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提问 悬赏 求职 新闻 读书 功能一区 真实世界经济学(含财经时事)
7835 7
2006-01-04

当前我国尖锐的劳资矛盾

薛正云

2005年12月28日

一、作者致网站编辑的信

尊敬的站长、编辑同志:您好!

  我原是桂林市华诺威基因药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该公司系民营股份制高科技企业,2003年因经营不善从元月1日至12月31日,共拖欠全体员工(109人、含博士、硕士)130万元工资,在2004年元月12日前,员工不断向劳动部门、媒体投诉,桂林晚报、南国早报、新华社桂林支社记者上门采访,可总经理(董事)等躲着不见,并关掉手机。眼看就要过年了,许多外地大学生员工生活拮据状况十分令人伤心(当年员工因长期不发工资流失1/3以上)在工会多次恳求能不能“发一个月工资让大家过个年”也未果的情况下,1月12日工会只有投书市政府领导。后公司才于1月21日(大年三十)补发了在岗员工三个月工资,调离人员,请长假人员全年一分钱未发。节后一上班,总经理就在员工中追责此事。

  冒味地给您们写信,因我知道你们的网站是友好的,所以我遇到的问题应当可以与你们交流,我在雇主拖欠工人整整一年工资以后给当地政府写了一封信投诉,马上即遭到雇主报复,使我丢了饭碗。作为工会主席,我无限困惑—老板怎么敢如此无法无天,根子在哪里?工会维权有法可依,为何连工会主席都自身难保?

  为此,我将自己的亲身经历予以记录(见后文)。我的经历与书稿都具有典型性,我在写给一位法学家的信中曾呼吁;中国农业存在“三农”问题,中国工业也存在“三工”问题;工厂是否依法经营?工会是否名副其实?工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有效保护?

我所以仍要致信于您,就是不明白:为什么目前书市上找不到一本反映工人与工会实际状况的书籍?是社会不需要这种声音吗?是广大打工者、工会工作者不愿意读到它吗?显然不是!我敢肯定,这类书稿的问世可以给整个社会带来很强的正效应,可以给广大的打工人一点心灵的慰籍—你们每一个人都不比工厂老板矮半截;可以给不良的企业主提个醒:你们对工人的剥削不能发展到为富不仁的地步;可以给食税人一点忠告:你们要珍惜纳税人的奉献,别亵渎了神圣的使命;同时也可以给政府预告:广大的劳动者及工会所遭受的诸多不公正待遇到了应当解决的时候了,因为就在工会十四大之后,仍有不少工会主席因依法维权被工厂开除!

  不可否认,改革开放能走到今天,是建立在中国工人阶级几十年的承重与牺牲所奠定的经济基础之上。而他们的付出与他们的所得相称吗?在“减人增效”口号下,他们下岗的下岗,失业的失业,即使“内退”工资也大打折扣,与此同时,政府部门“精减”下的“公仆”却可以加薪几级,在位的在连续调几次工资后又出台什么“廉政金”“带薪下海”等等所谓“政策”,加上“灰色收入”,身在创造财富的工厂人与其就有了天壤之别!这种不公平导致年轻人削尖脑袋朝吃“皇粮”的政府钻。请问:做工的为什么没有“勤工金”,也不能“带薪下岗”呢?“廉政金”的钱从何而来?谁能给纳税人一个说法?

再看企业的新贵与私企的老板:他们中的一些不法分子,篡夺财富的手段更是五花入门:富了方丈穷了庙,撑死胆大饿死胆小……就这么下来,中国社会又走到了另一极端,穷人愈穷富人愈富,基尼系数腾云驾雾般地越过国际警戒线!然而正如一本已发行的书中所言:宣传和政策越来越偏袒有钱人,对不当致富的人及其行为缄口不语,好像生怕得罪了他们。事实上,今天不少富人的致富往往是建立在对中低阶层挤压的基础上,许多人的“富起来“不但本身就是非法活动的结果,而且他们积聚财富、隐藏财富的方式不可能带动社会其他阶层经济状况的改善。在他们迅速致富的过程中,可以看到占人口大多数的民众正经历着相对、甚至绝对的贫困化。正是底层百姓的忍辱负重和默默无闻,成就了贪官的节节攀升和赫赫威势;正是广大穷人被剥夺的利益和机会成就了老板们的财富和幸运。

  最早,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提出“治国就是治吏”,后来的江泽民同志又明确告诫各级领导干部“不能自己先富起来”,现今的胡锦涛总书记更是把防止贪官外逃的监督机制强化到政治局常委会都不例外,朱镕基总理的刚正清廉,温家宝总理亲自为无助的农民工讨工资……诸多领袖风范及正在实施的“三个代表” “解决三农问题”,让广大的弱势百姓对中国的未来抱有信心。虽然,腐败现象,贫富现象不是中国独有的,但反腐倡廉、防止两级分化,保证社会公正却是全世界都在努力的话题,而不能任其恶性循环—否则,富人也不得安宁,政府就没有权威!………

  我曾经被民主选为厂长,被评为优秀厂长;任过商业公司经理;任过外企人事主管、支部书记;任过私企管理部长、工会主席——不论在哪一种职业,我始终保持堂堂正正做人——但我不得不说:说真话难,做真人难……。

  文章不写一字空,我对我的书稿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祝您每天快乐!

薛正云,二零零五年八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

正文

以工会的名义

前言

本书作者原系南方G市W高科技公司的管理部长、公司工会主席。管理部长为主岗,工会主席系兼职。还兼其它职务,一个萝卜几个坑。然而却在从未享受主岗之外待遇的同时,在依法维权中受到种种打击报复,目前被迫失业。身为企业的工会主席,依法为员工(会员)讨工资责无旁贷,义不容辞,谁料自己却因此失去工作岗位?这自然让当事人生发诸多感慨,本书即为他的经历实录和反思心得。

  由于作者工作在民营企业的一线,在非公经济占国民经济近半壁江山的今日,书中所反映的种种现象就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读者从中更能领悟和吸取一些有益的东西,对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诸多困惑或不快将获得化解之方;特别是作者在原则面前坚持真理、勇于直言,在护法与违法的斗争中不怕孤立擅于抗争的行为与理念,很好地展示一位基层工会工作者所应有的素养。所以也是我们各级工会、劳动保障部门宣贯《劳动法》、《工会法》的难得的辅导读物。从另一面看,本书的意义还可包括——对企业老总尤其是非公经济的经营者有“开窍”之功能:在国家日益法制化的今天,依法办事应当成为全体公民的共识,自然也是办企业的首要原则和基本前提。非公经济能有今天的规模和效益,从根本上说,是得益于国家法规政策的英明及时。如何建立新型的文明的合法的劳资关系,这不仅是利于劳动者、利于社会稳定、为国分忧的好事,更是我们业主自己的事业得到健康发展的治本之道。“天时、地利、人和”,三者缺一不可,而“人和”最为要紧。如何优化劳资关系(劳企关系)使人心致“和”,它应当成为我们每位企业经营者时刻在心并倾情尽力行之不懈的要务。

  经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第二款指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本书所写内容能否也对各级政府部门更好地协调各种经济关系、妥善处理各阶层公民利益起点参考作用,则是作者与编者所期待的。

一、登上工会主席“宝座”

  1999年夏,我参加W公司的招聘,经几轮笔试面试后胜出。至今令我难忘的是当时的主考官(即后来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古丘桐先生(化名),亦即本书中导致劳资双方对争的资方主角)对我的评价:“你不仅有德,还很有才!”德何在?他告诉我:“老甫对我说过:你这个人很正直。”老甫何人?即本书中写出“檄文”的那位董事甫全(化名),现为W公司财务部长,兼支部书记。甫与我原先同在一家外企任职,有一次我将外面给的回扣退给财务室时,当时财务人员说:“从来没有哪个人把好处费上交的,你是第一个。”老甫时任财务主管,而我是新进人员。后来,他又先我来W公司。主考官可能在审我的应聘资料时得知我与老甫曾在同一单位共过事,向他了解我的情况,因有此说。而另一辅考官面试时的插话,则让我石破天惊:“这个企业(指W公司),你想搞不好,都难!”此说近乎神话。

  然而,“神话”也绝非空穴来风。当时正值这个行业这类技术被全世界炒得沸沸扬扬。本国因参加了1%的工作更令国人志气大长,似乎困扰人类“长生不老”的一切难解之谜立马就会被攻克。“朝阳产业”、“尖端技术”、“高科技中的高科技”……,令我热血沸腾。回看我所在的外企,虽落户在高新区内,但仅是个资金密集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搞来料加工。能在我这个年龄跳槽被名副其实的“高新企业”录取,自然让我大喜过望。

  由于当时W公司尚在筹建,厂房尚未竣工,我应聘的岗位也不需马上报到。所以一如既往在原公司上班工作,从未显山露水。此时外企老总不知怎么了解我有离开之意,多次找我谈话,真诚地挽留我,并赠我一块外国手表。我当时确实有点决心难下:一是因为外企待我不错——不仅老总信任,工作驾轻就熟,人事关系融洽,且薪酬是同层中最高;二是因为我的岗位性质不同一般(人事主管),如果我离开,可能会对企业人才稳定造成负面影响,那是我不愿看到的。所以我当时仍回答说“还没定”。这样直到2000年春节后,我才接到W公司“必须在三月底前到岗”的正式通知。

  随着新岗位倒计时的逼紧,我只好告之W公司老总:“外企可能不放。”他脱口便道:“那好办,我们会通过市里引进。”

  后来,由于过份看重“机遇难得”和“尖端技术”,我又说服外企老总,总算顺利调出。报到那天是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现在想起来,觉得颇有点宿命)。不久,我即被W公司任命为管理部副部长,负责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日常工作。

  W公司最早的股东只有两家,另一股东是一家在本省有名的大型国企,占股份30%。对方派来一位副总及财务总监坐镇。可能是因为大型国企管理较为规范的原因,在当年八月份上级工会为贯彻即将出台的新《工会法》而下文对新建企业组建工会时,W资方很快答应并责成我负责筹建工作。

  在提名工会主席人选时,内部产生了分歧,原党支部及国企来的副总提名一老职工作候选人送资方签署时,被改成我的名字。正式报批后,全公司进行了差额选举。结果我以第二高票当选,再报上级工会批复。2000年8月14日,我正式任W公司工会主席。附带说明一点的是:在此前的新增股东大会上,我还被推选为监事会监事——但直至我离开时,从未列席过一次董事会会议。这些不知是否是有意安排,幕后原因我一点不知。

  由于W公司在初始的工资制度中并无“工会主席”、“监事”这两个岗位,我的工资标准是按“副部长”(中层副职)套的,所以我任的这个工会主席,其实是兼职。

二、“繁荣”后面的隐忧

  现在回过头看W公司,那段时光真可以算得上“黄金时代”。

  在口口工程的高科技泡沫翻飞的日子,“一流的”厂房终于竣工,“一流的”设施也都安装就绪,“一流的”人才早就从四面八方群英荟萃于这块宝地……尤其是两个“一类新药”——当时虽然证书尚在襁褓之中,但早已张扬得四海高歌,无人不晓。“保护期十二年”,全国没有第二家企业能像我们这样独家拥有两个“一类”!……,每天,我们都生活在激动之中。加之公司高层锦上添花不断描绘未来的蓝图,什么“三年收回全部投资”,“五年建成中国口口药业市场领导者,进入第一战略集团”……,真是你想不发癫都不行。同时,人们更对资方允诺的大面积住房、员工持股、诱人的职业生涯规划热血沸腾。眼看着就要“一路发”了——有的员工在私下欢呼:W万岁!

