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m303 发表于 2009-11-11 14:16 
32# 天涯诗客
1、呵呵,我说303先生,请态度端正一些好不好?……——拜托,请不要为了辩护而辩护,这样太浪费时间。很不厚道呢。我还不厚道么?我很厚道,你是如何表述的,我就是怎么理解的,我既不必也不想去探求你的"原意"。你要想不被“误解”,就先要正确表述。汉语没学好,那就先去补习。
2、而在我那话里,即使把“主观不可能完全符合客观”换成你的原话“主观总是能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客观”其意义同样成立。你要是觉得这种置换能够成立,我也没有义务去纠正你,只需引出这种逻辑上差别,我的目的就已达到了。
3、任何一门学问都是精细严密的,否则,不要说什么发展,理解都是困难的。效用论确实“精密”,“精密”到没有统一量纲,却可以大肆运用数学公式。“精密”到可以从任何人都不同的主观判断中得出统一的价值范畴。
4、你不无语行吗?不然,你怎么不把农民用于杀虫用农药买回家?当然,除非……不说了,再说下道了。至此,诗客先生的逻辑已经暴露无疑了,对于地球人来说只能用无以复加的混乱来形容。如果诗客先生来自火星,我就无权评论了。诗客先生认为“消费者不认可——产品无用——产品无价值”。那么我和诗客先生都是消费者,诗客先生认可,我不认可,则既不能说产品有价值,也不能说产品无价值,只能说“产品对于诗客先生有价值,对于whm303无价值”。所以,诗客先生要讨论价值,就必须要加上判断主体,否则就是废话。至于市场认可就更是一句废话,市场由众多消费者构成,谁能代表市场的判断?诗客先生认为“政府不允许卖——产品无用——产品无价值”,那么,购买产品之前先得查查政府法规,否则就是买了无用的东西,作为消费者为了不至于受骗上当,应当人手一本法规大全。可是,如果政府不准卖,而有人愿意买,比如黑市交易和私下买卖,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判断呢?到底交易的是“有用之物”还是“无用之物”呢?恐怕要请诗客先生开通答疑热线了。
一,不是我没有正确表述的问题,而是你不能正确理解的问题.马克思几行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论述你尚没有正确理解,遑论其他?
二,这也不是逻辑差别问题,而是理解能力问题.
三,效用论更不同有没有统一的量纲的问题,而是有些人根本就不理解效用比较的抽象性问题-----这一点很有讽刺意味,劳动价值论者总好说什么抽象性,在此,他们却不会抽象了.
四,这一部分就更有意思了,这一个问题同第三个有同一个渊源同样是不理解效用论的问题.换言之,不理解价格或价值是如何决定的问题.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对同一种产品,不同的消费者有不同的认知即最后的认可状态,恰恰决定了这种产品的价值水平不同.众多消费者的不同评价的趋向最终也就决定了交换物的价值.这一点,也正是你们劳动价值论无法解释的地方.而商品的交换价值从而价值是有时空性的---这一点马克思也是承认的.至于你我二人对一种产品一个认可一个不认可,在某一时刻,如果我是那个最后购买者的话,那么在那个时刻,我的交换行为决定了我所交易的东西取了事实上的商品形态.而其它尚未达成交易的东西尚处于那种准商品形态.我所购买的东西与剩下的东西虽然是同一种,但不是同一个.二者的区别看来你没有理解.按你的理解,积压的最后不得不销毁的产品依旧可以称为严格的经济学意义的商品.而政府的规定是一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如果人们遵守的这一规范,或者说政府执行职能足够有力,那么试问,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还能够卖出去吗?从而它还能够有价值吗?而如果人们私下黑市场交易,那么这只能说明对于需求者来说,它是有价值的.而如果生产者通过欺骗而使消费者购买,则违反了劳动价值评价的正当性原则,那么对于它而言,是一种不当得利.这是一种虚假的价值评价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