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于2018年5月22日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该意向书与2018年3月12日公布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关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发生了较大变化:
1、改变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2、改变了股权激励激励费用的会计处理,申报稿股权激励费用按照五年摊销,招股意向书为一次性计入相关费用。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已将上述事项作为前期差错更正在报告中予以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规定,以同时期外部投资者的入股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计算股份支付费用。考虑到2015年末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时间距离同时期外部投资者入股的定价基准时间有一定间隔,且2015年下半年公司发展迅速,基于财务处理的谨慎性和相关数据的可靠性,公司根据以2015年10月31日为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2015年1-10月财务数据,将原以参考外部投资人入股价格变更为以“2015年10月31日前12个月的净利润*合理市盈率”作为计算股份支付费用的公允价值的参考依据。上述调整对具体报表项目的影响如下:
申报稿中关于公司股份支付确认的基本情况描述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概述
2015年12月,宁德时代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员工持股计划,公司骨干人员以自筹资金出资成立千雪投资、倍道投资、合趣投资、积发投资等4家有限公司和博观投资、博观正合、春和瑞福、春和瑞泽、凌顶视野、风行益泰等6家合伙企业,并通过博瑞荣合、博瑞荣通、润泰宏裕、恒源瑞华、荣源宏顺、恒泰瑞福等6家合伙企业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新增股份7,059万股,增资价格为每股2.125元。上述增资款已于2015年末缴足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骨干人员通过博瑞荣合、博瑞荣通、润泰宏裕、恒源瑞华、荣源宏顺、恒泰瑞福等六家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分别为1.98%、1.98%、1.98%、1.32%、1.32%、1.32%,共有135名持股对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技术(业务)人员等。持股对象自取得员工持股计划的出资份额之日起,原则上应作为发行人员工继续服务不少于五年。持股对象如在五年服务期届满前离职、业绩考核不达标、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其持有的相应出资份额将由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人回购。
2、各期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主要参数及制定依据
公司在计算股份支付费用时,授予股份是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公司通过持股平台实际授予骨干员工的股份;授予价格是员工通过持股平台认购或受让公司每一股份实际支付的价格;股份公允价值是参考同时期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同时期的外部投资者的入股价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的价格,充分考虑了各次增资当时的交易背景、行业环境及公司价值的合理市场预期等相关因素。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是股份公允价值参考值与员工持股授予价格的差额。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有服务期及锁定、解锁条件的相关规定,即附条件生效且含五年等待期,因此应将股权激励成本在五年等待期内分摊,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3、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及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规定:“职工获得的授予股权的公允价值,在等待期内分期摊销,即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依据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员工持股计划》,员工需满足一定服务期限,且符合相关考核要求后才可行权,可以判断该部分授予股权存在等待期,企业按照授予日的股权公允价值,在等待期内分摊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因此,公司的上述权益工具在2016年至2022年内进行分摊,相关费用根据授予对象的岗位性质,分别计入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2017年度与2016年度发行人股份支付费用合计分别为3,082.37 万元和3,701.52 万元。
更新后的招股意向书关于公司股份支付确认的基本情况描述如下:
2015 年 12 月,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技术(业务)人员等骨干人员。博瑞荣合、博瑞荣通等 6 家合伙企业为员工持股平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在2017年度与2016年度发行人股份支付费用分别为12478.68万元和20708.06万元。
上述变更,主要是基于发审会上发审委员提出的问题:
公司分别在2016年1月、2016年7月以及2017年6月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对此,证监会要求公司说明同时期机构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的条件、价格计算依据;员工持股计划确认股份支付的计算依据是否公允,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将股权激励成本在5年内分摊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