  当年的“战略发展部”,可以说是公司“兴旺”的象征,更是老总的宠儿。飞上海、飞北京、飞深圳,每次回来一阵唾沫横飞都能让人心跳猛翻一番。尤其是部长脚上那双3000元的鳄鱼皮鞋,自称是老总送的,简直让许多员工慕到了极点。“这算什么?”老总在酒桌上告诉各位:“我们W公司以后每年至少要培养出5——10位百万级员工!”

  “繁荣”!真是空前的“繁荣”!

  那些日子,来公司参观的要员络绎不绝;来“考察”企图应聘的“人才”接二连三。“来去费用全包,走了要送礼品”已成定例;四星级酒店里百元一杯的茶直喝得远道而来的“精英”如进入洞天福地;市内各大饭店、名铺豪斋无不印下W这位食客“新星”的足迹……。钱——就是水管里流出的水,老总原是银行的信贷部主任,知道来钱不难,现在更不难——等到新药一上市,那钱你数都数不过来;融资若成功,少则千万,多则过亿,到时你都不知道怎么花了……

  那时,要花钱的地方真多,能花钱的人也真多——几十万元的“市场调查”费,数万元一篇“形象”广告费,参加会议的高额“装备”费,成千上万的“认证”费……“一支笔”乐呵呵地整天画着“同意,同意,同意……”谁也不去思考这“繁荣”的背后,还有点什么东西值得人们警惕?

  慢慢地,谨慎的财会人员意识到:帐上的钱一天天减少,只有出的,没有入的。那钱都是股东的投资,自己可是一个子也没挣呀。慢慢地,在企业里创过业的基层管理者也意识到:办企业可不是吹气球呀,光靠“描绘”与“想象”岂能当饭吃?花别人的钱是要担风险和担责任的。大把花不是本事,大把挣才是能耐……。

  终于,“资金紧张”的晨钟敲响,花惯了钱的手要收紧可是不易。于是一个个“许诺”,一个个“愿景”开始流行——“我们正在融资”、“某某已有投资意向”、“不出三个月,资金肯定到位”……。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人才”们不可能总被“美丽的语言”套着,企业的现状明摆着,企业的未来在何方?于是“东南飞”、“回娘家”、“另改嫁”成为“高薪引进”的终场锣鼓……响彻上上下下,里里外外,四面八方。

三、合作中的种种“梗阻”

  现在来反思W公司那段时期的人才流失,虽于事无补,但也不是“全无益处”。通过对一个个个案的解剖,笔者认为:人才的去留,物质利益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人文环境和创业前景如何,或曰“小气候”与“大前途”是否宜人、吸引人?后二者是决定性因素。

  W公司的管理制度是健全的——因为要通过GMP认证,必须做到;W公司的企业文化是先进的——“共好”理念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企管新潮。

  可惜的是,有了“法”,并不等于就实现了“法治”;有了好的文化理念,也不等于就创造了文化氛围。原因何在?这里的关键在于“掌门人”的综合素质优劣及企业本身的运行机制科学与否。

  私营(民营)企业的决策机制远不及国企那样有章可循,而有章不循的现象却比比皆是,家长式作风横行,随意性常成为“权威”的代名词。比如在W公司里——

  按老总布置起草并被其审查签发的文件,可以执行,可以不执行;可以先执行,后不执行;可以先不执行,后执行;可以对这部分人执行,对另一部分人不执行;也可以随时一个口头通知“取消”;

  工资政策制度对企业而言,应该属慎之又慎的大事,牵一发而动全身。然而在这里,有时就像一张废纸:任职不认薪,提职不提薪,同职不同薪,无职而有薪,常常是“一口准”;

  至于民主协商、沟通,更是“纸上谈兵”。比如部长会议制度,文件规定半月一次,可不高兴时,半年就能不开一回;像裁减人员这类“伤筋动骨”之举,可以什么程序都不走,看谁“不顺眼”,今天好好的,明天就叫你“滚蛋”……;

  组织文化上的错位,更让人不知所措,如履落冰:今天授权,明日收回;上午批准,下午反对;“唯亲”者在其面前可以“一言九鼎”,“非亲”者实事求是常被横加指责;

  信用缺失,更是工会与资方、员工与老板、客户与工厂合作中常见“事故”:有的老员工许是早已司空见惯,对其任何信誓旦旦都不以为然,“他这个人,说话从来就不算数的!”可新员工总是信以为真,只有在事到临头一次次变“幻”才不得不承认“现实无情”。最不能容忍的是经他亲手修改的口口或通知,刚执行就会被废止……。

  “我们不愿意事事依法办事”,老总的心声使任何人与之的合作都无法维持。

四、“神话”的破灭

  企业摇摇晃晃走过了“黄金”时期,由于国企撤资,几次大张旗鼓的对外融资扩股又无结果,连续撤了两任销售总经理,也未使新药上市走出“梦里水乡”。此时唯一可行的“来钱”办法只有以不动产(房屋、土地)抵押,向银行贷款。

  同时,公司通过猎头公司(?)从南方某某制药引来一名自称能使W公司“起死回生”的“帅才”附加跟随的一批“精英”。为使“帅才”无后顾之忧,破天荒给予月薪两万,并用贷款给买了一辆豪华轿车赠之专用,授予其它副总级做梦都想不到的人、财、物大权。“帅才“得此厚待,上任伊始,便一鸣惊人,将原销售人马不分青红皂白“一锅端”,连几位研究生也未能幸免。机构人事甫定,接着便在营销运作上展开一场全面的“克隆”运动……,轰轰烈烈忙乎近一年,“雪球”不但未越滚越大,且有不少就地“蒸发”。预期的市场销售目标连个零零头都未实现,“回笼资金”连本部门的维持都入不敷出,而公司贷款的千万资金则悉数搭上,打了“水漂”。

  结果可想而知,“帅才”不得不离开公司。可人家还是忿忿地不平:“又不给我人权,又不给我财权,叫我怎么搞?”本以为能靠“帅才”“精英”加“重赏”拯救公司,不顾一切把“宝”都押在“外来和尚”身上,结果弄得满盘皆输。不仅大伤元气,还白白错过了高科技产品赢得市场的最佳时间。自此,“想搞不好,都难”的神话,在W公司破灭。

五、以工会的名义

  随着口口工程在国内外炒作的降温,国内投资商对这个产业的兴趣大减,当地银行贷的款利息都收不回,死活不愿再贷。于是W公司向海外、向港台融资,结果也未能如愿。我曾问一位身居要职的人:“我们公司技术、生产、质量都不成问题,又是一类新药,为何弄到今天这步田地,连工资都发不出?”他气愤地说:“还不都是古搞的!”

  从2003年元月起,W公司开始停发工资直至当年年底。这期间,公司经营处于大半停滞状态,偶尔的小规模生产以应付少量发货,少量的货款回笼,用于支付水电话费及特困员工的少量借支。这一年里,很苦了低工资的外地籍员工(如保安,刚出校门的大学生等)。他们不仅要对付一日三餐,还要支付房东租金。由于无钱,只能一餐餐以米粉(一次只花一元多钱)打发,还要忍受房东逼租之危。长期不发工资,人才流失堵也堵不住——上一年底,研究生以上人才基本全部“逃亡”,这一年,本科学历员工离开三分之一。留下的主要有以下原因:未找到满意的接收单位,对公司复苏存有期待,就业难暂借此地栖身,利用公司现有条件充电积攒跳槽资本……。但一个共同的原因是:公司上网不要钱。每天上班等于上网,而且还可以在内部网上发表感慨——何况公司并未提出降低工资,欠着总比没有好。所以尽管总经理一次次的承诺“马上就发”而始终没有兑现一次,也能继续忍耐而未出现 “人尽楼空。”

  对于资方开出的过频的“空头支票”,员工们已反感到无话可说!当在内部网上发牢骚再多再“狠”也不见“动静”时,便向报刊、电台、劳动监察部门及政府投诉。作为负责工资及工会工作的管理部长兼工会主席的我曾几次向总经理提出建议:是否开个大会将公司实情向大家说明一下,拖欠这么久了最好能给大家一个准信,要不放假一段时间,给员工临时找饭吃的机会,或者降低工资标准先发生活费也行,部长会好久未开了,是否先向部长们通通气,让大家分头做工作,统一意志,别让人心散了……,均被无声或摇头回敬。

  这期间,资方每周一次的高尔夫球坚持照打不误。甚至还牛气轰轰地邀请别公司的老总同行。其中有一位就很不以为然地对笔者说过:“单位工资都发不出来,还这么神气。要是我,可没这份闲心!”不知这是否就是私企与国企的一种区别——“贵族的”高尔夫运动年费与员工一月几百元的工资、豪华车凯迪拉克每次高昂的修理费与劳动者一日几块钱的生活费,皆没有可比性?同时还能发生如下的事情:一次,几位员工在公司对面餐馆用餐,一位说:“拖这么长时间,再不发工资,我真想罢工了!”不知怎么传到了资方耳里,甫董事立即布置我调查:“查查是谁说的?查出来,叫他滚蛋!”

