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01日 08:14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因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河南省沁阳市山王庄镇的8名农民被判诽谤罪。日前,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8人被“取保候审”,并被要求在没有“赔偿决定书”的情况下接受国家赔偿。但6名村民至今表示,不明不白的赔偿不会收。沁阳市政法委副书记吕兆国称:“我们沁阳没有办过国家赔偿,目前我还不了解国家赔偿的正规手续。”他表示,“我以党性保证公正处理这件事!”(11月30日《中国青年报》)
原本应该自诉的案件,却由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一再错判,8位举报农民被关押了1年左右的时间(最长的500多天,最短的也有200多天),最后却被不明不白地释放了,而且被要求领取“国家赔偿”。而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赔偿应该是在认定错案或行政行为错误之后,由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由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的决定。可是,沁阳此案,既没有被认定为“错案”,8位农民也没有提出申请———不是“错案”,“国家赔偿”从何谈起?
也许沁阳确实“没有办过国家赔偿”,但《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范围、程序等都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一句“不了解”显然难以搪塞过去———那些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难道法律水平还不如几个农民?
总之,如果沁阳市政法委真想公正处理这件事,那就应该严格地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既然案子办错了,那就应该认定为错案;既然没有作出有罪判决,那就应该宣布8位村民无罪———案子都撤了,当然不会再“审”,难道要他们永远“候”下去吗?盛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