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上)
几个世纪以来,人们一直思考着权力如何与繁荣相关的问题。其实,早在1340年左右,意大利的城市国家斯伊纳(Siena)共和国的领导人就委托艺术家创造了两幅壁画,壁画的主题就直接涉及这个问题。由安布鲁吉奥·劳伦扎蒂(AmbrogioLorenzetti)创造的这两幅壁画,占据了整个斯伊纳九人统治委员会的议事厅,壁画的题目分别是《坏政府的寓言》和《好政府的寓言》。壁画为奥尔森在《权力与繁荣》一书中所要探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早期的而又简化的看法。
在劳伦扎蒂的壁画中,坏政府是由一位暴君的肖像所代表的,他坐在断壁残垣前,主持邪恶堕落的政务:残暴、背信、欺骗、狂躁、分裂、好战、贪婪、骄傲以及虚荣如此等等。围绕着暴君形象的是各种各样的掠夺行为,例如战争、犯罪和对正义的践踏,它们均以中世纪公共艺术特有的戏剧和服饰表达手法表现出来。相反,在墙的右边,有个共同的善的形象,主持着诸如以智慧、和平、正义、信念、仁慈、高尚以及和谐为代表的好政府的事务。《好政府的寓言》里面的人物形象分成值得注意的两组。一组是士兵与囚犯,而他们的左边则是一群政务官员。这两个次要场景涉及的主题在奥尔森的书中得到特别的注意,其核心问题就是权力的运用及在这一运用过程中市民的作用。

好政府的寓言

坏政府的寓言
与好政府的壁画相联的是两个画面,即好的城市和好的国家。这两幅画面展示了在成功的治理安排下出现的繁荣景象。在好国家的壁画中,农民在富足的土地上忙碌着,毛驴载着谷物在小山上悠闲地走着,它们的目的地则是好城市壁画中繁忙的市场。好城市周围则是载歌载舞的人们,街上热闹非凡,建筑物富丽堂皇。这些壁画对展示当时斯伊纳共和国内部的治理状态很有意义,但是委托做这些壁画的政权在1355年由于瘟疫和查理四世的外部威胁以及内部的利益纷争而崩溃了。斯伊纳的发展立刻停顿了,但是它为我们保存了一个很丰富的中世纪生活的博物馆,同时向我们揭示了善治的脆弱性。
在这些壁画之后的636年,一位新闻记者的问题促使奥尔森去追问为什么在坏政府崩溃以后不会出现经济繁荣呢?劳伦扎蒂用壁画回答了这个问题,而奥尔森则以经济学学科的训练与理论创新,用一生的时间在追问公共与私人繁荣的根源。本书就是奥尔森对这些问题的一个回答。
奥尔森认为经济成功要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要有对所有人都稳定的且界定清晰的财产权利和公正的契约执行权利,另外一个必要条件是没有掠夺行为。他注意到,这些条件以及由之而来的最好的经济效果,在那些制度能够使权威性的决策服从全局而不是狭隘利益,以及权利得到完全尊重的民主国家中,出现的可靠性最大。奥尔森指出,这些制度安排揭示了政府经济增长的类型。在小集团或者孤立的市场中,可能有契约的强制执行以及财产体制,而需要增长的复杂市场的发展则不能没有政府。没有民主政治制度的约束,就很难发展可信的财产或者契约执行体制。
奥尔森在对这个结论的研究中,予以苏联及其后继国家特别的关注。但是这个结论同样适用于许多还没有达到经济繁荣的地方。就如劳伦扎蒂的壁画所清晰表达的,奥尔森看到了壁画背后的东西,因而去问为什么有些政府能够提供支持市场成长的公共物品而有些政府则抑制了繁荣的出现。
劳伦扎蒂壁画中内容的反差涉及的其实是治理的结果问题,但是关于后共产主义的辩论常常把国家与市场看作是不能比较而不是互相补充的两个东西。这种观点对历史上反市场的苏联来说也许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奥尔森指出,它对我们理解那些国家在促进繁荣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地方却是没有帮助的。
后共产主义国家经济崩溃程度的差异,以及经济恢复速度的不同,与国家的强度以及国家如何运用权力有很大关系。外部投资和国内投资的水平,新兴私有公司的增长以及其他转轨措施的运用,取决于国家提供基础制度以及克制自己掠夺行为这些因素。如果法院不能可靠地执行合约,或者法官不能强制执行合约,或者国家及其官员与私人投资纠缠在一起,那么国家就是短命的。虽然这个普遍的结论很容易就能做出来,但是奥尔森对政权的类型以及治理与影响增长的制度之间互动的特殊性还是给予了非常缜密的分析。
在写完本书的草稿之后,奥尔森创造了一个概括何种政府可以获得繁荣的词语。他认为,一个政府,如果有足够的权力去创造和保护私有产权并去强制执行合约,而且受到约束不去剥夺这些个人权利,那么这样的政府就是“强化市场型政府”(market-augmenting government)。如何提供强化市场型的制度安排确实是个包罗万象的问题,例如,从适当的法院和合约执行,到政府财政活动的管制或者教育的开放,等等。奥尔森的强化市场型政府所强调的这些问题确实是现在许多国家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在经济活动中能够说明强化市场型政府重要性的一个特殊例子是资本和信用市场,这些市场对制度的敏感性引起了奥尔森的注意。奥尔森问道:为什么在许多国家,技术和制度允许成万亿的资金跨国界流动而在国家之内金融资本的流动量则非常小?当然,银行和银行管制的信息,以及资本市场运行的信息是完全公开的,而且实际上世界上最贫困的国家也能够得到这些信息(大量的美元被捐助于专家和地方官员的培训,以帮助他们掌握更充分的资本和信用市场方面的知识)。就如奥尔森对其同事所指出的:
“在最繁荣的国家,资本市场、保险以及衍生产品和期货贸易量是如此之大和重要,以及资本的密集性和大规模的公司生产是如此广泛,以致这些国家的政府必须创造更多的市场而不是压制或者取代市场。这些政府的全部影响显然在于增加从市场以及贸易中获益的范围。为什么一定要是政府呢?……有自由至上主义倾向的学者们有时认为合约可以在私人意义上得到强制执行。但是我们知道实际上,通过引入竞争性机构,通过私人手段来强制执行财产权利这样的办法会引起冲突。其实,依靠私人强制机构履行合约的经济甚至可能会失去使空间场所市场(spot market)赖以存在的和平秩序……繁荣的经济需要强化市场型政府的存在。”
