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会计与财务管理论坛 七区 会计与财务管理
5489 8
2009-12-06
这是本人做的一篇课程论文,有兴趣的朋友多多指教!
附件列表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全部回复
2009-12-7 11:10:09
认真学习了楼主的报告。
对外高桥起诉PWC的事本人不是太了解。北京北安居的事倒还清楚一些。
所以以下个人意见不足之处请原谅。
有些疑问:1、看了第一和第三部分后,我不知道到底是谁在起诉PWC?(第一部分说是股东,第三部分说是经营者)
如果是遭受损失的股东起诉PWC的话,那四要件说中的"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与利害关系人遭受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不成立,应该清楚描述遭受损失的具体事实,甚至具体损失金额等。
如果是经营者在起诉PWC的话,那纯属无稽之谈了。
2、关于函证那一段,因为不清楚事实,但感觉PWC不应该会出这种低级错误。(LZ获取的信息是否全面、属实)
3、第二部分关于如何识别风险的内容都是准则指南的内容,是不是可以更联系案例一点。
4、第三部分:股东(所有者)、经营者和PWC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还得要理一理,虽然知道LZ的意思,那段挺混乱的。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9-12-7 23:16:24
谢谢能仔细看这篇文章,对于你的问题:
1,在本案例中确实是上市公司直接起诉普华,也就是管理层起诉事务所。第一部分我分析的是普华有无承担法律责任,就整个事件的过程来说普华就有过失,造成股东损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是由上市公司(经营者)直接起诉,我认为不可以。
对于你所说的“如果是遭受损失的股东起诉PWC的话,那四要件说中的"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与利害关系人遭受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不成立,”我认为股东起诉反而可以由四要件来讨论。因为股东属于厉害关系人!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9-12-7 23:23:51
2,函证的事情确实如此,普华是犯了个很低级的错误。而且你要知道现在大部分银行函证是由上市公司直接发出的,事务所也是让一些刚进事务所的新人来做的。
3,第二部分,风险分析中,由于本人时间和水平有限并且所收集的资料不够详细。以后有时间会再次分析!
4,第三部分委托代理理论,你可以参考下厦门大学侯洪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分析_G外高桥诉普华永道案例》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9-12-8 09:14:12
好东西,学习了,谢谢分享!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9-12-8 10:09:57
3# wbl81522700
1、我同意你说如果经营者起诉PWC 不成立的说法。
2、关于这段话:“如果是遭受损失的股东起诉PWC的话,那四要件说中的"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与利害关系人遭受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不成立,应该清楚描述遭受损失的具体事实,甚至具体损失金额等。”
我表述有些混乱。不好意思。我本来的意思是说如果没有遭受损失的具体事实的话则四要件说不成立。所以如果真有某股东遭受损失……的话显然属于《高院……若干规定》中所说的利害关系人。
3、关于委托代理理论。我们是一致意见。哈哈,只是本人觉得有点乱。

不好意思。叫我写的话,我还真头疼,然而对你的“孩子”评头论足的。当然我的初衷只是为了大家共同进步。请不要介意。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点击查看更多内容…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