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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8
    IPO的股权代持行为是指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和实际持有人不一致的情况,由于IPO过程中规定必须股权清晰,若公司申报时股权仍然存在代持行为,这说明股权并不清晰,股份归属并不确定,未来存在不确定性的影响,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前在申报时仍然存在股权代持的行为肯定是不可能的,我们需要讨论的只是公司在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行为应当如何处理,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首发办法及保代培训规定

    《首发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及《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五条均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所谓不允许代持行为的规定就是从这一条来的,如果存在代持行为,就说明股权存在纠纷,而且未来上市后还登记在名义股东上,也不符合股权清晰的要求。

    如果股份还存在代持关系,那么代持关系是否合法,代持协议是否有效,显名股东是否会找上门来主张股票是其所有,股权一旦出问题,应当找谁,这些都是股权纠纷的重大隐患。

    保代培训中也多次明确:“不允许股份代持的情况,申报前要清理。清理代持的情况要详细核查,关注真实性,保证没有纠纷。”

    因此不管从法规要求及保代培训的指导意见来看,股权代持都必须取消,但是我们也同时可以看到,证监会对历史上的代持行为还是持宽容态度,只要你愿意按照证监会要求,在申报前清理,就不会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代持行为已经有明确的规定,现将条文摘抄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具体规定了名义股东与实际控股的权力,概括上来说,在对外的物权上,法律尊重以登记为准,即在工商上登记的名义股东不得以其非实际持有人而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在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内部来说,其代持协议是有效的,如果名义股东有损害实际股东利益的情况存在,实际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赔偿。

    本文主要阐述证监会对代持行为的审核态度,因此对合同纠纷方面不再详述。

    三、应当注意的事项

    虽然证监会对股权代持行为是持宽容的态度,只要取消代持就认可,但是从审核角度,仍然应当在合理性与合法性方面考虑以下问题:

   (一)是否签订代持协议

    代持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亲属之间的代持,另一种是非亲属之间的代持。

    一般来说,非亲属之间都会签订代持行为,若非亲属之间没有签订代持行为,而在发行人明确说其是代持行为,我们就需要考虑其说法的真实性了,同时就证监会审核方面来说,非亲属未签订代持协议而被认定为代持,证监会也并不一定认可这种说法。

    对于亲属之间的代持,由于亲属之间天然的信任感,只要经过访谈确认,签订承诺函,双方一致认可代持关系的存在,一般都能够得到证监会的认可。

   (二)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

    一般来说,如果是真实的股权转让,那么在出资时,由原持有人支付出资款,而股权转让时,由受让人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出让人。

    而如果是代持及代持还原行为,由出资时,应当先由实际持有人将出资款打给名义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再履行出资义务,而代持还原的时候,应当不涉及资金往来。

    因此如果我们认定企业是代持情况的话,应当关注在出资时,是否由实际持有人将款项支付给名义持有人,而在代持还原时,是否未支付款项。

    如果不符合这个情况,则需要怀疑认定为股权代持行为的合理性,未来是否真的会存在股权纠纷。

   (三)代持的合理性

    关注法律方面代持协议以及资金往来方面,都是关注代持的真实性问题。除了真实性,我们还需要关注其合理性,因为通常真实的情况一定合理,而不合理的通常是不真实的,一个情况存在必然存在其合理的逻辑。

    在代持行为中,通常的代持理由包括因实际持有人身份不适合担任股东,实际持有人还在竞业禁止期内,实际持有人还在其他单位工作不适合出面,实际持有人还有其他产业没有精力担任股东等等,总之,每一个理由都需要放到具体案例的具体情境下去分析其是否合理。

    四、小结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股权代持行为在IPO审核当中还是比较常见的,公司法已经确认股权代持的存在及合法性,股权代持并非禁止的,只要在申报前还原均能得到认可。

    但是在核查股权代持行为时,应当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是否签订代持协议、股权转让款是否支付、代持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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