奥尔森在生命最后的几周时间将观察集中到1997年印度尼西亚、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金融危机问题上。当然,已经有很多的文献描述了引起这次金融崩溃事件的原因,但是,有一个重要的事实就是,我们确实可以在奥尔森所强调的强化市场型政府中发现其在金融崩溃深度上的差异以及这些经济体恢复步伐上的不同。
得出政府可以在扩大或者强化市场上发挥关键作用这样的结论,使我们面临更进一步的挑战。即使我们可以清楚地思考到底什么是强化市场型政府,但是你又该如何对此了解更多呢?从某些方面看,奥尔森所认为的尊重权利的民主国家不会去采取掠夺性的政策,并且能够提供稳定的个人权利,这可以使我们首先不必去争论到底怎样才能获得一个尊重权利的民主国家这样的问题。当今成功的国家所采用的各种方法并没有向今天的改革家们提供很多我们本来希望的特殊指导方法。同时,奥尔森常常指出,各种各样成功增长的范例说明,你可以从中发现很多错误的方法,或者不完全正确的方法,但是这类增长仍在继续着。不过,所有长时间持续增长的地方都拥有奥尔森所强调的基本的东西。因此,理解改革可以发生的方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很重要的挑战。
当然,解释制度变迁的一个方法来自于对那些当权者激励动机的考虑。奥尔森在本书中的大部分努力都与各种政权何以能够在财政激励上提供更好的增长制度有关。他还解释了与专制者有关的老化与继承问题对激励水平的影响。尽管存在这样的先决条件,但是政府的自利因素只对制度是如何产生出来的问题提供了部分的解释。为了说明自利的因素,奥尔森在很多地方都指出,导致变迁的一个必然机制就是增加对来自政府内外的精英分子的了解。关于制度与集体行动逻辑的研究、互动、训练以及观念的传播就是非常必要的。
有很多机会可以使我们把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的运作因素结合起来考虑问题。在苏联模式的崩溃或者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及在印度尼西亚的后续危机)这样的动荡过程中,有很多可以不在常理途径上解决问题的办法。那种以近似民主的方式来合并权威的努力最主要的是需要有共容利益(encompassing interests)。波兰的改革家莱茨克·鲍斯若威茨(Leszek Balcerowicz)把出现这些机会的时期称为“非常政治运动的时刻”(moments of extraordinary politics)。
关于好的制度怎样才能出现这样的问题,不独是发展中国家或者转型国家的问题。因为即使是民主国家也会出现有利于狭隘而不是更共容利益的现象(当然这比专制国家要弱得多),奥尔森因此对政府行为的一般结果持一种悲观的看法。这本不是他的描述风格,因为他从个性上讲是个精力充沛、对自己的理解力非常自信的人。但是他认为,我们中的大部分人——即使在民主国家,特别是在稳定的民主国家——对我们政府所推行的许多狭隘政策存在理性的无知现象。他论述道,那些长期保持稳定的社会会受到来自狭隘的特殊利益势力的伤害。在缺乏革命或者其他危机的环境下,怎样才能完成更好的制度建设呢?对此是不存在唯一的答案的,但是对我来说,似乎那些削弱制度安排力量的挑战更平常地发生在有更公开的公共辩论与政治过程,更独立地进行研究,以及更易于感受新技术或者来自外部或相关国内市场危机压力的地方。
我个人对美国以及许多其他国家经验的理解是,良好的关于经济绩效的制度基础的科学知识,在增长过程中可以起到关键的作用。就是说,是良好的科学研究力量的支持,而不是其他依靠理性的政治力量,对经济增长起着重要的作用,那些缺少科学研究智力支持的国家,只会出现对经济增长不利的坏的政治。例如,美国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成功地解除了对交通运输的管制,就得益于经济成本和制度机制方面信息的改善,这些信息对彻底打破高昂的得到完全保护的交通政策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尼泊尔,最简单的事实就是商业许可证的颁发时间成本很高,而行贿却可以使许可证颁发的时间从几年减少到几天。制度设计的详细知识在转型后的俄罗斯和取消种族歧视的南非是非常有用的。例如,俄罗斯所出现的效率低下且不对称的联邦结构,就不仅与初始经济资源分配有关,也与对宪法设计、私有化机制和选举过程的选择有关。这种看法对今天的印度尼西亚也有极大的价值。如果有一天中国也可以进入我们的话题的话,那么这就将涉及人类五分之一人口的福利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奥尔森希望本书以及其不同的侧重点可以对我们理解这些问题有所帮助。
对那些拥有坚固的不受影响的制度安排的地方——无论是非洲或者南亚一直贫困的国家,还是那些尽管相对比较富裕但是已经僵化的民主国家——而言,因为认识的进步从而导致巨大变化的机会可能都会被抑制住。但是这正好强调以下问题的重大意义,也就是我们需要信息的增加以及对这些信息成本的分析,并通过创造性的工作把这些分析结果传递给精英,进而通过精英传递给有影响的政治力量。然而,这只是我们的观察。那么,奥尔森所没有发展的并且现在需要其他学者发展的理论问题是什么呢?如果读者是一个来自贫困国家的试图找到解决贫困方法的投票者,或者是一个带有偏袒性集团的成员,或者是一个政府官员,那么他从这个看法中可以得到哪些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呢?奥尔森理论所告诉我们的以下一些问题将一直是奥尔森死后人们辩论的焦点:
向更加强化市场型政府的过渡是如何开始的?特别是,政权内部的激励因素会出现什么样的变化?
如果我们知晓更多的关于改革的进程的话,我们会对改革的次序也有不同的思考吗?
不同的强化市场型制度适合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吗?
地区和全球市场的一体化对更好的地方制度有什么要求?随着全球化的进行,更好的制度会有重要意义吗?
何种类型的冲突或者其他重要因素会影响特定的制度?
