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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一、什么是反向保理

保理业务规范性的解释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的,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在常规保理业务中,保理机构不仅关注买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也会关注卖方(债权人)的资信情况,一般要求卖方(债权人)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才会对其进行保理融资服务。因此,中小企业作为供应商通常无法获得保理机构的青睐。

反向保理作为一种新兴保理业务模式,其核心意义在于针对中小供应商授信额度不高、融资规模较小的特点,利用信用替代机制,以供应链核心企业信用替代中小供应商信用,实现供应链上下游资金融通的目的。反向保理适用于供应链金融管理意识强且配合度高、需要加强对其上游供应商的金融支持以保障稳定安全的核心企业。核心企业一般选择行业的龙头企业,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财务实力和信用实力。

对供应链上游的中小企业卖方(债权人)而言,反向保理模式的出现有助于缓解其流动资金压力;对买方(债务人)而言,可以方便管理其数额庞大的应付账款;对保理商而言,更容易获得买方(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确认,由于买方(债务人)的主动参与,这种模式能够有效降低保理机构债权退出的风险。

二、反向保理特征

(一)反保理的申请人为债务人

在一般的国内保理业务中,通常存在三方当事人,即保理商、债权人、债务人,由于保理业务是建立在应收帐款转让的基础上的,因此申请叙做保理业务的往往是债权人,保理合同约束的也是保理商和债权人,对保理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债务人则没有约束力。

与此相反,反保理是由债务人作为保理申请人向保理商申请叙做保理业务,由保理商和债务人签订保理合同,保理合同约束的是保理商和债务人,对保理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债权人则无约束力。

人们可能会感到疑惑,既然反保理也是建立在应收帐款转让的基础上的,而保理合同对债权人又没有约束力,那么应收帐款如何转让?保理合同又如何成立呢?反保理的第二个特征将会解答这个问题。

(二)反保理属于公开型保理且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将保理业务分为三类:第一类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第二类按照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帐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帐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帐款或归还融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第三类按照是否将应收帐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反保理是债务人作为保理申请人提出叙做保理业务,但保理合同中拟转让的应收帐款属于债权人所有,只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应收帐款才能转移,保理合同才能成立,保理业务才能完成。由此可见,反保理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公开的,属于公开型保理且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只是在应收帐款转让协议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根据反保理的这两个特征,人们可能会提出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保理业务能否建立在应付帐款转让的基础上?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只要债权人同意,应付帐款是可以转让的。但保理业务不能建立在应付帐款转让的基础上,一是因为保理业务建立在应收帐款转让的基础上是通行的做法,二是因为应付帐款的转让属于义务的转让,受让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单向的,即债权人只享受权利,受让人只承担义务,受让人和债务人便脱离了保理业务的特色,仅存资金借贷关系,不再属于保理业务的范畴。

第二个问题,债权人能否和债务人共同作为保理业务的申请人?一般的保理业务是由债权人作为保理申请人申请叙做保理业务,而反保理与此正好相反,是由债务人作为保理申请人申请叙做保理业务。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作为保理业务的申请人,那么反保理与一般的保理业务就没有什么区别了。因此,在反保理业务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能共同作为保理业务的申请人,但债权人可以在保理合同中成为第三人。

一张图告诉你反向保理怎么做

① 保理商营销核心企业达成合作协议

② 保理商审查审批核心企业间接额度/反向额度

③ 核心企业向保理商批量推荐合格卖方(供应商)

④ 核心企业向保理商批量推送单据信息

④ 卖方根据资金需求向保理商提出保理业务申请,保理商通过征信调查后批复

⑤ 卖方与保理商签署保理协议

⑥ 保理商从买方批量获取交易数据

⑦ 卖方申请债权转让及提出融资申请需求,保理商审查审批后进行放款

⑧ 保理商从买方批量获取付款信息进行自动/手动销账,保理商清算后将尾款支付至专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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