  工资就这么拖着,一月又是一月。既没有及时向员工解释与道歉,也没有按有关规定与工会协商一致,制订解决拖欠的措施,只是一味地干等“资金到位”那一天。在忍无可忍之下,终于有员工向互联网“曝光”——W公司在拖欠工资达10个月时,扬“名”天下。那么,资方是否真的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真的无法支付员工的那点工资甚至连生活费都发不起呢?

  W公司是资方诸多公司之一,就在距W公司不足500米范围内,母公司有两栋豪华办公楼。母公司不仅经营正常,除此还有奔驰、别克、帕萨特等轿车十余辆;而占W公司10%股份的外地一上市公司效益更是绝佳。

  显然,“答案”很清楚。那“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这外人是难以知底的,问题偏偏出在老板们之间——可怎么也不能拿员工的生存危机做抵押呀?劳动者何错之有?!

  眼看元旦来临。之前几天,我再次恳请资方:“一年没发工资,过节了,每个人多多少少也得发一点,让大家好想些。”得到答复:“有五万块钱,你们做表吧(工资表),不要超过(数)!”按当时在岗人数,每人700元有余。可待表送上,结果又是落空,最终只二十来位员工能够“借支”大部分员工又空欢喜一场。元月二日,公司卖原料药得10万元钱,总经理拿个白条(当收据)要我盖章交客户——大伙又在期待中白熬了数日。然而,此后数日,总经理就再也不来公司了,且关掉手机。

  元月八日,门卫报告:有记者上门要找总经理。我答复让记者进来(——我负责总经办接待工作)。与记者见面后,他们称有员工投诉到报社,要找总经理落实些情况。并问我怎么与他联系?我告之其手机号,一拨“关机”。“还有什么办法能联系到他?”我只好告之其古总的家中电话……,当日记者写了“内参”报到市府。

  元月九日,总经理仍关机,10——11日公休,12日古还未开机。员工中情绪很大,眼看过年了(元月21日除夕),许多外地大学生为回家路费发愁,本部门的保安人员更是含泪向我催求。我只好直接找“财董”甫全探实情,他硬梆梆地回答道:“一分钱没有:口口口这个口口货,银行听到他的名字就不给贷款……。”“一个月也就十来万(工资),能否就发一个月?”“我再说一遍:没有一分钱!”“新华社记者都来了!”“市长、省长,某某某来都不行,能生出钱来?”“一年到头,一分钱不发——叫员工怎么想?你的工资也在这里哟?”“不和你一样?没钱就是没钱!”十时四十分,我只好直接向董事长打电话:“快过年了,公司能否筹个十来万,就发一个月吧,给大家过个年就行。”回电是“我已跟口口口(总经理)说了,要他解决好问题,我在厦门。”十一时零六分,打总经理手机,仍“关机”,再打他家中电话,后又开机,我把当天记者上门情况汇报,并请示放假时间。答复是“工资(一事)我跟董事长说了,放假,等我到(上班)再说。”至此,我对年前能否发工资感到一点希望都没有了。钱,何时能“到”?以前许诺“到,到,到”的次数可多了!特别是资方与工会签的《集体合同》上有约定:欠薪年终结清,不得随意拖欠,且每月工资发放日须在10日之前。现在却怎么交涉都无一点结果!于是我奋笔疾书,很快写就“紧急报告”,下午一上班,即与一位副总征求意见,他说“该写!哪个企业像我们这样的!”并答应和我一起去向政府报送。为慎重起见,我又找来其余工会委员,征得一致同意……。

  “报告”全文如下:

紧急报告:能让我们过一个平安年吗?

  市政府领导、开发区领导:

  我们都是开发区高新企业——W公司的员工,我们实在到了无法忍受的艰难程度,才压住一腔怒火向你们递这个报告的——我们已整整一年未领到一分钱工资,我们当中有博士、硕士、外地大学生,共109人,至今公司已欠薪130万元,目前状况是没有人能给我们发点薪水,过一个年,我们真的不如农民工,这说起来谁会相信?可这些全是千真万确的事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在漫长的一年时间里,盼星星,盼月亮,总经理已数次承诺“马上就发,本周内发,下月一定发,最迟不超过一个月……”,我们一次又一次相信了,可次次都是肥皂泡,但我们都是高科技的员工,我们有最基本的素质:我们一要维护政府威信,二是维护开发区形象,所以我们照样遵守所有规章制度,每天按时上下班,各项工作一样进行,但我们也要吃饭呀,也要租房呀,也要养家糊口呀……,我们不做出过激行动,并不等于我们可以不要吃饭,不要生存,应得的合法权益都可剥夺。我们依法讨回自己的利益总没有什么错,作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为老百姓办实事的——试问像我们公司这种情况,全国有几家?□□有几家?G市有几家?开发区有几家?如此严重践踏《劳动法》的行为,严重影响安定团结局面的行为,严重损害我市我区形象的行为,甚至关系到上百人生存活命的问题,我们恳请政府在百忙之中,当作一件要事给予理解、解决!!!我们衷心地感谢!!!今后我们会为G市的建设做出更大的努力!!!

  此 致!

G市W公司 工会及全体员工,

六、资方对工会的不依不饶

  “紧急报告”送上去以后,政府找了W公司老板,要求一定要在年前发工资给员工过年,当时老板强调资金不多,想先用于生产——这是我后来从上级工会的答复中得知的信息。但情况终于有了转机,这毕竟是好事。大年三十那一天,在岗员工的银行卡上进了三个月工资款。当时我在深圳,一直未敢到柜员机上去查询——虽然放假前按老板的意思做了工资表,但对于真能兑现毫无信心;同时更不相信一纸报告能起到什么作用……。然而,意想不到的危险却在暗中凶猛地向我逼来——

  追查

  2004年春节后一上班,古总经理就在员工中追查:“年前是谁向政府写信说我们109名员工没发工资的?!” 2月5日,我主动与资方沟通:是我向政府写的信,有什么问题,我一个人承担。(当时的对话大意见本书“附件二”中所述)

  为避免其它同志受牵连,我在心中做了准备:天塌下来,我也一个人撑着。因为我是工会主席。同时头脑中不相信会发生什么“严重后果”——不就是反映拖欠工资的一页信吗,有什么大不了的?

  这时古说:“政府把那信给董事长看了,他很生气。我还没看到,你去找来给我。”不一会,当我把存底的一份送给他时,他果然细细地看起来。后来他说的一些话,明显带着不满和威胁的成份(请再参阅附件二)。

  找碴

  当我按古要求写出“对‘紧急报告’的说明”一文,交古审查时,其实当时自己的内心是很反感的。但为了不使矛盾激化,还是硬压着自己“让,让,让”——只要能达到维权目的(发点拖欠已久的工资),工会受点委屈,我本人遭点冤枉,也没什么不值的。可他看了后还是说:“不深刻!”我问“哪里要改?”他一时未答出,便说:“我要和董事长研究一下,你以后听信(听通知)。”

  自从古看到我的那封信后,我就觉得他对我的态度与以前大不一样。我汇报请示工作,他明显爱理不理的,有时甚至站在他旁边恭候好久,都等不到他一句“指示”。

  3月15日事态终于出现我始料未及的突然转折:下午约4点多,古叫人带信通知我到他的办公室“有事”,我立刻赶过去。走进现场一看,甫全与他铁青着脸已经坐定。我刚落座,他就将一页纸递给我,我一看是经他批好的裁减我们部门人员的“报告”。对此,我毫无思想准备。会开得不长,自始至终,都是他的“指令”。我说了不过三、五句话——因那场合,实在是容不得我说出什么的。以后,因此事我又遭无端指责(详情见“工会主席告白(一)”)。自此,我预感到暴风雨要来了。

  报复

  当日下午下班前,劳资员把早已造好送签的2月份工资表递给我看——“你的工资被他砍去一半。看来是对你动手了?”还告诉我:“在场口口口还问他,怎么楚部长也降工资?他不回答。”我说“随他便吧”,继续忙我的事。因为我已从刚才三人会上气氛有所警惕,但没想到这么快。我知道员工们对我被降工资一般是不可理解的——因为平时,他曾不止一次在公开场合表扬我“很有管理水平”,加上我身兼多职,工作上无懈可击,所以根本不会联想到那封信的事。

  后来,我曾几次当面询问他砍我工资的原因,他几乎每次都气乎乎地说道:“你(那封信)破坏了公司形象,要负责任,降你工资是应该的!”至此,降薪之事在员工中引起议论和猜测。

  为了讨个说法,我于4月15日书面呈报:希望恢复我的岗位工资。他一声“不可能!”还不足以泄愤,当着几个人的面指令我:“你起草个文,免去你的管理部长职务!”紧接着第二天又来个变本加厉:书面通知我“待岗”——“月薪”300元。

  这里读者可能会奇怪:资方既然如此对你不依不饶,为何还让你“拿300块钱待岗”,干嘛不直接炒你鱿鱼?

  未在W公司干过的人是弄不清楚的:这种“优待”绝非是资方的仁慈,而是他们整人的“绝招”。此前,已有多位员工以“待岗”、“暂无工作安排”而被迫辞职,笔者并非第一个“受惠”者。因为在劳动法规中有规定:劳动者个人提出辞职,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而我情况又不一样:我兼工会主席,如果直接辞退我,不仅不合法,还要承担《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对资方而言,那多“划不来”呀?

  以“必须公开(紧急报告)”为由,掀起舆论围攻。

  4月2日,古从上海出差回来,我在汇报按3.15批文(裁保安)所做工作后,他又提及那封信,语气中充满不耐烦:“你给资方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一定要挽回!……就要降你的工资,如果不看你以前表现好的话,你还想在这个位子上(指管理部长)?早把你炒鱿鱼了……!”停一会,古又接着指令:“先开工会小组长会,再开员工大会,让大家分析你写的那个东西!”4月7日,他又改口说:“会暂不开,先把信在网上公开!”记得我当时曾向他说明那信员工并不知道,上网是否不合适,他一口咬定“你就按我说的办!”于是,我回到办公室,写了几句前言,连同给政府那份“紧急报告”当日上网发布。接着便有了4月8日资方两篇生猛“檄文”登场——一是甫全写的,先上;紧接的是古的“巨著”——“有话说”:文末著明写作日期是四月六日。从资方的成文时间可以推断:所以停止开会而先进行舆论围攻,是有所预谋的。

  到我5月13日被迫辞职时,古除了自己“创作”多封告员工书对我进行“批判”,还多次找各部门负责人谈话,在员工中煸动对我的不满情绪;而对有些支持我的帖子(都是不记名的)则逐条进行回击。他不仅在白纸黑字中说“理”,还一次连一次地颠倒是非、无中生有捏造事实、造谣惑众。且不顾总经理身份,采用口口骂街的方式对我进行人格侮辱——即使在真象大白后也还要变换花样继续污蔑我。

  为了彻底将我“批倒批臭”,更为了给他捞回“面子”,在我离开公司后,他不但毫无收敛之意,反而在没有“对手”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依然“斗志昂场”,不仅对政府找他“说明情况”置之不理,反而多次召开各种会议,全面发动员工对我进行“声讨”,搞“罢免工会主席签名”,搞“部长联合上书……”。

  就在古据说是咨询名律师后不得不承认拖欠工资“违法“的告员工书里,他仍千方百计找“理由”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辩护,竟然发出“我们不愿意事事依法办事”的 “宣言”。与此同时,他仍没放过对我再“修理”一番!