在不考虑国家层面的基本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底层或者地方规划项目到底起到什么作用?
私人的自我调节在促进强化市场型服务方面存在什么限度?











whe58 发表于 2017-11-16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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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权力的逻辑(上)
现在,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以及其他学科领域的许多学者,都承认当存在清晰的激励生产的措施时,通过专业化和贸易的社会合作,社会更有可能获得繁荣的增长。如果一个社会要获得可能的更高的收入,那么激励措施必须是清晰的、明确的,同时还必须促使经济生活中的个人和公司在一种最有效的途径中互动。也就是说,他们在完全竞争行业中熟悉这些激励措施:市场如此之大,而公司如此之小,使得没有一家公司拥有垄断性的权力或者可辨察的力量对价格产生影响。
当我们从什么是对繁荣最有利的因素转到什么是对繁荣最不利的因素时,人们比较一致的看法就是:当存在激励因素促使人们去攫取而不是创造,也就是从掠夺而不是从生产或者互为有利的行为中获得更多收益的时候,那么社会就会陷入低谷。在霍布斯的无ZF状态中,没有任何措施限制人们去掠夺别人,或者在盗贼统治的世界中,那些权倾一世的人攫取了大部分的资产,这样,社会生产和收益并不是通过专业化和贸易的社会合作途径完成的。
那么,是什么因素决定了社会处于以下两个极端之中呢?一方面,个人和公司被激励去按照最有利于福利的目标行事,而另一方面,掠夺行为却阻碍了投资、专业化和贸易。决定能够激励有效生产和社会合作的模式或者仅仅只是苦于生计的状况的因素是什么呢?我们需要发现那些握有权柄的人要做什么,以及他们是如何获得权力的。在什么情况下这些人会愿意使用权力去促进生产和社会合作?何时他们会利用权力攫取来自生产和贸易中的大部分收益?为什么他们要攫取?为了理解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先探讨一下权力的逻辑。
权力问题历来是政治学研究中的圣杯(the Holy Grail),但是人们至今也没有发现这圣杯。有些经济学家试图通过扩展市场模型来解释权力问题,他们从“科斯谈判”中的自愿交易开始,然后利用限制贸易和谈判的交易费用理论作为ZF和政治理论的基础。其中有些经济学家进一步将科斯定理扩展到ZF和政治学分析中。该定理认为除非交易成本太高,个人总是有强烈的动机去进行谈判的,直到他们都将他们的共同收益最大化为止。这一过程使这些经济学家相信权力总是倾向于以社会有效的方式被使用。我在本书第三章要对这一从前一直为人忽略的以逻辑上的错误而得出的让人迷惑的观点进行阐述。显然,权力的逻辑仅仅通过自愿的交易是不能得到充分解释的。权力——不仅仅只限于ZF的权力——是能够产生强制性服从的能力,因此它和强制性的权威以及施行压制的能力相关。我们将看到,仅仅理解自愿交换理论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理解力量的逻辑(logic of force)。
1、罪犯的比喻
权力是由人执行的。当然,人的行为极为复杂。据我的理解,人很少不是在混合的动机下行事的。人性中既有自利的因素,也有行善的成分——即使含有恶意。历史的结果确实既依赖握有权力的人的动机和自利行为,也依赖他们的道德和性格。在本书结尾部分前,我将分析对社会进步具有决定意义的公正性和原则性的背景因素,但是,我将首先对那些握有权力的理性自利的人的激励因素和诱因着力进行分析。
当我们集中对强制性权力和自利行为进行分析时,我不妨使用罪犯的比喻来说明这个问题。很显然,我们不能把偷窃行为理解为自愿的贸易或者道德的行径,这样做,有助于我们把注意力只集中在强制性权力的自利使用上。利用这个比喻,我们将看到更深层次的东西,然后建构我们需要的理论。由于罪犯的行为只是一个成功社会中的例外而不是通则,因此罪犯的比喻还提醒我们从中抽象出人性复杂性的程度是有所不同的。
现在让我们看看在一个人口稠密的社会中一个罪犯所面临的激励问题。在其他条件都相等的条件下,一个罪犯在富裕社会中当然比在贫穷社会中处境要好,因为有更多的东西可以偷窃。盗窃行为很显然会危害社会的繁荣,因为用于盗窃的时间并不会导致产出,相反,它会减少从生产性工作和投资中所能得到的回报,从而使人们不得不将资源额外用于保卫、防盗、警察、监狱以及犯罪资料控制体系等诸如此类的东西。因此,任何罪犯所犯的罪行都减少了社会的福利,也使可偷窃物品的总量减少了。但是,这会使罪犯悬崖勒马改邪归正吗?
