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用到双向道德风险的讨论,必须涉及到搏奕论知识,比较的欠缺。
经典文献上用了贝叶斯均衡来解风险投资家与创业者间的均衡问题。但是也在其他文献上看到,另外的观点认为:双方的应该是进行“合作搏奕”。
想要请教这方面做过研究的各位,这里的区别是什么?是否是因为引入再谈判,以及不可验证性状态,所以采用合作搏奕的方法?
感谢各位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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