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的時候,教授說“實質重于形式”中的“形式”一般指法律形式。所以這個原則往往體現于會計和法律的分野。我想下面是其中一些例子。
1) 合并財務報表(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在法律上,母公司跟子公司是不同的法人。在會計上把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財務報表綜合發報,就是運用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2) 合并法(Consolidation)和權益法(Equity method)的取舍
有時候,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權益少于50%,也要做合并財務報表,而不是用權益法入賬。(比如兩家公司的管理層相同,以致“實質上”母公司對子公司有控制權)
3) 遞延稅項
稅務局根據稅法(就是法律)計算公司今年稅負一百萬,可是因為稅法和會計準則對收入和費用的確認有時間上的差別,這會構成遞延稅項(稅務費用會大于或少于一百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