每个人都知道这不会,但是我们必须知道为什么会如此?在一个由100万人组成的社会中,一个小偷因他的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而对社会造成一百万分之一的损失。然而通常来说,他独自承担着他放弃偷窃机会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全部损失。因此,罪犯从一个更富裕的社会中偷窃所能获得的收益,与社会因为偷窃行为而导致的福利水平降低,都会使犯罪活动有报偿。(只有在极为异常甚至荒诞的情况下,也即一个小偷的偷窃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是其先前一次偷窃行为造成损失的100万倍,相反的情况才是对的。)只有社会对犯罪活动进行惩罚才可以使罪犯为自己的行为支付成本,然而,施加惩罚并不总是很充分全面的。虽然在一个繁荣社会中,每一个罪犯都有其自己的利害考虑,但是,这个利害是如此微不足道,以致其一直受到忽略,所以他总是照偷不误。我们将会看到,那些拥有强制力的个人在一个社会中是具有微不足道的利害关系,还是具有共容利益关系(encompassing interest),其行为和结果是有极大的区别的。
在论述共容利益之前,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当市场上存在自愿交换的情况时,同样是促使罪犯进行偷窃的自利因素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比如,如果更好的对罪犯活动的威慑措施导致犯罪通过劳动力市场上自愿交换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利益,那么他将会通过寻找工作来获得更高的报酬。那些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雇主,是不会以高于工人成本的价格雇佣一个不能为其公司资产增值的工人的。在自利动机的驱使下,先前我们假设的那个罪犯在追求更高工资的工作过程中,其边际社会生产或者对社会产出的贡献是趋向最大的。
那么,现在我们把在一个人口稠密社会中的单个罪犯,与黑手党家族的首领或者其他可以控制街头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做比较。假设在一个犯罪分子的势力范围内,一个犯罪团伙已经偷不到什么东西了,但是它却可以阻止其他团伙在这个街道的犯罪行为。显然,黑手党家族的确极力阻止其他团伙进入他们的控制领域,但是它能够在自己地盘上攫取到所有可得的收益吗?当然绝对不是。
如果这个区域由于盗贼的横行而使商业无利可图,或者居民由于这里的犯罪行为而纷纷迁走,那么这个区域的收入将会减少,盗贼最终也会无东西可偷。确实,掌控邻街犯罪活动的黑手党家族是不会纵容任何犯罪活动的,如果它控制了邻街所有的犯罪活动,它将能够从促进有利可图的商业和安全的居住环境中获利。所以,黑手党家族会通过为他人提供保护而获得最大化的利益,这种保护既包括反对针对自己的犯罪活动,也包括反对那些由其他团伙所做的犯罪活动。在其他条件都相等的情况下,社区的商业和居住环境越好,那么保护费的收入就越可观。因此,如果一个黑手党家族拥有控制犯罪的权力,撇开保护费不谈,那么犯罪的活动就不会太多。关于被控制的犯罪活动的研究文献清楚地表明,对犯罪活动安全的控制常常导致保护费而不是一般的犯罪问题。在黑手党类型的组织所控制的区域内盗窃和暴力的横行,往往都意味着此类型的团伙对这个区域失去了控制。
关于罪犯的比喻,说明的是我在《国家的兴衰》一书中所阐述的狭隘利益和共容利益问题。在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中,单个强盗的盗窃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很小,换句话说,他获得的利益相对来说也很小,因此他也不会意识到他的盗窃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相反,控制一个社区犯罪活动的黑手党家族由于其对犯罪活动的垄断性,其对社区收入的看法拥有一个相对妥当的共容利益观,所以,它使用自己强制性的权力来为自己的社区利益考虑。在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中,单个罪犯只承担其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损失的极小一部分,而拥有对邻街牢靠控制权的犯罪团伙却可以通过保护费获取社区总收入很重要的一部分。由于这种控制可以把他们的共容利益与社会收入紧紧联系在一起,所以他们实际上承担着社会损失很重要的一部分,包括其自身的保护费。因此,尽管单个的罪犯一般会大肆行窃,但是牢靠而又理性的黑手党头目在任何地方都不会收取全额的保护费,因为很简单,这会降低邻街总收入,从而最终影响黑手党家族的收入。
2、固定活动范围的匪帮
我们使用一个关于中国军阀的故事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很大程度是由许多军阀控制着。这些军阀带着自己的武装占山为王,为自己的利益强取豪夺。例如,冯玉祥就动用自己的军队镇压当地的盗贼,并击败当地颇有影响的叫“白狼”的匪帮。很明显,在冯控制的地盘中的百姓都希望他能一直作为军阀呆在那里。
初看上去这样的形势很奇怪:为什么那些有固定活动范围的军阀会一直采取只有流动匪帮才会使用的强取豪夺行为呢?军阀们并不寻求正当性,他们的豪夺行为与流动的匪帮截然不同,这一切仅仅因为他们靠征收持久的保护税而不是偶尔的劫掠。
有个很好的理由可以解释老百姓这样的偏好。在混乱的情况下,产出会很少,因而就无可盘剥了。如果一个流动的匪帮头目发现哪怕很少的劫掠物都足以使其占领一块地盘,并将其他匪帮赶出这块地盘,那么他就能控制那块地盘的犯罪活动,他因此就成了固定的匪帮了。这种对犯罪活动控制的好处,并不主要是他因此就可以垄断其他匪帮先前在这块地盘上攫取的收益,而在于使其可以控制这块地盘上的共容利益,这和我们在上一节里谈到的黑手党家族的活动是一样的。他的确比黑手党家族具有更大的共容利益,因为控制混乱地盘的匪帮头目在课税问题上不存在与ZF的竞争,也就是说,他是那块混乱地盘上唯一的课税者或者“行窃者”。
