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tartear1688
“农地入市”,我个人的观点,(和大家探讨),关键是怎么个入市?
我们知道,在《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农村集体土地必须通过地方政府征收成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可以说,尽管《宪法》规定,只有在公共利益的土地上,政府才有行使征收的权力,但是,“公共利益”的范围是什么,宪法里从来就没有明确说明(在日本的土地法中,“公共利益”的范围是明细列出的,),而土地管理法又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不允许买卖,那么城市发展在占用农村土地的时候,只有通过政府征收再来出让,法律自身的矛盾和缺陷,且“土地出让金”归地方政府所有(也就是所谓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土地财政”,土地出让金在初期的时候(1989-1992年)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共同享有,后来完全归地方政府,具体原因嘛,就是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问题,中央政府根本无法掌握土地出让金的实际情况),实质上造成了地方政府拥有土地的征收权和出让权(至于给农民的补偿,不用我在这儿多说了吧),也就是土地的“产权”大部分握在了地方政府手中(要是开发权也在地方政府手上,这简直不敢想象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情景,不过,开发商,不过是地方政府权力的外延,多了一个“分赃”的成员而已,但是,这个开发商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这是这样,政府就可以“退居幕后”,然后对老百姓说,你看,我们搞的可是”自由的市场经济“),真应了新制度学派的思想(是不是张五常的意思)“我不在乎所有权在谁手中,只要给我产权”。在这种情况下,房价不高才怪,否则,在1994年“财政分权”之后,中央政府严格控制了预算内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哪来钱搞所谓的政绩工程,吃喝玩乐?所以,最担心房价下跌的正是地方政府(言外之意,也就是地方政府是促进房价节节飙升的关键因素),因此中央政府调控房价,一轮又一轮,完全没有作用。
而现在,农地入市,假如还是由地方政府掌控(地方政府也不会轻易放弃),那么想调控房价不过是痴人说梦。假如说允许农村土地直接从集体土地形式进入市场,那么根本就不需要搞什么”农地入市“这种毫无疑义的政策,因为,这种形式早就存在,”小产权房”恐怕在各地都有,但是,就在去年年底,国土部还在严令禁止小产权房,其根本原因是这损害了政府和开发商的利益,现在要搞什么“农地入市”来调控房价,很简单,一个法律条文就行了“允许小产权房存在,并保护小产权房的合法权益“,这或许是在当前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下,可做的最好的平抑房价的方式了。但是,这个能实施么,我持怀疑态度。即使中央最后决定这么做,地方政府也会采取各种方式”抑制“小产权房......
参考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条例》(1989),第五,第九条
《宪法》第十条
《土地管理法》(1998)第一条,第四十三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第11条
《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征用》,汪晖,2002,中国农村经济
《“公正补偿”与征收权的宪法限制》张千帆,2005,法学研究
《分税制十年:制度及其影响》周飞舟,2006,中国社会科学
《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行为与土地发展权补偿》黄祖辉,汪晖,2002,经济研究
《国外土地征用公共利益原则的界定形式》张迎新,王正立,2003,国土资源情报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