  ——至此,我成了W公司有史以来第一位依法维权的直接受害者。从向政府报告为员工讨工资的那封信开始到五月中旬我离开的短短四个月时间,我经历了心理威胁、行政惩罚、经济制裁、人格毁损的全部过程。不堪回首的那一个个日日夜夜,使我的精神状态几次临近崩溃的边缘。幸好有亲密的爱人,几位真挚的朋友以及主持正义的有关部门的鼓励支持,我才能鼓足勇气,树立信心,走过那段欲哭无泪的艰难岁月。

七、维权与违法的对争

  1、“阶级斗争”的架势与工会主席的和风细雨。

  4月7日,我在古总经理的指令下,将节前投书政府的“紧急报告”(内容略)在内部网上公开,并在前面加了说明——大家说话:工会错在哪里?该负什么责任?

  节前,工会代表109名员工投书政府,为员工讨工资过年。节后,企业追责此事,认为“严重损害了企业形象,给资方造成很坏的影响”,并要求工会“先召开工会小组长以上会议再召开会员大会纠正错误,同时写出说明企业为员工工资已尽努力,送政府挽回影响”,还说可以让员工说话,帮工会改正错误。在此特将给政府的报告附后,详细情况到时开会再作说明。请大家纵情评说,一切责任由工会(主席)承担。(2004.4.7)

  次日,董事甫全的“回复”在网上登出,全文如下:

  工会主席:

  你未征求109位员工同意,擅自上书市政府、区政府,为何就能代表我们,起码我和我身边的同事30余人就不同意你的做法,我们认为,你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唯恐天下不乱,破坏社会安定团结,这个责任你一个小小工会主席能承担得起吗?

  请问工会主席:企业的工资从何而来?是政府拨款?还是你口口声声的劳动法中规定由资方永远投资?你作为一个工会主席、管理部长,不与员工一起给企业多提合理化建议,想方设法解决企业困境,却煽动员工向政府示威,向企业闹事。

  企业无钱发工资,当然资方有一定责任,总经理有一定责任。但资方和总经理通过多方努力,想尽了一切办法。这种努力和办法你一个工会主席不征求意见,不了解情况,口口声声用践踏劳动法来向政府示威。何况你一个工会主席、管理部长,对于企业和处境你就没有责任?你是怎样管理员工的?只知蓄备人才,不知企业承受能力?只知为员工谋福利,不知为企业节约资金?只知什么以前定员定编,不知切合实际?只知规章制度,不知具体事情的灵活性?至今天你还不知错在哪里,请你再好好想想,不要再知迷不悟,更不要再去鼓动员工闹事,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是理解企业的处境的。

甫 全

2004—04—08,

  同日,古丘桐的“古总有话说”也在网上发出。其主要内容是:(1)要求大家“发表意见进行讨论(紧急报告)”,(2)“发不出工资不是恶意行为……由于资金有限,公司更需要用有限的资金去开发市场”,(3)“(工会)事先未与公司沟通”,(4)“(紧急报告)未写出公司的种种努力”不是“如实反映”,“应当共同向政府呼吁,让政府出面解决员工的工资问题”,故一位政府官员认为“工会的政策水平太低”,(5)“程序”不合法,“不能代表全体员工的意思”,(6)再次强调“必须公开这份报告(指紧急报告),让大家来评判写得恰不恰当”。(注:为免涉及“著作权”纠纷,后面资方的观点都只以摘要列出。)

  在资方连发两“炮”之后,我疾书写下了“工会主席的答复”:

  甫全董事、古丘桐董事总经理:

  作为工会(主席),在企业中站在员工(劳动者)一方与资方(企业)就某些事项进行谈判(如工资、工作时间、劳动争议等),这是《工会法》、《劳动法》等国家大法规定的基本职能,但这并不影响双方在发展经济这一点上的合作——这在国有企业也是如此。你们作为两位董事代表资方(企业)利益,工会代表员工利益发生争议,应该是正常的,所以我斗胆在此再说几句——

  1、读了甫董事写给本人的那段话,我首先感到莫名其妙——“破坏安定团结”、“煽动员工向政府示威”……“帽子”够大!但常识告诉人们:财大可以气粗,钱多未必理多!事实是怎样的呢?工会向政府反映企业一年未发工资的事,与事实不符吗?2003年1月1日—12月31日谁领到过工资?工会采取的方式过激了吗?仅仅是一封信,并未带领员工罢工、游行、围攻政府或打砸抢吧?难道企业拖欠一年工资可以,工会投书一封就是“向政府示威”,就是“破坏安定团结”?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劳动者的组织——工会依法向政府反映,能叫“示威”吗?政府不是专门设立了“信访办”吗!

  2、甫董事大言“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话没错,但用在不同的地方含义是不同的。工会代表的是工人群众、董事代表的是股东——你是说股东的眼睛亮呢?还是员工的眼睛亮?如果工会向政府投书为员工讨工资,不代表员工的心愿,这事由员工向工会提出,而不是以董事名义包揽。况且在此之前,早已有多位员工投书政府、报社并发向因特网。正因为天下劳动者没有不关心工资之理,所以工会在依法讨工资上完全可以代表员工心声,否则《工会法》规定工会应为职工维权岂不多余?说实话,工会至今没有听到哪位真正的员工说工会不该向政府投书为员工讨工资。

  3、工会正是了解员工讨工资的心声一致,而且又是在多种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记者上门、领导不见、关机),眼看过年了,过年如过关,连中央电视都在连续报道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而我们已拖欠一年却未能引起重视、解决无望的情况下才直接向政府投书的。

  4、正因为考虑到安定团结和公司形象问题,工会才悄悄向政府送报,如果“走程序”,当时群众的情绪领导难道不了解吗?电视上曾报道某市一家公司拖欠9个月工资总经理被打伤事后政府出面解决工资之事。公司工会如此“不开大会”倒是“损害了公司形象”?——如果这就被有位官员指责为“你们工会的政策水平太低”,那人们只能说“这样的官员真是水平太高”!

  5、至于反映就“必须如实反映公司的种种努力,不是恶意拖欠工资”才对。这似乎告诉人们,“拖欠工程”存在个“有理”和“无理”的问题,但大家看电视好像注意到了:党和政府清欠农民工工资,从来没有说哪些是合理的拖欠,哪些是恶意拖欠。只有一个原则,凡是拖欠的都要清理。董事方也特别对工会投书中“我们真的不如农民工”很反感——认为我们员工是办了保险的,这比农民工“强”!工会投书并没有诬陷公司不给员工办保险,《劳动法》明确规定:所有劳动者(当然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办保险。至于有的资方不给农民工办保险,那是违法行为,并不值得肯定。工会投书这里说的“不如农民工”意思很明确:拖欠这么久的工资没有引起方方面面的重视而已。要工会“如实反映”的目的似乎是:公司是在想办法的,既然想不到办法,那你们就没理由再讨工资。也像法院判一个人犯法,先应该给他摆功摆好,否则就大逆不道了(比喻不一定恰当);也好像强者欺凌弱者,弱者呼救也是不可以的一样(这个比喻也不一定恰当)。在劳资双方关系上,劳动者永远处于弱势——这是事实,否则就不会出现《劳动法》、《工会法》了。

  6、我认为资方对工会投书处理有些不妥的原因如下:

  (1)拖欠工资在前,投诉在后。

  (2)向政府投诉并没违法,也无过激行为。

  (3)也应站在劳动者立场上思考(换位思考)一下:想一想看一看,不是一天两天,也不是一月、两月……,工会主席尽管代表员工向上反映了,但他心里还是不好受的:看……,看,可我们有的外地员工连三餐米粉都危机重重。而企业真的到了山穷水尽……吗?

  (4)反之,此事如果这样处理:首先就承认拖欠不对,是对不起员工的,工会早就应该投书,职工即使有点过激也不为过,请员工们谅解——那员工该多么感动!这样对工会动“武”(先砍你一半工资再说)是否会造成误解:拖欠工资是我们的事,你们工会(没有资本)不应多嘴多舌?告?看你们以后谁敢再告?工会,你必须永远跟着资方走!——这仅是我的担心而已,但愿一切无妨。

  祝公司新的一年兴旺发达,劳企双方合作美满!

工会主席,薛正云,

2004年4月,

  2、资方强调“拖欠工资”有“理”,克扣工会主席工资有“因”,提出“改选工会”

  自我的“答复”刊出后,几天资方无言。一周后(4.16)董事总经理古来了个“二辩”,其大意是:(1)公司03年全年未发工资,“不是拖欠工资”,“只存在全体员工是否能与公司共渡难关的问题”,(2)你工会主席“什么时候把员工放在心里”?(3)克扣你一半工资是因为你“管理部长工作没做好”,(4)你“答复”中说“记者上门,领导不见,关机”这是“天大的诺言”,(5)因此“我作为工会一员,我提议工会改选”。

  第二天,是周末。我写了“工会主席的再答复”,于周一(4.19.)上网。我在此文中承诺从此“退出论坛”。全文如下:

工会主席的再答复

  读了董事总经理先生列举工会主席“罪状”,并提出了“改选(工会主席)”的“建议”,人们把一切就看得更清楚了——如果年前工会不投书政府(管它工资拖欠到何时?)会有这些“罪过”吗?如果年前工会不投书政府,工会主席会受到降薪、撤职、失业的处罚吗?如果年前工会不投书政府,拖欠工资还会缺“理”吗?还会越抹越黑吗?