对盗窃活动的垄断,会对激励因素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我们已经看到,在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中,单个罪犯只有狭隘的或者微不足道的利益,理性地讲,他意识不到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因为这种程度相对来说太小了。这种反常的刺激因素会使混乱状态变得更糟。一个固定匪帮头目的共容利益观,会使它持续打击其他犯罪活动,阻止外来的征税者,从而使其行为截然不同。
首先,他会减少其攫取的份额。就如我们所看到的,在很多人中只有一个罪犯,则他会倾力进行盗窃活动,相反,对一个地盘行使持续控制的固定匪帮,则尽力确保普通人能够从事生产活动的动力,以及进行相互有利的贸易活动。普通人创造的收益越多,那么他们能够攫取的好处就越多。一个稳定的定居的匪帮,总是攫取普通人产出的一小部分作为其稳定的税源,保持普通人进行生产活动的动力。如果他把自己的窃税率从95%降低到90%,那么他就增加了其臣民生产和贸易的税后所得,这样就可能更大规模地增加产出和税收所得。
固定的匪帮会从减少窃税率中持续得到收益,当然,窃税率会减少到他从更大的产量上窃税的所得正好被他的所失(得到更少的产出份额)所抵消的那个点为止。这样,他就处于最大化的窃税率上。如果固定的匪帮将税率从51%降到50%,因此他管理领地的产出从98%增加到100%,那么他将会得到他的最大化税收所得:他将得到增加后的50%的产量,这个产量正好大致被减少的总产量中他的份额所抵消。也就是说,这个固定的匪帮由于他对犯罪和税收的垄断,在他管理的领地上他有共容利益去考虑不采取掠夺性行为,因为他要承担由于他的掠夺性行为而带来的社会损失的份额。如果上面例子中的匪帮首领将他的税率从50%往上增加,那么他会承担因为高的掠夺性税率带来的生产激励因素的错乱所引起的社会损失或者沉重的损失,从而使他不足以获得更多的收益。一般来说,在任何给定的掠夺性税率上损失得越多,匪帮首领所采取的最大化的窃税率就越小。尽管损失沉重以及匪帮采取的税率各不相同——匪帮的税率因为具体环境而不同——但是每个匪帮首领都有自己的一个永远低于100%的窃税率(有时可能还会更低)以最大限度地扩大自己的所得。





第二章 时间、收入与个人权利(上)
当一个流动的匪帮首领有权力去窃取并安全地控制一块领地,使自己成为这块领地上独断专行的人的时候,这对一个无政府社会来说会有很大的好处,而如果没有的话,对社会来说则会有巨大的损失。要理解这种损失,我们需要先考虑长期投资对社会的好处,以及对确保专制者地位的好处究竟是什么。
我们知道,只有在高投资率的情况下经济才会产生最大化的收益,而且,也只有在做出投资的前提下,人们才会把更多的回报用于长远的投资。因此,一个拥有长远观点的专制者,就会试图让他的臣民确信他们的资本会永远地得到保护,不至于受到别人的偷窃,也不至于因为专制者自身因素而被充公掉。如果其臣民担心资本被没收的话,他们将不会做更多的投资,从长远来说,这将减少专制者的税收所得。
为了在一个既定税率下取得最大的收益,一个社会必须公正地执行契约(包括涉及长期贷款的契约),更多的收益只有在长期的基础上才可以再次产生。为了从长期契约执行中获得好处,一个国家还需要稳定的货币。那些定居一处的匪帮首领就会有最大化的税收所得,他的臣民就会在他的领地的生产中得到最大的利益。当然,这需要首领绝对采取长远的政策,因为只有这样,其臣民才会绝对相信他们的私有财产权利及契约执行会得到永远的尊重,并且货币会保持其完全的币值。
假想一个专制君主只关心一年这样的期限里的所得。他会从侵占任何便利的资本资产中得到收益,而其一年所得的税收是少于他原本获得的税收所得的。他会想方设法逃避执行契约,拒付债务,并且不断发行新币(尽管这最终会引起通货膨胀)以谋取眼前之利。
因此,当一个专制君主不去考虑社会的产出时,他的激励动机就如一个住所不定的匪帮首领的行为一样。正如人类进步的一个让人惊奇的原因,是由于流动的匪帮定居下来成为统治者以后激励动机的变化所带来的进步一样,人类历史上许多侵吞与衰退现象也是由于那些专制者——不管他们的头衔是什么,也不管他们受到多少的吹捧——常常倒退到本质上是一个流动匪帮地位的缘故。
由于一个专制君主无论其多么可靠或者眼光长远,但是都可能难免受到那些使其采取短视行为的事件的困扰,专制体制下的臣民总是面临他们的资本被没收,债权被剥夺,或者货币贬值的风险。这些风险降低了储蓄与投资的总量,即使存在一个稳定可靠且具有长远目光的君主,情况也是这样。理性的君主由于有兴趣去增加其臣民进行投资和贸易的行为,从而有动机让他的臣民相信他不会以任何方式聚敛财富。但是君主的承诺是不可靠的,因为其承诺得不到任何来自司法或者其他独立权力部门的制约,也就是说君主可以跨越所有的权力部门。由于这些因素,以及专制者总是存在采取短视措施的明显可能性,其对臣民的承诺是永远不可靠的。因此,上一章提供的关于理性的自利君主模型对专制君主下的经济绩效其实是太乐观的,它假设专制君主总是抱着长远的观点,而其臣民也相信其主子会一直这样做。
实际上,在任何专制君主统治的社会里,怀有与流动匪帮首领一样动机的专制君主迟早注定是要出现的。而且,就如我们所预测的,历史上君主与专制者犯下的没收财产、拒绝支付债务、强迫货币贬值以谋私利的例子实在是不胜枚举。
1、“国王万岁”
拥有绝对权力的统治者不可能在一个社会里创造另一个独立的权威以确保权力的恰当和有序继承。任何拥有充分权力以决定新统治者的独立权威机构都可能危及现任统治者的地位。因此,绝对的专制者面临继承危机的风险是与生俱来的。最近非洲和拉丁美洲发生的许多事情是明显的,那里的专制统治者对继承危机以及未来的不确定性极为敏感。也许,关于君主们对时间见识的重要的最有趣的事例,来自历史上人们对君主万寿无疆的关切,以及社会对王朝普遍抱有的良好期望。我们当然有很多理由期望国王行善,但是国王的臣民,如前面所述,当他们在说“国王万岁”的时候有更多的理由成为一个忠诚的良民。如果国王考虑到并珍视王朝的存续,并且具有更长远的见识,那当然对其臣民是件最好的事情。
且不说国王的长子几乎不大可能在心智上是最能胜任王位工作的合适人选,历史上王朝普遍的存续问题很大程度上与一种本能的直觉有关,也就是说当统治者采取长远眼光看待国家大事时,一块领地上的任何人(包括现任统治者在内)都可以获益。在一个绝对主义统治的政权下,如果存在谁可能是下任统治者的共识,那么这对所有人都是有好处的。即使在当代也是如此,因为这不仅会减少围绕继承问题的战争,也会增加经济信心以及投资、收入和税收所得。因此,在专制政体下,王位更替可能是一个社会性的要求,因为这既可以减少继承危机的可能性,也可以使君主对长期效应和社会生产予以更多的关注。
