产者来说,如果劳动生产率提高,以资本利润率体现的生产要素效用可能上升,那么就会吸引新的资本进来;也可能下降,那么原有的资本就会被迫转移出去。

马克思写道:“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资内容”。(同上书第48页)劳动的目的从根本上来说不为别的,只是为了创造出财富,创造出使用价值。如果按照劳动价值论,对我们来说有什么意义呢?在现实性上价值和使用价值是不可分的,可是你那个价值量的多少同使用价值量多少的关系是何等的单薄,在劳动时间一定的情况下,使用价值量既可能多也可能少,完全可以不受你的价值量的支配。这正好说明你只是形成价值的一个因素,而决不是形成价值的全部因素。如果其它因素的作用不存在的话,那么你的作用不也差不多归到零了吗?你又有什么理由把和你同生共死的朋友一脚踢开,自己独个侵吞价值呢?

难道有谁能设想商品的价值离开商品使用价值而独立存在吗?这显然是十分荒唐的。劳动之外的因素,对商品生产(使用价值的形成)有没有作用,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话,那么这些作用难道不该物质地反映到价值的形成当中吗?马克思写道:“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同上书第49页)。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交换价值表现为交换的比例关系,因此价值就是对交换比例的规定。如果说只是劳动创造价值,那么劳动之外的因素不创造价值又何以影响活劳动量交换的比例呢?虽然劳动创造价值论,可以强调使用价值的创造是离不开劳动的,生产资料、劳动对象本身是不会自行变成使用价值的;可是反过来使用价值的创造同样也是离不开生产资料、劳动对象的呀。如果人们哪一天把其中的生产资料、劳动对象抽掉了,那么我们可以承认只是劳动创造了价值;如果有哪一天劳动独自决定使用价值的生产量了,那么我们也可以承认只是劳动创造了价值;或者劳动创造价值不是因为劳动对于形成使用价值的作用,那么我们也可以承认只是劳动创造了价值。否则我们就要说一切对使用价值形成有关的因素都创造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可以说是用处,商品的价值可以说是代价。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一个用处,一个代价,在理论上可以认为是两个概念,但是在现实性上它们从来是不可分的。既不能设想单独创造价值,不创造使用价值;也不能设想单独创造使用价值,不创造价值。创造价值和创造使用价值不能不是同时进行的。(注8)

(四)

    我们已经反复地表明了这样一种观点: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在理论上是两个概念,而在实际上又组成了不可分的统一体。劳动创造价值是因为劳动创造使用价值,不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是没有价值的,创造使用价值少的劳动也只能创造较少的价值,创造使用价值多的劳动才能创造较多的价值,因为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之所以劳动的多少不是绝对地决定使用价值量生产的多少,这是因为形成使用价值的除劳动之外还有许多其它因素。据此,我们把劳动看作是价值的一个分子,而不是价值的全部。

在生产活动中,虽然人只是消耗自己的劳动,但是我们不应该只是关心劳动的消耗。因为劳动的目的从根本上来说是创造财富,而生产一定量的使用价值,活劳动支出的多少,取决于决定劳动消耗条件(绝大多数是占用资金)的优劣,换句话说,一定量的劳动同一定的决定劳动消耗的条件共同决定了使用价值的生产量。在这里对于生产使用价值的各种因素来说,本身在相当程度上是可以互相比较和替代的东西。我们重复一句马克思的名言:“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理论上分割了实物指标和价值指标,资金效用和价值的关系;在实践上不重视其它形成使用价值的因素,不能在劳动和其它因素的组合上选择最佳点。如果把形成使用价值的一切因素看作是价值,从而把实物指标和价值指标在价格上统一起来,承认资金利润率、承认生产价格的客观性;为形成使用价值的每一因素寻求最佳效用,这同劳动的根本目的创造财富是相吻合的,是有利于增加使用价值总量这一目标的。

按照劳动价值论,价值规律是天大的不公,因为一切影响劳动消耗的因素都可以通过使本身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占有或侵吞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商品的价值。即使我们不把观点引向极端,劳动价值论也总是把价值规律看作是商品交换条件下迫不得已的产物,承认其对促进社会生产力的作用,但是又把这种作用和生产为满足需要的目的,自觉或不自觉地对立起来。

劳动价值论根本不能解释平均利润率和影响生产价格的问题。幸好有机构成高,资金周转慢的部门的资金一般都起到了社会资金的平均效用,要不然“用量”资金太多的话,那么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恐怕也难乎其难了;幸好商品从未按马克思的价值交换过,要不然连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恐怕也不大可能了,因为单单活劳动本身几乎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资金利润率是资本家剥削的产物,讲资金效用就是资本家的头脑。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告诉我们的究竟是什么?也许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有一种商品柴火,全社会生产商就ABC三人,他们每天都工作8小时,社会总劳动时间是24小时。A不用任何工具,生产20斤柴火,B使用手工工具生产80斤柴火,C使用电动工具生产140斤柴火。如果每个小时社会劳动时间为10元钱的话,那么每斤柴火就是一元,总劳动时间(24小时)/商品总量(240斤)×单位劳动时间货币量(10元)。这样A20元,B80元,C140元。如果按照劳动价值论,B的个别劳动时间正好等同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B得到了自己应得的一份,C的多得部分正好是A的少得部分,因此C攫取了A的劳动成果,C剥削了A60元。马克思告诉我们的正是这个“剥削”的秘密。

总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逻辑论证上有不少漏洞,是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理论。劳动价值论的弊病在于,没有给予决定劳动消耗的条件以应有的评价,没有用统一的指标反映各种要素在形成使用价值上的同质性;不能充分地解释供需关系尤其是资金利润率存在的客观性和重要性。另外,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知本”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非生产性劳动对于人们生活的意义也越来越重要,所有这一切劳动价值论都不能给予合理的解释和充分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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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1 23:07:05
个别劳动时间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过程是通过交换关系或市场关系来进行的,因而这一过程是一个现实的过程。
个别劳动转化为行业劳动,行业劳动表现为社会必要劳动,

这一过程是在交换关系中明显出现的,但,不是通过交换关系才发生的。
确切来说,这是以交换为标志,划分一个统计范围而已。在此统计范围内的,就进行加权平均。


这一过程,其实就是加权平均过程,是个数学过程,计量过程。



当个别劳动交换来社会劳动,当行业劳动交换来社会劳动,此时,是通过交换来进行,来发生。
换言之,对已经存在的社会劳动,进行分取,则这个分取,发生在交换当中。
但,社会劳动的总量,仍旧是在劳动过程当中出现,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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