  所以,结论只有一个,一切过错均不是资方的,而是工会的——是工会主席的!可工会(主席)也太没水平——秀才纸半张有什么用?你看人家绿化的黄老板带着几个人横冲直撞进公司,没两趟就讨到了债;环卫所警告再不付欠的垃圾费就罢工也收到了款……。我并不赞赏上述的讨债方式,但你总不能说人家错吧?听说中建口局某经理春节前被打伤还是东挪西借支付工资,因为他觉得自己缺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拖欠工资就是欠做工者(员工)的债,不及时还上不说,怎么还可以倒打一耙去指责讨债的人呢?

  下面再来说说我这个工会主席的工作吧——

  对资方对我的指责,大家一看也许要发笑:怎么以前(工会未投书为员工讨工资之前)从未听到资方这样的批评呢?所以至于那些什么没亲自去看过病号、没开过什么员工大会啊还用得着一个一个去澄清吗?扯这些的目的不就是:你工会多少错啊?大家应该把矛头对准工会嘛!我只想说我本人为重病号捐过200(300?)元款,去人民医院送过花、托人带过节日工会慰问金(物)、在网上征求过工会会员意见,组织各种企业文化文体活动、开过若干次中小型会议(有会议记录)。特别指出的是前年会费节余的6000元,是我与工会副主席及生活委员研究定下后(向资方汇报)亲自主会向特困员工发放的,反而被说成资方自己起了怜悯才办的?如果真是这样,工资会拖欠至今吗?工会主席还会去投书政府吗?——其实我说这些并没什么意义,工会主席工作做得如何,应该由工会委员、会员及上级工会来评价,好象不应该由资方来结论吧?——这是不是常识?

  至于工会与管理部在公司内是什么处境,每个员工对这么多年来发生的一些事,我想大家心里有杆秤。我们以前的几位部长走的走了、散的散了,作为第一任工会主席,我并没有享受什么待遇——我这次依法为员工讨工资也并无任何个人所求,是背负着《工会法》规定的使命而已:我不出头为员工维权,员工还指望谁?所以,我个人遭到的任何打击报复无怨无悔。如果全体会员在无压力状况下出自内心自愿罢免我的工会主席职务(兼职的),我会很乐意退出的:因为谁来接替都一样(除了资方自己定人任工会主席)。什么叫工会?工会是干什么的,它的基本职责是什么?怎样在与资方(企业)合作的同时依法为员工会员维权?——这些问题都是会员在投下神圣一票时会考虑的。

  同时,稍有法律常识的人应该知道,资方有权直接提出“改选”工会主席的建议吗?资方与工会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的法定代表者。就像工会不能提出“改选”董事一样。下面就总经理先生混淆了的事实进行澄清,让全体员工判断:

  1、大家问一下,按总经理说的“拖欠工资有理”,是否等于说“员工讨工资无理”?!员工等了一年没发工资,是员工“不理解”公司的困难?!

  2、“公司资金链断了”,怎么断的,这是员工的责任吗?从公司的资产总况而言,真的付不起员工的工资吗?如果这些理由成立的话,中央为什么下那么大力气清欠工资?别的老板就没有“理由”吗?那《劳动法》、《工会法》对保护劳动者还有什么意义?全体员工勒紧裤带与公司度过一年还不算理解公司吗?可资方去年怎么对待员工的忍耐呢?开过几次大会向员工说明过吗?道歉过吗?大会上承诺的兑现了吗?其实在那种情况下,作为资方还要别人主动吗?

  3、(1)我何时认为“公司的困难是公司的事,员工无需关心”?想施加罪名也不能这样啊?员工是在什么时候才向外投诉的,你不清楚吗?工会又是什么时候才写信给政府的,你不清楚吗?内部网上员工的长期呼声你一点不了解吗?为什么后来员工迫不得已发向因特网时你还责令网络中心追查“是谁发的”?

  (2)工会与资方“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投书是指:年前1月8日至12日你未来公司上班,且关机,后记者只有打电话你家里(1.8.)。这就是快过年工资仍无着落工会才下决心向政府报告的原因。

  (3)至于谁是“天大的谎言”,记者可以作证,也可查网络通讯的电子记录,还用争吗?是你避免了记者的内参报道,“可笑了吧?要看那份内参吗——?你一口咬定是工会主席,让记者上门采访”,要事实不是这样呢?你是否有诬告之嫌?——这也可以由记者作证!!!

  (4)扣工会主席一半工资不是因为“投书讨工资一事”,你能自圆其说吗?究竟谁“极不道德”?如果说因为我的管理水平低(以前可是一直被你看“好”的喔),也该先下文撤职再扣吧?至于公司强制裁员的手续合法吗?请大家看劳部发(1994)447号文件——《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是怎么说的?难道可以随意地那么操作吗?法律根据何在?

  (5)在本文开头已答复,不再重复。

  (6)你指责“不召开工会大会”、“不如实反映”,我已在第一篇答复中说得明明白白。至于你说我的做法“损害了员工的利益”,更让人莫名其妙:说白了,我就是“拖欠有理”,拖欠也是“维护员工利益”,对吧?

  (7)你说“我作为工会的一员”,错了。资方是不能参加工会的,原先的你填的会员表是要作废的。你也口口声声说“我作为资方”,资方与工会谁代表谁呢?你说我“仍在回避错误”,究竟谁在回避错误?!让员工和法律去做吧——从此我退出论坛!

  作为一个普通党员、普通工会干部,同时也是一个普通上班族,我早就向资方表明:一切责任由我一个人负担!我的生存原则是:堂堂正正地做人做事,一言一行要经得起推敲和审查,任何时候都不去争名争利,决不违心去附庸,更不会违背法律赋予我的神圣使命或者置群众利益和党员形象于不顾。这次的依法维权行动,我既做了最环的准备,同时更相信党和政府、相信法律的公正、相信一切事实最终是不会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天道扶正,今天的中国大地,法制愈来愈深入党心民心,国家机器办事透明度、公正度愈来愈大,依法办事早已成为众望所归——看看那些曾经权倾一时、势及一方的腐败高官、黑社会老大——如成克杰、王怀忠不照样被押上审判台,赖昌星不是只能逃出国门?!连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也被普通百姓告倒而灰脸归乡……这些事实说明什么?说明在当今,没有钱没有权可以生存(政府对人民有最低生活保障),而目无法纪则必将受到惩罚,不论你是何人!

  说到这里,我要特别声明:我与资方个人之间从无瓜葛,且很尊重他们。除了这件事,好象从来配合工作都是没有出现过什么太大不快。对于资方的高学历、高资产、高的社会关系一直表示乐观。这次争鸣,我以为忽略我个人的损失而看,对双方对员工对W公司的未来都不是坏事:理总是愈辩愈明的,法总是不断普及的。双方知道自己对在哪里,错在哪里,本身就是一种学习的过程,一种进步。

  退一万步说,工会主席即使真有资方总经理指责的那些千“罪”万“错”,难道依法为员工讨工资,也错了吗?这是否意味着国家出台《劳动法》、《工会法》也是错的呢?资方至今还拖欠在岗员工长达九个月的工资、拖欠离去人员全年工资还能理直气壮振振有辞,不觉得有些过分吗?

  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

......

  3、指责工会主席“想浑水摸鱼、做维权英雄梦、有文革遗风病”

  4月21日,读了我的“再答复”后,董事总经理古丘桐先生明显有些恼羞成怒,遂又发出“有话说”(“三辩”),开始对我进行挖苦、讽刺——

  “三辩”虽然也很长,但通篇除了再次纠缠我那封投书“不实”、应当“这样”写:“资方已经做出了种种努力……呼吁政府给予解决公司员工的实际困难”之外,就是再次重复拖欠之“理”,再次指责我那样处理问题(投书)“只能损害公司形象,进而损害公司员工的利益”。除此,便是一连患的挖苦、讽刺,什么“你是不是有病”,“你该去看病了”,“看看你的文革遗风病”,你“做维权英雄梦”,“你不觉得很可悲吗”等等。

  4月22日,我写出简短的“工会主席告白”:

  本人已在“工会主席再答复”中承诺:“让员工和法律去做吧——从此我退出论坛!”我要信守承诺——所以对4月21日“(新的)总经理有话说”:我无话可说!!!

  4、资方的“实话”与工会的“实说”

  在我决意不再与资方对争的表白后,一周内没有动静,我以为这场风波该结束了。谁知,4月29日,资方又以“回复员工提问”为由头,对我历数“罪行”,并骂我“无耻到了极点”,但同时由衷地道出了对那封“紧急报告”的切齿之恨。我不得不再次“披挂上阵”——因五·一黄金周放假,其文于5月8日才上网发表——

工会主席告白(一):尊重事实,珍重人格

  这次风波,为W的劳资关系、“共好”文化做了一次令人刻骨铭心的注释。作为公司第一任民主选举的工会主席、第一任企业文化研究室的主任,我感到悲哀和无奈。愿后来的继任者能笑颜常在!风波的结局是:资方拖欠员工一年工资都有理甚至有功(——因为尽了各种“努力”,筹不到钱);工会代表员工投书政府则“大逆不道”(——因为没有“如实”反映),就是不与公司“同舟共济”、就是“破坏企业形象”,就是给资方“造成了恶劣影响”、就是……???

  树俗静而风不止,先前资方要工会(将“紧急报告”)“必须公开”,后在本人声明“从此退出论坛”后,总经理先生又于近日再次挑战,我只有被逼上“梁山”,尽管马上就要离开公司,但还得暂时回到“论坛”——

  读了总经理老板先生4.29.“有话说”,大家终于明白这次风波的来龙去脉了——前几次“有话说”还躲躲闪闪回避对工会主席为员工讨工资搞打击报复,这次终于承认了:“我说实话,面对这样的工会主席的……告状信,我的第一感觉就是把他撤掉!”