2、匪帮的终结
我们已经知道,尽管第二只看不见的手会使专制统治者期望长治久安,从而对其领地的生产特别关注,但是他仍然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从社会生产中榨取自己最大化的收入。而且更糟糕的是,一旦一个专制统治者完全采取杀鸡取卵式的短视眼光,他就会从私利出发,没收其臣民的财产,撕毁任何他与其臣民签订的契约,并利用铸币权滥发货币以谋利,尽管这样会贬低币值。因此,不管在固定匪帮统治下会有历史进步这样的事实,专制统治下的臣民宁愿自己来保障自己的收入,他们需要财产与契约权利的安全,而不愿意让其落入到一个流动的匪帮手中,这是很自然的事情。
因此,即使我们不论民主的伦理诉求以及对匪帮的道德憎恶因素,我们仍然应该去追问专制统治政体如何被其他政府统治形式所取代这样的问题。专制者经常会被推翻,或者因为其军官组织政变,或者他们被其卫官刺杀,或者由于经济管理不善从而使他们无力为继,或者因为自然死亡而被埋葬。因此只要一个专制统治期结束,其他的都会结束,最后就会出现继承危机问题。但是每个专制者总是经常被一个其他固定的或者流动的匪帮所代替,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一个专制政体的结束才会被一个民主政体所取代。
那么,在什么特殊情况下,会出现民主政体,或者至少是代议制或非专制政体来取代一个专制政体呢?由于有些完善的非专制、代议制以及相对民主的政府是在普遍公民选举权之前出现的,我们应该集中注意一个政府是否通过对选票的自由政治竞争来选择成为代议制的,而不是关注它是否赋予普遍的公民选举权这样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应该把民主——就如约瑟夫·熊彼特所做的——视为一种制度,在该制度中现任政治领导人由于政党或者其他团体自由选举竞争的存在因而是可以选替的。尽管选举权的范围对解答某些问题是很关键的,但是它不是专制政府被代议制政府取代的关键因素。现代历史告诉我们,有限选举权的代议制政府过渡到普遍公民选举权的代议制政府是一个普遍趋势,但是这样的过程具有与我们现在所讨论的问题不一样的逻辑。
一个特殊的情况可以解释向民主政府的过渡是由于外在的影响,或者由于外在强有力因素施加在一个政府上所导致的。例如,当民主国家在战争中击败专制国家时,就会出现强加民主的现象。显然,最富裕的或者技术上最先进的国家常常是民主国家,民主国家在与专制国家的军事竞争中常常占上风而不是相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胜利的民主国家将民主制度强加给联邦德国、日本和意大利人民,这些国家的人民由于对专制政权统治的恶果记忆犹新,因而乐于接受民主制度。因此,外界的压力与影响可以解释有些国家出现民主政治的原因。
3、民主的自发产生
但是对那些由于内部自发因素而导致向代议制过渡现象的解释却是困难的。当然,我们可以很容易地说,这些国家由于得益于成熟的民主文化或者无私的政治领导人,所以自动走到民主政治。既然我在分析专制政治时借用了罪犯的比喻,我就不该再立足善良动机因素来解释民主的起源。相反,我必须力图通过扩展我解释专制的简约理论来解释向民主的自发转型现象。
我的理论认为,民主政治自发出现的一个关键条件是不存在产生专制政治的常见的一些条件。有一个需要解释的工作,就是为什么组织或者协助推翻专制政治统治的新领导人,不会使自己成为一个新的专制者。我们已经看到专制是最有利可图的行当,许多政变和叛乱者一旦夺权后很快就会变成专制者。因此,这里的理论假定,当那些促使专制政权垮台的人中,没有一个个人或者团体领导人能够使自己成为专制者时,民主就极可能同时出现。
这样我们可以推测,专制可以被防止,而有些历史偶然事件会导致一小群领导人、团体或者家族之间形成权力平衡,也就是说,权力的平等分配使任何一个领导人或者集团都会很谨慎地避免获得大于他人的权力,这种情况使民主成为可能。然而,这种推测本身还不会给我们一个独创性的结论,它只是指出了历史和政治学文献里关于民主起源论述的最主要归纳发现之一。如果这个理论是正确的,那么在我们熟知的关于英国历史的辉格学派的解释中,以及如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和塔图·范汉伦(Tatu Vanhanen)对民主的论述中,这个理论一定包括一些重要的真实的成分。历史和归纳研究方面的文献认为,英国、美国及其他地方代议民主的自发产生,是与权力的多元分配有很大关系的。
不过,我们还是有必要再次回到该理论的逻辑上,以发现代议制政府自发产生的另外两个进一步的必要条件。即使当权力的平衡使任何一个领导人都不足以完全控制其领地,领导人也完全可以使自己成为小地方的专制者。在一块面积大的区域,权力和资源的分配可以导致小块地方的专制与民主的缺失问题。然而,如果不同的争论团体一致行动以控制更大的地方,那么小地方的专制者也是行不通的。因此,民主自发产生的第二个必要条件就是,不同力量之间存在的权力的大致平衡不会出现破裂,这样就使小块地方的专制统治是不可行的。
第三个必要条件是,不管是由于地理障碍、城墙或者其他幸运的环境因素,在实施民主安排的地方一般可以免遭其周边政权的征服。在第一章,我们看到,一个专制者从税收中积聚的财富经常要多于他花在公共物品上的开支。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一个专制者控制的领地越大,他就拥有越多的税收,也就拥有更多的盈余。因此,正如威廉姆·尼斯坎南在对本书书稿这部分做评论时所指出的,专制者们总是有动机通过侵略去扩大他们的领地。而民主国家因为趋于扩大其领地上的投票权而不会具有这样的侵略动机。
(1)权力分享的逻辑
假设在不同的力量之间存在权力平衡,那么,没有一个领导者能够获得专制性权力,这样,非专制型政府出现的额外必要条件就能够得到满足。那么,对每一个领导者来说什么是最好的结果呢?很明显,有权力分享比没有权力分享要更好。因此,一个不能成为专制者的领导人会有动机与其他人合作,以形成一个非专制型政府。如果不同的团体混合在一起,并且不只是限定在一个统一的领地上,那么它们的领导者们也许就不能够完全控制住它们。这些领导者们的最好选择就是确立一个代议制政府,作为他们各自团体的代表者,这样彼此可以借此分享权力。没有人会事先知道选举的结果是怎么样的,然而,每个集团通过与其他集团的联盟,可以确保没有一个集团能够持久连续地主导选举。选举以及领导者之间共识性的协议,与领导者的利益及每个集团成员的利益是一致的。
