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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6

根治欠薪光有“黑名单”还不够



多年来,农民工工资问题都是岁末年初的社会热点,今年也不例外。为使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资,政府主管部门既有新举措又有一系列的工作推进。

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11月,人社部会同发改委等12部门下发通知,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春节前,在全国继续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进入12月,人社部等12部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切实做好2018年春节前治欠保支工作;12月13日,人社部会同国家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2018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视频会。

各项举措中,《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关注度比较高,尽管“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才施行,但对那些仍拖欠着农民工工资的老板们来说,自“办法”公布之日起便形成了威慑。

“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可以讲,上了拖欠工资“黑名单”的企业,生产、经营会受到很大影响,甚至有可能因此而关门倒闭。

上“黑名单”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一种情况的把握比较简单,有“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作为执行标准,第二种情况则比较复杂。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而“认定”需要有依据和参照标准。“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怎样界定?多少人一起讨要工资算“群体”还是超过一个单位农民工总数多大比例一起讨要算“群体”?发生死伤之事的属于极端,农民工讨薪爬电塔之类的算不算?第二种情况的把握,行政执法部门应该拿出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

笔者认为,“黑名单”制度本身,属于不是处罚的处罚,像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这样的措施,对企业的打击,远远超过行政处罚几千元几万元的力度。而被公众所熟知的法院限制老赖高消费的“黑名单”,属于配套措施,有法院判决和裁定为基础。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执法部门应该开展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如果依据执法部门的决定,把肇事企业“配套”进入“黑名单”,岂不是更师出有名?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细则”应该客观、公正、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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