  怎么撤呢?工会主席是按《工会法》依法民主选举、上级工会下文的,要撤也得过半数会员表决。咋办?总得给点颜色看看,否则我以后怎么当老板?对,撤他管理部长,逼他辞职滚蛋不也一样达到变相撤了工会主席的目的吗?可怎么才能不引起员工误解呢?——元月十二日他才投书,二月份就动手,太急了,不行!(——何况元月份过年放了长假)。三月份开始吧——于是三月份砍工资(找到借口,见后文),四月份一定要撤他的职!可我原来在公开场合多次表扬过人家“有管理水平”呀,嗯,得仔细谋划一下:先找个部门出头找他碴子,于是——

  下面我只挑出被指责为“管理水平差——浪费”的一两件事,把前因后果公开出来(谁要看证据可找本人,扫描恐怕又增加“成本”)。

  ▲关于财务部提出清退管理部门卫、花工一事:

  甫3月15日写的报告,古当日批示“管理部门本月做好安排,4月份实施”,当日下午4点多召我去董事室,当时甫已坐定,古即把批了的报告给我——这就是古文中说的“于是找楚部长一起来商量”。请问我怎么会“高兴”?裁人是企业行为中的大事,怎么什么程序也没有(早有法律文件规定),打着可节约xx元钱的旗子想叫谁走就要谁走?!这事可以由部门提出,但是否应从全公司全局考虑(包括提出的部门自己)?是不是应该按有关文件走走程序?我记得(古先生应更不会忘记),一位副总级早在去年几月份就依旨拿出了全公司精减人员方案,那个方案后来还给了我一份,包含所有部门,非常实事求是——可为什么迟迟没声了呢?这难道不让人怀疑:拿管理部(长)开刀?就这样,“商量”的当天,即3月15日我的工资就被从已造好的工资表上砍去一半(立竿见影);被无理由免职第二天(4.16.),就通知我“待岗”,给“月薪”300(可谓迫不及待)。

  其二,指责我“刻意刁难甫部长,硬是拖了十天”,这更是置事实于不顾了。我虽然明知是陷阱,但你能不“照办”吗(这个公司老板下的人有几个敢?就像我投书政府后不得不在高压下写“说明”一样),所以第二天我就跟曹班长吹风,后又开了会,进行更具体的部署,并对工资、调休进行清理。3月25日保安员集体写出对解雇的意见报告,准备送批,可这之后古先生出差上海直到4月2日方来上班,于是在报告上签了2条指示。这之前,后门卫撤掉甫答应找人值夜,可值夜人直到4月1日才来谈,且对薪酬不满(古先批只给300元),人家提出要450元——我有权答应吗?(大家想想平时,“重要的管理部门”的权力究竟有多大!)这也被古老板训斥一顿……。4月2日前报告未批,顶替人未到,裁人怎么进行?但在这期间,我提心吊胆,仍不敢有丝毫懈怠:拟定辞退名单,制订值夜制度,向有关人员吹风……。这就是被指责为“刻意刁难,硬拖十天”的过程,大家去评理吧!

  ▲指责我“管理部工作做到哪里去了”,另一策划:

  古先生在上海出差期间(3.25.后至4.2.),两次发信息“提醒”我“清洗大门外标志牌”——当时我十分奇怪:这事值得从千里之外两次来电吗?平时我们组织清洗地毯、打扫广场、清洗喷水池等等,也没这样啊?现在终于从他们“有话说”中明白:这又是管理部长的一条“罪状”!……

  ▲至于“要财务部帮助管理部搞成本核算”——谁见了这个托辞不笑。W公司员工都不会忘记:前任副财长在时,公司下了多次搞成本核算文件,成立了专门领导班子和专项整改小组,搞了大量基础工作,制作无数表格、数据,我本人还就行车公里内部收费做了细致的推导演讲,当时财务部连声说“好,其它的都要这样做”……。——怎么忽然在“投书”之后单挑管理部来作“成本核算”?

  ▲我劝告古总经理最好别拿工资说事——你不怕惹起太多的人烦?该给的不给,该扣的不扣,该提的不提,该降的不降,有规不守的事还少吗?这些可能又要扒到管理部头上了?)你自定口口口口口,我按岗位拿口口口口。公司亏损那么多(口口口口多万),公司拖欠全体员工一年工资,谁对不起公司?谁对不起员工?……难道该由一个管理部长来承担?——是的,2003年我的工作量没有以前多——如:因企业不景气,接待来访的少了;工会没有经费,工会活动少了;因稿酬未付,稿源无水,企文月刊出版少了……但这些不是我愿意面对的,也不是大家愿意面对的。

  其它的指责,我不想再说什么了。竟然可以设计一套程序来整一个员工、一个中层、一位工会主席,真是难得!要知道仅仅是一纸投书啊!我当时在被谴责时所以流泪,我就想:打工者的地位真是苦啊,老板一年不给工钱竟能说出一百个理来,工会写一纸状子就如此不依不饶——要是当时带着员工去政府请愿,那——?为了不连累其它同志,我在高压下只好写“说明”了。也幸好,时代毕竟不同了,政府没有追责我们,法律没有追责我们……。

  以此发端,降你的薪,罢你的官,下你的岗,谁还敢说个“不”字?!

  最后,我建议总经理先生今后不管与谁发生争执、争论,请在书面语言上注意形象,没理找理可以,千万别去辱骂对方,如什么“你有xx病啊”、“无耻到了极点啊”……,这样会显出自己人格素养问题。你不会不知道:在法律地位与个人人格上,你一点不比依法打工者高。至于权力和金钱你可以任意炒下面的鱿鱼,你可以家存百万、千万,你可以驾着豪车每周去打高尔夫……,而这些与法律地位、与人格平等毫不相干。有钱(权)是否一定有理,钱(权)多是否一定理多,这要靠事实与法制去结论,硬说是不起作用的。再则,有理也不在声粗吧?

  5、谁“有病”?——资方把谣造到市委、市政府头上

  不知是工会主席的“告白(一)”揭了“短”,还是资方觉得自己“面子”被撕破——这次一天也没耽搁,第二天(5.9.)上午便再以“回答员工提问”迅速来个“回马枪”。谁知,弄巧成拙,不仅开宗明义地把日本某企业拖欠三年工资(?)歌唱了一番(本公司拖欠一年就不能忍受),还借机表扬一些员工(以孤立工会主席),最后竟用造谣来惑众,显得过度急于求成。看了资方的这篇“佳作”,我实在忍俊不禁,当即决定:不再与之论短论长(实在觉得没有必要),只提醒他要“以事实为据”——

工会主席告知: 我还没向上递呢——(虽然早已写好)

  真是太可笑了吧,作为老板,你可以说中国人不如日本人,你可以说楚主席在困难时期不与公司共好(就因为向政府写了一封信),你也可以表扬一些人来为你笼络人心,你总不能靠一再颠倒事实过日子吧——试问:我何时向市工会、市政府、市委状告你了,还扯上“人家不理你,为什么这些政府官员说你‘有病’?” 坦率告诉你:我还没递上去呢。你有事实根据吗?请拿出来,不要一再地一个谎言被揭穿了,又来另一个谎言。你以前捏造的一个又一个谎言一下都被揭穿,你是不是应该反思一下呢?!不管员工们怎么看我与你的争论总该以事实为据吧!!!

  6、资方不甘造谣“穿帮”,继续撒谎

  当日下午,在我的“告知”上网仅2个小时后,资方总经理知自己的胡说八道被擢穿,不是坦言认帐,反而继续散布流言,还“劝告”工会主席要听他“讲真话”。工会主席决心“再退一步”——

工会主席: 真不想再与您纠缠了!

  尊敬的总经理先生:

  下面是你5月9日上午11:35“有话说”的原话,现录如下:“你向市工会、市政府、市委状告公司打击报复你这个‘维权英雄’,为什么人家不理你?为什么这些政府官员说你‘有病’?”

  再把你这天下午17:39的原话对照一下:“你于下岗当天即到高新区工会、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口头反映了你在W被撤职的情况,企图申冤,要当‘维权英雄’,但未遂。人家政府工作人员已经下来了解了事情的真相,没理采你。”

  怎么上午是向市工会、市政府、市委……下午竟变成向区工会、区……。

  我再退一步好不好:我压根就还没向什么工会、劳动局反映呢?你所猜的原因太可笑了,我“不敢”——我到底“怕”什么呢?我所以一直未把材料上递,其原因你永远不可能知道。但我在此想请你协助一下:能否请你所说的区工会、劳动局到底何人当面对证一下,不就一切清楚了吗?

  7、资方对工会的“定位”与员工的困惑

  由于谎言一个一个被捅破,资方总经理于次日又以“游客”身份在网上发帖子,指责我先前对两起员工告公司侵权的案子处理“不当”,一起是他用“下岗”逼一位员工“自动辞职”,而我在询问本人“是愿意下岗,还是辞退”时,本人要求“(被)辞退”,我在以管理部长岗位负责处理时给本人开了“辞退”证明。后对方在申请仲裁时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另一起是原销售总公司有4位辞职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亦申诉仲裁,资方要我代表公司去与他们应诉。我说我是工会主席,我不能代表企业出庭。古非常气愤。他在帖子中就指责我“不为公司利益挺身而出”。其实,资方这种指责和对工会的“定位”,如果是因为“不懂法”也就罢了,诸多事实却表明:对方是压根儿就不愿意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法》、《劳动法》都明确规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参见《工会法》第二十一条、《劳动法》第三十条)

  同时,有员工上网发帖,对资方打击工会主席依法维权行为表示不满,提出质疑:良药苦口: 古总,您是不是太残酷了——看了您与工会的辩论,我心里别着难受。说出来,不对的,请您指教:

  您知道,年前我们□部长、□组长为躲债(供应商要钱)玩尽了招,您也躲着几天没来,我们打电话都关机。要说欠了一屁股债早没什么脸了,您却硬说工会主席一封信坏了“形象”——这与事实不合啊!你欠了我们一年工钱,工会临过年了才向政府反映(我们当时不知道)也没犯什么法呀?我知道,在私企当工会主席也挺难的:反映得罪了资方,不反映还叫“工会”吗?要是您夫人给人家白打工一年拿不到钱,您当工会主席怎么办?至今您对这事咬着不放,撤啊降啊逼啊……您想想,政府对围着他们缠的、对坐着请愿的,对屡屡上访的……是什么态度?都像您这么对待,那参加的人都该杀头!可中央好像还下文要各地“热情接待,妥善处理”。您不止一次在大会上讲“共好”讲“包容”,您这样对待工会,大家怎么看(心里!)。说到底,不就为一封信与拖欠一年工资的是非吗?谁对谁错,连三岁小孩也清楚的呀!再说了,你对现在我们中有些人跟着您声讨工会主席很开心——其实,不就是因为公司有点钱发工资了吗?我就知道这其中有几个人去年不止一次在网上也声讨过您呢?甚至连罢工、砸你家的心都有!我敢说,你以后要是再拖工资,你会看到能有几个人跟着你走的;就是现在,就是现在,不少人也在暗暗找出路呢——他们不一定是为了钱。有一点不知该不该在这里说:我听人家背后议论:古老板报复心很强,而且从来认为只有自己对。但愿这些话是瞎说的。当总经理的人应该有点风度、有点气量才能聚才发财。

