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实每一天 发表于 2018-4-17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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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及时反映情况,使中央有可能在事先或事后帮助各地不犯或少犯错误,争取革命战争更加伟大的胜利起见,从今年起,规定如下的报告制度。(一)各中央局和分局,由书记负责(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该区军事、政治、土地改革、整党、经济、宣传和文化等各项活动的动态,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和倾向,对于这些问题和倾向的解决方法。报告文字每次一千字左右为限,除特殊情况外,至多不要超过两千字。一次不能写完全部问题时,分两次写。或一次着重写几个问题,对其余问题则不着重写,只略带几笔;另一次,则着重写其余问题,而对上次着重写过的只略带几笔。综合报告内容要扼要,文字要简练,要指出问题或争论之所在。写发综合报告的日期是单月的上旬,报告用电报发来。这是各中央局、分局书记个人负责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的经常性的报告和请示。书记在前线指挥作战时,除自己报告外,指定代理书记或副书记作后方活动的报告。此外,各中央局和分局向中央所作的临时性的报告和请示,照过去一样,不在此内。
当着我们正确地指出在全体上,在战略上,应当轻视敌人的时候,却决不可在每一个局部上,在每一个具体问题上,也轻视敌人。如果我们在全体上过高估计敌人力量,因而不敢推翻他们,不敢胜利,我们就要犯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如果我们在每一个局部上,在每一个具体问题上,不采取谨慎态度,不讲究斗争艺术,不集中全力作战,不注意争取一切应当争取的同盟者(中农,独立工商业者,中产阶级,学生、教员、教授和一般知识分子,一般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和开明绅士),我们就要犯“左”倾机会主义错误。
必须避免对中小工商业者采取任何冒险政策。各解放区过去保护并奖励一切于国民经济有益的私人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是正确的,今后仍应继续。减租减息时期鼓励地主富农转入工商业的政策也是正确的,认为“化形”而加以反对和没收分配是错误的。地主富农的工商业一般应当保护,只有官僚资本和真正恶霸反革命分子的工商业,才可以没收。这种应当没收的工商业,凡属有益于国民经济的,在国家和人民接收过来之后,必须使其继续营业,不得分散或停闭。对于一切有益于国民经济的工商业征收营业税,必须以不妨碍其发展为限度。在公营企业中,必须由行政方面和工会方面组织联合的管理委员会,以加强管理工作,达到降低成本、增加生产、公私两利的目的。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也应当试行这种办法,以达到降低成本、增加生产、劳资两利的目的。工人生活必须酌量改善,但是必须避免过高的待遇。
部队内部政治工作方针,是放手发动士兵群众、指挥员和一切工作人员,通过集中领导下的民主运动,达到政治上高度团结、生活上获得改善、军事上提高技术和战术的三大目的。目前在我军部队中热烈进行的三查、三整 ⑴ ,就是用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的方法,达到前两项目的。关于经济民主,必须使士兵选出的代表有权协助(不是超过)连队首长管理连队的给养和伙食。关于军事民主,必须在练兵时实行官兵互教,兵兵互教;在作战时,实行在火线上连队开各种大、小会,在连队首长指导下,发动士兵群众讨论如何攻克敌阵,如何完成战斗任务。在连续几天的战斗中,此种会应开几次。此项军事民主,在陕北蟠龙战役和晋察冀石家庄战役⑶ 中,都实行了,收到了极大效果。证明只有好处,毫无害处。
开明绅士是地主和富农阶级中带有民主色彩的个别人士。这些人士,同官僚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有矛盾,同封建的地主、富农也有某种矛盾。我们团结他们,并不是因为他们在政治上有什么大的力量,也不是因为他们在经济上有什么重要性(他们根据封建制度占有的土地,应当在取得他们同意之后交给农民分配),而是因为他们在抗日战争时期,在反美蒋斗争时期,在政治上曾经给我们以相当的帮助。在土地改革时期,如果有少数开明绅士表示赞成我们的土地改革,对于全国土地改革的工作也是有益的。
对于官僚资本要有明确界限,不要将国民党人经营的工商业都叫作官僚资本而加以没收。对于那些查明确实是由国民党中央政府、省政府、县市政府经营的,即完全官办的工商业,应该确定归民主政府接管营业的原则。但如民主政府一时来不及接管或一时尚无能力接管,则应该暂时委托原管理人负责管理,照常开业,直至民主政府派人接管时为止。对于这些工商业,应该组织工人和技师参加管理,并且信任他们的管理能力。如国民党人已逃跑,企业处于停歇状态,则应该由工人和技师选出代表,组织管理委员会管理,然后由民主政府委任经理和厂长,同工人一起加以管理。对于著名的国民党大官僚所经营的企业,应该按照上述原则和办法处理。
对于小官僚和地主所办的工商业,则不在没收之列。一切民族资产阶级经营的企业,严禁侵犯。
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近查有些(当然不是一切)领导机关,个人包办和个人解决重要问题的习气甚为浓厚。重要问题的解决,不由党委会议做决定,而是由个人做决定,党委委员等于虚设。委员间意见分歧的事亦无由解决,并且听任这些分歧长期地不加解决。党委委员间所保持的只是形式上的一致,而不是实质上的一致。此种情形必须加以改变。今后从中央局至地委,从前委至旅委以及军区(军分会或领导小组)、政府党组、民众团体党组、通讯社和报社党组,都必须建立健全的党委会议制度,一切重要问题(当然不是无关重要的小问题或者已经会议讨论解决只待执行的问题)均须交委员会讨论,由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做出明确决定,然后分别执行。地委、旅委以下的党委亦应如此。高级领导机关的部(例如宣传部、组织部)、委(例如工委、妇委、青委)、校(例如党校)、室(例如研究室),亦应有领导分子的集体会议。当然必须注意每次会议时间不可太长,会议次数不可太频繁,不可沉溺于细小问题的讨论,以免妨碍工作。在会议之前,对于复杂的和有分歧意见的重要问题,又须有个人商谈,使委员们有思想准备,以免会议决定流于形式或不能做出决定。委员会又须分别为常委会和全体会两种,不可混在一起。此外,还须注意,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军队在作战时和情况需要时,首长有临机处置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