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能够这么嚣张,根源在于小区业主是分散的个体,难以有效组织起来。物业作为现代企业组织,可以组织化的方式侵害众多个体的俱乐部利益。从理论上说,如果小区业主能够像企业一样组织起来,并且明确物业管理企业的权责利,以合约的方式来发挥作用才能解决这样的问题。目前的根源在于现实中个体业主虽然有选择权,但是要转化为集体选择(公共选择)结果却很难,各个业主职业、收入、认知等条件不一样,大家的需求偏好有差别,组织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较高。大量业主买房之前都是开放商聘请的物业公司,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这个合约对业主来说只能被动接受,这个合约可能会有很多不完善之处。按道理绝大部分房屋卖出去后应该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是物业管理事务的集体性导致个体之间都寻求搭便车很难产生集体行动,在非合意、甚至不完善的合约下,物业就利用了这些缺陷损害业主利益。虽然法规制度上有相关规定,但具体落实起来,尤其是个人可能不愿意承担这些行动的成本。总体来说,集体行动的逻辑体现得比较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