  其实,你也不是什么圣人,哪能没错?对这次的事我看就处理得十分不当——如果你当时包容一点,坦率一点,您就不会像现在这样没面子!您为什么不能主动地承担起责任(——拖欠工资是谁的责任你想否认也难哪):向全体员工、向工会、也向楚主席道个歉,不就皆大欢喜啦……

  注:此帖一亮相,古丘桐就立即回复——对实质问题避而不谈,却大谈企业与政府对同类事(指上告上访)处理就是不一样之“道理”,意即政府要“安抚”,企业却可以“镇压”;同时,疑神疑鬼,又“冤”我一次。

  8、工会主席告白(二)、(三)

  ——这是我决定辞职后发在W公司内部网上最后的两个帖子,时间是5月13日下午:工会主席告白(二):另一位私企老总的感慨(转述)

  我本来不打算把这两个“告白”再上论坛了,可古老总前天中午又是冤我,他在回答一个员工的帖子时,什么(员工帖中的话)——“这倒像楚□□说的话,一脉相承”。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左一个冤案右一个冤案,我已在以前的答复中请问过几回了,为什么就没个完?难道当老总就可以“想当然”?!更令人费解的是我两天来递了三次辞职报告他都以种种借口不予批准(——这是不是有意刁难?)所以我只有继续自己的话语权了——

  ▲欠薪有理、有功——

  这些天,费这么多口舌干什么?不就是要证明:我欠你们员工的薪,不仅有理,还有功。你们都别急,因为我已尽了力,你看理由1、……2、……3、……。结论:是你们不与公司同舟共济,是你们向政府反映扬了家丑,是你们在公司最困难时见死不救跳槽、发文互联网、投书报社、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你工会甚至敢代表员工向市政府递状子——何况“隐瞒事实”!如果“如实”反映了——给政府的形象就会是——:W老板拖欠工资不但有理(——不是有钱不发呀,)而且有功(——他们老板想了好多办法融资——都怪银行不贷,投资者不去)!

  ▲此地无银——

  资方为何一再回避对工会主席个人的各种处罚不是因为上书政府而坚称是:“管理水平问题”,这大家都心知肚明。但作为当事人却始终困惑:你是老板,有这个闪烁其辞的必要吗?自古以来,谁的话能被听得进去?你的绝对权威早就竖在人们心中。工会主席不过是一个“打工者”,还能奈何得了你吗?所以找其它理由不仅与事实不符,还白白地送人“此地无银三百两”、“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之感,不值!

  ▲形象何在——

  要真是因工会(主席)的一纸投书坏了W形象,那么请问:W被投书之前形象如何?当时去市政府各部门办过事的人都知道一点吧?与公司有过交道的人们中都知道一点吧?(更不用扯债主们了),至于社会上的电台、报社、互联网、劳动行政部门(至今2003年的劳动监察年审好像还没通过)……是怎么看的,还用得着列吗?怎么就一口咬定是因为工会(主席)的一纸投书给“破坏”的呢?说实话,你们集中火力对我一个人施了各种“妙招”,告员工书发了远不止一封,甚至凭空捏造了许多“事实”,我都未觉得你们“破坏”了我的“形象”!其实到底有哪个“形象”就能被它下面一纸文字给真正破坏了的?——除非它自己有损害形象的证据!实在是怪不着别人的,更怪不得法律!——俗话说:脸的丑陋不是镜子照出来的(美也不是)!

  ▲如果换个位置——

  至于员工该不该跳槽,该不该投诉,工会该不该在年关前措辞激烈向政府反映……?在此说任何话都显得多余。不妨换个位置——包括那位政府官员:如果你或你的家人白打工一个月、两个月……直到一年,你们还会说自己这不该那不该吗?恐怕你们或你们的亲属,那时会比W员工、会比W工会更激烈得多吧?!

  ▲一位私企老总的话:

  “拖欠工资,走到哪里也不会有理,何况是一年!当老板的应想方设法,哪怕砸锅卖铁也应补上!没钱你就谢罪、闭口。实在没招就躲吧……。怎么还有勇气去争这个事呢?说一千、道一万,是你欠人家的,不是人家欠你的!这点法制人情都不懂,还办什么企业。”

  这使我想起一位朋友所在的公司老板,他曾经卖了座驾,取出自己的存款,投亲靠友告借还了员工的大部欠薪最终使企业赢得人心,赢得市场。至今,他回忆往事,还觉得对不起员工,对不起社会。

工会主席告白(三):法律告诉我们——

  我能想象得到:即使在我离开公司后的一段时间,这场风波也不太可能彻底平息——我还会被人列出许多“罪状”。但,这已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一面之辞并无科学的认知价值。我看重的是这场风波将带来的积极效果——今后公司决策者的随意性将会收敛一些,W将有章可循一些,员工将扬眉吐气一些……。至于法律究竟怎样定义这次风波的实质问题,让我们一起来学一学......

  9、工会主席被迫辞职

  由于资方在与工会就拖欠工资的辩论中,怎么强辞夺理都无法自圆其说,最后以谣言惑众又被事实击穿。从5月10日起,资方决定把争论的版面从主页移至网上“大家说话”专栏。本来我也觉得:拖欠一年工资与一封反映信,是是非非早就一清二楚了,东拉西扯何时是个完?资方所以自己违法还要倒打一耙,还要鸡蛋里挑骨头为自己撑门面说白了企图只有一个:资方可以“放火”,你工会(或劳动者)不可以“点灯”!故对我施尽各种伎俩,目的就是逼你“滚蛋”。其实,如此蛮不讲理之地,谁还能再呆下去呢?谁又愿意再呆下去呢?

  但你长一百个脑袋,也不会想到:办理辞职手续时,依然是一波三折——!

  5月11日,在我领到上月工资条后,我递上第一份“辞职报告” :

  尊敬的古总:因公司拖欠工资及未按合同制度约定支付报酬加其它原因,本人只能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请予批准。

 此 致!W公司工会主席 楚□□,2004年5月11日下午

  递上时,古冷冷地说:“这个原因不成立!”——这是我意料中的结果:承认错误需要勇气,承认违法不仅需要勇气,还需要守法的意识。次日,我再递“辞职报告(二)” :

  尊敬的古总:因种种不可抗力因素,本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请予批准。

  此 致!(落款同前),2004年5月12日上午,

  5月13日清晨,我将辞职受阻情况电话告之甫全,并发了火。他答应“我找董事长说说”。于是上班后我将“辞职报告(四)”递给甫转批........于是我写了一份“特殊”的“辞职报告”:

  W公司领导:因公司至今仍拖欠本人长达9个月工资,本人又连续写了四次辞职报告送达,均未获批。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人提出立即与你方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XXX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注:依据有关劳动法规的解释:符合《劳动法》第32条规定的辞职,是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的。可在我办完离厂手续,向资方索取欠薪证明时,资方却拒绝在劳资员打出的清单上盖章——所以目前我手上只有白条;且拒绝与我结算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

  10、尾声:人走了还要骂个不休

  5月13日中午,我正式办完离厂及工会工作交接手续,离开W公司。下午,我向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交上“劳动仲裁申请书”(见书末附件一),并向区工会及区政府递送反映这次维权风波的书面报告(见附件二),希望能得到调查处理。

  5月14日中午及下午,古丘桐在W内部网上连发了两篇文章——以“对全体员工的讲话”为题目,肆意对我进行漫骂,称我是“良心被狗吃去的人”,“抱着你那颗黑良心滚远点吧“,“我笃信你这样的人不会有好结果,这个社会不会容你!”

  有趣的是,就在古大骂我的同时,中午,W公司常年聘任的律师却打电话到我家里,说是甫全找了他,要他做我的工作不要上诉,答应马上可以支付拖欠我的工资。这显然是古的“战略”,先向我抛“胡萝卜”——因为他们知道:我肯定会申请仲裁。可当提出经济补偿时,律师却无可奉告。可见压根就没有依法解决我个人的合法利益之打算,只是害怕他的违法行为会由于我的投诉而对之更加不利而已。

  承认“违法”

  5月17日,古丘桐又写出长篇“讲话”,开始承认拖欠工资“违法”——“从法律角度去看待03年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不论是公司有钱或无钱,都是违法的行为,这一点是不可质疑的”。这个“转变”,可以说是我没有料到的,也令其他员工大吃一惊。——因为此前他的所有公开言词里都在为拖欠工资“有理”辩护,一再指责工会“未如实反映”,甚至在4月16日的“有话说”中否定是“拖欠工资”,而是“只存在全体员工是否能与公司共渡难关的问题”。而此时突然“猛回头”,什么原因?有的员工说是因为工会主席在网上公布了有关的法律条文(即“告白三”),也有的说是他咨询了外面的律师后,才不得不承认。

  “我们不愿意事事依法办事”

  然而,就在他不得不承认拖欠工资“违法”的文章中,却又公然声称“我们不愿意事事依法办事”,称那是“美国人的文化”,从而大谈“情意”、“道德”(?!),还说工会的“维权行为”是在公司“打了你一拳”时你又“回了一拳”,就是“双方不对”。实质上,古还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到处找托词,还在口是心非,自欺欺人。

  我们都知道,法是“德”与“理”的底线和原始前提。在合法的情形下才有“理”与“德”可言。一个不守法(甚至违法、犯法)的人去奢谈什么“道德”与“道理”,不是笑话就是空谈,除了为自己的不法行为辩解,余下的就只有怂惑人心!

  因自己的行为违法,大家都心知肚明,此刻若再就“法”去做文章做不下去了。古在该文中竟然偷樑换柱地妄言:“即使社会发展到法制阶段,道德仍然是人们用以规范自己行为的标准……遇事一定要从道德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你才能溶于这个社会,才会做人”。听听,且不说自己在这场风波中的诡辩、撒谎、辱骂、知法犯法何“德”之有,仅就“依法办事”这个普通人的行为共识而言,就“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而言,就必须遵守“游戏规则”的时代潮流而言——古的“理论”不能不令人之捧腹、大跌眼镜!以此理念去经营企业,企业的行为取向会是什么呢?真能如他标榜的高举“德”旗吗?在举国上下大力弘扬法制文明的今天,古的所言所行是否有“法盲”之嫌?