尽管小的狩猎团体可能会做出所有重要的基于共识之上的决定,因而没有必要需要一个全职的领导者,但是,当每个领导者都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时,情况就不一样了。和平的秩序以及其他公共物品的提供需要一个拥有等级层次的官僚组成的正式政府,以供应所需的公共物品。政府的等级结构要求其必须拥有足够的权力让公民纳税。显然,它还必须要有足够的力量维持和平。由于还需要军事力量与周边国家打交道,一个政府的首脑一般还要控制军队以及执法部门的官员。
因此,任何政府,特别是那些新政府,必然赋予其领导者能够设计一些可能使其成为专制者的计划的特殊权力。由于来自民主的反对因素总是极为令人厌烦的,而且专制的位子的确充满诱惑,具有很高的回报,代议制政府中的很多领导人总是利用各种机会做终身总统或者其他类型的专制者。许多代议制政府被从其他位子上爬起来的专制者所代替,例如一国的军队领导人。因此,代议制政府中许多分享权力的安排是很难持久有效的。
(2)限制权力的逻辑
我们首先要记住导致小集团领导人分享权力的动机是什么。权力平衡可以阻止领导者自身成为专制者。一旦存在权力平衡,每个领导者都有动机去降低任何可能的专制者成为真正专制者的可能性。这不仅是因为他们看到,窃取更多权力的政治竞争对手可能会利用权力去击垮他的主要竞争对手,也因为他们本身不想成为专制统治迫害的牺牲品。如果权力只掌握在政府行政首脑手中,那么用以防止专制行为出现的机制往往就难以发挥作用,但是,那些同意分享权力的人却有很强的动机去使这些机制发挥作用。重要的是,同样的条件使代议制或者民主政府的自发出现成为可能,并导致限制政府权力特别是政府行政首脑权力的制度结构和程序的相应出现。

第二章 时间、收入与个人权利(下)
4、代议制政府的财产和契约权利制度
一旦社会中确立了和平的秩序,社会中大部分人就通过生产和对彼此有益的贸易来获得自己的利益。为了有效的生产,他们需要一些可以保护财产权的制度安排。为了从相互贸易中获得利益,还需要一个第三方的执行机构,因为社会中的个人需要确立制度安排以确保合约的执行。因此,界定和保护财产权,以及执行合约和解决纠纷的机制就成为大家的共同利益。那些确立并维持代议制政府的人,因此就会有兴趣在司法制度内强制执行协议并解决协议冲突。
如果法院和司法机关是在政府行政首脑手中控制的,它们可能就与其他政府权力机关一起,被用来扩大政府领导人的权力。如果裁定财产归属纠纷的人听从于政府领导人的话,那么这个领导人就希望申明任何财产都是属于他的。如果反对政府领导人这种做法的人会在政府领导命令下受到惩罚,那么专制政治就会出现。同样但不严重的问题是,如果有力的政治领导人控制住法院系统的话,结果也类似。
因此,那些确立权力分享安排的人有动机去确立财产与合约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法律解释制度,以让纠纷置于与当事人没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手中去解决。如果个人没有这种利害关系在里面,他们就更可能根据自己对事件本身是非曲直的认识,或者说是道德原则与法律原则来做裁定。经验表明,这样的社会安排至少可以运转良好。
要注意的是,在权力分享制度下的人创造的以确保他们不会成为专制迫害牺牲品的结构,也同样保护着财产权和契约权。按照概念来说,在真正的专制体制下,不存在在专制者之上的权力,因而也就没有机制可以确保臣民的财产不被专制者没收。相反,权力分享的真正逻辑在于创造一个可以产生这样机制的代议制政府。
(1)光荣革命
许多从专制向民主转型的事例都不是自发的。20世纪甚至19世纪代议制政府的出现部分受惠于英国和美国代议制政府范例的影响,当然有时也与其他民主国家有关。美国宪法确立的民主受到英国1688—1689年光荣革命政治安排的影响,这与那些曾经是英帝国自治领的地区独立以后成为民主国家途径是一样的。
因此,这里重点论述的是英国光荣革命以及一个世纪后美国宪法确立的一种真正的代议制政府。尽管它们没有一直存活到现在——我们这方面的知识是有限的——但是自发型代议制政府还是在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北意大利和雅典以及罗马共和国的其他一些城市国家出现了。它们是否与我们的理论相吻合或者冲突,这个问题我们应该留给其他人去回答。
让人高兴的是,代议制政府一开始在英国的出现与当代理论展示的关于民主转型的逻辑非常接近。17世纪中期英国的内战最后没有一个胜利者。英国新教会中的不同派别及团体,以及与其互相结合在一起的其他经济与社会势力,正好非常吻合地配合着。残酷的战斗不断发生,而自克伦威尔以后,没有一方势力可以击败其他所有势力。复辟的斯图亚特国王本可以做到这些,但是他们犯了很多错误,他们试图联合的各种冲突的宗教政治团体最后也成为自己的对手,从而招致其失败。
没有一个胜方领导人、团体或者政治派别能够强大到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他团体身上,或者去直接形成一种专制体制。正如前面的逻辑所表明的,代议制和相对民主的政府部分是因为最后没有任何一方可以使自己成为绝对的君主。该逻辑同时还告诉我们,制造光荣革命的那些领导人有激励动机去设计一个权力分享的制度安排,以减少任何人拥有超过他人的绝对权力的可能性。每个握有权力的领导人或者团体最好的选择办法,就是同意设立一个占支配地位的议会,它代表所有各方力量,并限制赋予政府的权力,同时使君主拥有的权力有限化。制造光荣革命的各个独立的领导人与政治团体还设立独立司法机构、签署《权利法案》以及对判例法进行重大变革,总之,他们希望借此防止其他专制力量的兴起。
由于君主权力受到较好的限制,有了独立的司法机构、一个更加稳定的判例法体系以及《权利法案》,英国人开始对很多事情有了相当高的信任度,他们相信彼此之间签署的任何契约都会得到公平的执行,任何私人财产也会相对安全可靠,而他们对政府的批判也不至于遭到迫害。与此逻辑有关的是,我们看到,同样的制度安排与结构减少了那些制定新制度安排的人以后可能成为新专制统治牺牲品的危险,它们同样增加了财产权的安全和契约执行的可靠性。1689年后英国个人的财产和契约执行显然比以前任何时候都稳定,也正是在英国光荣革命后不长的时间里,英国开始了工业革命。
