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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同意你说如果经营者起诉PWC 不成立的说法。
2、关于这段话:“如果是遭受损失的股东起诉PWC的话,那四要件说中的"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与利害关系人遭受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不成立,应该清楚描述遭受损失的具体事实,甚至具体损失金额等。”
我表述有些混乱。不好意思。我本来的意思是说如果没有遭受损失的具体事实的话则四要件说不成立。所以如果真有某股东遭受损失……的话显然属于《高院……
若干规定》中所说的利害关系人。
3、关于委托代理理论。我们是一致意见。哈哈,只是本人觉得有点乱。
不好意思。叫我写的话,我还真头疼,然而对你的“孩子”评头论足的。当然我的初衷只是为了大家共同进步。请不要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