虽然美国民主政府的出现部分受到英国模式的影响,但是它也与当时美国没有存在单一的政治团体或者殖民压迫有关系。13个殖民地特性各异,甚至在奴隶与宗教问题上也不一样。总的来说,各个不同的殖民地在英国统治下经历了一定程度的内部民主,并且拥有不同宗教和经济集团。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们当然也利用了权力分配及制衡原理来防止专制统治的出现。而且,与前面所论述的看法一致的是,制衡、法院的独立性以及受到《权利法案》保护的广泛的个人权利,不仅最小(大?)程度地减少了独裁政治的可能性,而且保护了财产和契约权利。
(2)有限的行政权力与更强的财产权利
关于意大利北部城市国家的知识(至少对我来说)是非常有限的,那里当然不缺少我们刚才所阐述的逻辑的例子。有时,当重要的家族或者商人为他们的城市组织一个政府时,他们不仅通过投票方式确立权力分享的政治结构,而且力图减少政府行政机构首脑拥有专制性权力的可能性。例如在热那亚,一段时间里政府的行政首脑不得不由外来人担任,这样,行政首脑就不会与该城市任何强有力的家族发生直接关系;而且,他只有固定任期,在任期结束后得离开这个城市,并且被禁止与当地人结婚。在威尼斯,正如本书理论所预示的,这些相同的城市国家似乎拥有比同时代欧洲王国更完善的法院、契约和财产权利,这些城市国家创造了当时欧洲最发达的经济,更不用说文艺复兴时代辉煌的文化成就了。
要保证这些城市国家中大规模积累的个人财产和资本不受没收是很困难的。那些拥有巨大财富的人本身就成为被征借或者以其他专制形式侵占的显要目标。这些城市国家中资本的供给对风险调整中所得的回报也是极为敏感的,这与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供给所得回报的方式是截然不同的。所以,专制统治下的没收和侵占财产行为——因为良好的财产和契约权利应该会特别有助于经济增长——会极大地影响城市国家的经济增长。正如狄龙(DeLong)和谢莱夫(Shleifer)告诉我们的,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城市国家中,那些没有处于专制控制下的城市经济增长要比处于绝对专制控制下的城市增长好得多。
5、持久的民主意味着持久的财产和契约权利
尽管那些设立代议制政府的人有动机去将这些制度结构化以限制行政领导人的权力以及减少其成为专制统治者的可能性,但是这样做并不一定会是成功的。就如我们所指出的一样,政府的行政首脑一定要有一些可以增加其成为专制者能力的权力。如果那些建立代议制政府的人在限制行政权力方面走得过远的话,那么可能使政府无力快速地行动,从而使其更容易被外部或者国内敌人打败与颠覆。所以,民主国家常常由于这样的失误或者不幸的事件而崩溃。
民主的确立与选举的推行并不必然带来稳定的契约或者财产权利。如果民主本身就不是民主的话,民主制度所赋予的个人权利也是不稳定的。在一个不稳定的民主国家里,财产和契约权利可能会因为一个走向专制的当选领导人而被打折扣。一个脆弱民主制度下的领导人会为了自己的生存而没收资本、贬值货币或者剥夺少数人权利,而这正好使个人权利受到伤害。因此,在民主的形成与个人权利(包括财产和契约权)的稳定之间,也不存在内在一致的必然联系。
但是相反,在持久的民主或者代议制政府与对经济增长至关重要的财产与契约权之间,却存在重要的和关键的联系。这种联系内在于民主得以生存的一些逻辑条件上。显然,如果要让现任政府下台而又没有法治作为辅助,民主也是难以成功的。如果现任政府的反对力量没有法治赋予的自由发表言论和其他包括财产与契约在内的完全的权利,民主也不可能持续下去。而如果连在任政府的这些反对力量也拥有这些权利,那么其他公民也就都会拥有这些权利。
简单地讲,财产权就是涉及个人可以对财产进行买卖的那些权利。正如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所敏锐地指出的:“正如人可以说拥有其财产的权利一样,他也拥有权利这样的财产。”因此,法院系统、独立的司法体系以及对法律和个人权利的尊重对持久的民主来说是必要的,而这同样也意味着会带来持久的稳定的财产和契约权。
正如前面分析所告诉我们的,只有那些个人财产与契约权能够被人一代一代地充分并且有信心地预期的时候,这个社会才是稳定的民主社会。而在专制体制下,专制者却是目光短浅的,而且,由于没有一个独立的权力可以确保法律有序的延续,因此一直存在一种不确定性,人们不知道当政的专制者一旦去世以后会发生什么。历史上还没有这样的例子,就是一个长期执政的专制者,会去尊重其臣民的财产和契约执行权。应该承认,民主体制下的政治领导人的任期、任职时间长短及时间性也许比典型的长期执政的专制者要短,由于这个缘故,民主国家牺牲了许多效率。但是在稳定的民主国家,在法治之下,权力的继承是可以预测的,个人权利的裁定与执行绝非是短期的考虑。在稳定的民主国家,许多个人自信地签订长期的契约,或者可以很信任地将财产授托到后几代,或者设立基金会,他们认为这种预期是绝对会持久的,因而也表明在无限的将来,他们的法律权利是稳定和可靠的。
在马里兰大学制度改革与非正式部门研究中心,我好我的一些同事所做的关于所有需要的国家的数据统计工作表明,在一个社会中,民主制存在时间的长度与财产和契约权的稳定存在着很重要的关系。我们还发现,在专制体制下,一个专制者统治时间越长,财产和契约权执行得就越好。这两个结果与我们的理论是完全一致的。
所以,有一点是毫不让我们奇怪的,在那些长久或者间歇专制的国家,虽然资本是严重稀缺的,但也会从这些国家流向那些稳定的民主国家,即使后者拥有充足的资本供应,资本的投入只能获得很一般的回报。同样,稳定的民主国家如美国、英国和瑞士,从契约密集型行业如银行、保险与资本市场活动中得到的收益也最多。尽管经验告诉我们,相对贫困的国家如果有一个很强的专制统治者,并碰巧他也有不寻常的很好的经济政策,这些国家也可能会有急剧的经济成长,但是这样的经济成长只会持续一两个专制统治期。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对这种情况感到惊奇,也就是并不是所有享有长时间良好经济绩效的国家一定就是拥有稳定民主政府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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