  对员工继续威胁

  极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古口口声声抑法扬“德”之际,便对员工进行威胁:“状告公司归还拖欠工资,就是极不道德的行为,想跟他(工会主席)走的话,赶紧走,现在不走,将来还会赶你走”。同时谴责员工说他在去年企业困难时期仍“每星期去打高尔夫球”是“素质太低”、是“来者不善”,并“特别提醒”部级以上干部要“真正理解公司的共好文化”。

  可以说,古的每一次“说话”(文章),都为自己的脸上又画了一道油彩,强辞夺理终有理屈辞穷的时候。当“理论”无法为自己争“光”时,他就靠一贯作派,最得心应手之术——以势压人了。

  “罢免”闹剧

  在我辞职离厂后的日子里,开发区政府接到我的情况反映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他进行责询时,他一面叫甫全出面敷衍说:“我们没对他(指作者)怎么,他随时可以回来上班”,一面自拟“全体员工的呼吁书”胁迫员工搞“签名”活动,要求“罢免楚□□工会主席的职务”,并向区政府、区工会、区仲裁委对我反起诉,向政府有关部门施压。

  其实,这纯是一场闹剧。我已打了辞职报告通知与资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办完离厂手续不再上班,所担任的一切职务(含工会主席)自然终止,根本不存在再“罢免职务”的问题(——我还是党支部纪检委员,可惜古不是党员,否则也会来一次“请党”运动)。他这么绞尽脑汁、兴师动众的目的,一是要做给政府看:我老板没错!是员工都反对他!!所以你们这样对我的批评是没道理的!!!二是可在员工中杀鸡吓猴:我要你们怎样,就得怎样!以后谁都不得再向上反映企业问题!否则,他绝无好果子吃——就像为你们讨工资的这位工会主席!

  在要求员工“自愿签名”过程中,古对会认为我正确的员工,亲自送“呼吁书”叫签;把长病休假的员工从家中找来签名;还有些母公司的员工与我之间根本互不认识……。有的员工在得知要签名前打电话给我说:“我知道你是对的,像你这样敢为我们说话的工会主席太少了。但我实在抗不住,不签肯定要被炒掉。请你原谅、原谅、我有罪啊!”有几位冒着风险先后单独找到我家里,诉说心中不平。我当即回告他们:“你们签,不要管我,千万别找苦吃”。也有的在签名后托人转告我,请我原谅他的迫不得已。

  特别令人可鄙的是——古故伎重演,又在“呼吁书”中多处制造伪证。

八、维权实践的思考

  思考之1: 自己的行为是对还是错、是依法还是违法?

  维权,不管是为个人还是为大多数,其衡量标准是什么?我认为首先是其行为目的是依法的,还是违法的?其次是其行为方式是恰当的,还是过当的?再则是其后果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即是否实现了维权目标?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我的维权目的的合法性在哪里?谁都能够理解,工资是上班的劳动者应得的合法收入,是他们的生活来源,是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只要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就应该得到足额的工资报酬。从企业方面来说,拖欠工资如果不属不可抗力因素,或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则是违法行为——而“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的解释,按有关劳动法规规定“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必须”先征得单位工会同意,且延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工资周期”(即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而W公司拖欠员工整整一年工资当时并不属“不可抗力”因素引起,若以“生产经营困难”迁就的话,又未按有关法规规定先征求工会同意,更大大超过了一个工资周期;而从资方的总资产状况及母公司的经营状况看,显然也不是支付不起。却一次次地以“马上就发”来应付劳动者的合理请求,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作为工会主席,在私营企业的地位是可想而知。记者上门调查、资方躲避关机、与资方请求只发一个月(工资)让大家能过个年都未果的情形下,我才写了这份“紧急报告”。要说我是“维权英雄”,我是十分惭愧的。只能说我的同情心我的职务使命使然。同时也是按集体合同的约定而行。此前,我从来都相信资方的许诺,还多次在职工们催问时做疏解工作,并于9月22日在内网上向员工书面答复。如果说我从来就有与资方作对的动机的话,那么我早该带领员工做出维权之事——因为在拖欠几个月时就有员工在网上呼吁工会要“行动”,而我却总是相信“面包会有的”。所以,我认为,即使别人当这个工会主席,在当时的特殊背景下,也会有维权的行为发生,甚至会比我来得更猛。

  《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工会应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这样,我才向政府递交了那份反映企业拖欠工资的报告。由此也可见,我的维权行为不仅合法,而且是很不“到位”的。(——但即便这样,资方都不能接受!)

  再看我维权的行为方式是否过当?我的全部维权活动的核心部份,说得简单点就是:在企业(资方)整整拖欠全员一年工资,且未给个准确说法,不见人面无法沟通年关逼近时写了一纸投诉而已。向自己的政府用书面反映情况,应该说,这方式是最文质彬彬的了,也是政府所希望的。既没有在那么紧要关头带领员工上访、请愿,也没发生其它过激行为。而看看当时全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形势及为讨工资发生的诸多新闻,我倒觉得自己的行为在维权活动中是相当“低调”的——加之当时外界还鼓励我们“即使你们闹得凶点也不为过”的话响彻在耳。至于报告中用词“激烈”些,我想谁处在那种情况都不难理解其心情——包括有员工后来责问古老板“如果你是工会主席,会怎么做”一样。何况,文字上再怎么翻江倒海,也还是“说说”而已,重要的是我的信反映的是实实在在的事实,并无一点诬陷企业之处。(——即便这样,资方还是不能接受!!)

  关于这次维权的效果,我也认为达到了初步的目标的——政府接到我的报告后,及时找了W公司董事长。且从后来上级工会的转告中,得知年前能先补发在岗员工三个月工资,是与“报告”密切相关的:资方曾打算“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发展生产上”。

  在此,要补充说明的是——资方一直追查甚至认定那封信仅是我“违反工会组织程序,强加于每位员工”所致,我已在“工会主席答复”一文中作了解释,并从一开始做了准备:我个人承担全部责任。我绝不会为了澄清这点无关紧要的所谓“问题”去给别的员工带来伤害。即使有些当事人被迫否认,我也相信法律与常识都不会本末倒置、因果不分地去判断孰是孰非!

  思考之2: 资方竭力反对的原因何在?

  资方拖欠全体员工一年工资,这从法律上说,显然是违法行为;从道德良心上说,显然也是违背人之常情的。工会(主席)代表员工向政府投书,既是依法行事,从道德良心上说,显然不悖公理民意——因为拖了一年了,又逢年关来到,沟通无效请求无果而全国清欠农民工工资如火如荼之际。如此合理合情合法之举,按说:没有导致任何风波发生的理由!若仅仅是投书中用词有点激烈之故,则人们不禁要问:过年了,打工者谁不想得点工钱?难道你老板欠债长期不还,人家讨债还不能声音重点?急点?——然而,资方就是敢于对自己的违法欺理行为千般歌功颂德,对工会的无奈之举万般挑剔责难!究竟原因何在呢?

  其一,(也是最关键的)是缘于资方对自身的定位错误

  资方以为:我是企业主,你们所有打工者都是端我的饭碗,我养活你们。我是“施舍”的“救主”,你们是“受恩”的“难民”。没有我,你们就得失业!就得挨饿!发不出工资,发多少工资或者想拖到什么时候,那是我的事,用不着别人来管,更不用你工会主席来催!

  正是这种对企业与员工关系认识上非对称一边倒,导致这场风波发生,发展,扩大直至双方对簿公堂。也迫使自己不得不在法律与事实面前低下头去。

  其实,任何企业与职工的关系,都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互为依存,此亡彼灭。拿私企而言,不错,是你为劳动者提供了就业岗位,但劳动者可不是你白白养活的——他们用自己的双手和智慧在为你创造财富:他们所拿到的回报仅仅是自己创造的一部分价值(甚至是一小部分)而已。正是因为这种对自身定位的反常,故演绎出后来一长串“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可以点灯”的荒诞剧!

  其二、缘于资方对工会组织定位的错误

  在资方的心目中,企业是自己的。有资本才有发言权!你工会算什么?既没有资本,也没有权力(不是官员),怎么可以对资方的行为进行干预?我老板再仁慈,你工会对长期拖欠工资不满,也得经我同意才能向上反映!且必须为我说些好听的,别让政府对我印象不好——最好通过你们的反映能把这责任(发放工资)推到政府头上(——这些“想法”在资方发在内网上的第一篇“有话说”中表露无遗)。

  资方不清楚(?)工会是代表劳动者(员工)利益的一方。《劳动法》、《工会法》都明确规定:在劳动者合法权益被损害时,工会组织必须站在劳动者一方,与资方(企业)进行交涉,并可以要求政府出面解决。

  其三,由于一、二的错误,导致第三个错误:对工会依法维权,不择手段进行抵毁打击

  我想W公司老板并非真的不明白“拖欠工资是违法的”这么一个法律常识(——《劳动法》颁布都10年了)。而是因为社会长期来对“老板”的过于宽容,对“金钱”的过度崇拜,养成这个阶层中一些人财大气粗、有恃无恐的心态:什么法不法的,有钱都能“摆平”!你说我拖欠工资违法,你说你替员工讨工资有理,我就不信,看谁搞得过谁!?我就要用我的“违法”来镇压你的“依法”,谁能把我怎么样?!于是便出现了一系列奇奇怪怪的“借口”,甚至什么借口都不要,就能对工会“问罪”。

  其四、“面子”作怪,企图杀“鸡”吓“猴”

  从我与老板们的一次次对争中,局外人都可以看出:资方常常是不顾事实的,甚至捏造事实直至制造书面的伪证,都是为了自己能压倒对手,说穿了就是赢个“面子”。结果往往弄巧成拙,变成“死要面子活受罪”,自己把自己推到尴尬境地。

  因把“面子”看得比“法”还“伟大”,所以对工会主席的维权行动进行的各种打击,归根到底就是要达到“杀鸡吓猴”的目的,以使以后的“面子”更多“光采”——由于在企业里,唯有工会有着法定义务和权利替员工说话。把工会“制服”,等于给资方自己除去了“绊脚石”,以后怎么“放火”都没人敢问了!

  我想,如果W公司老板能有一颗平常心,能把自己放在“公民”的位置上,这场风波完全可以像我在第一次“答复”中设想的那样完满解决。老板在员工和社会上的形象会比此刻好得多,对企业今后的发展会更有利得多!

  思考之3: 员工逃避的原因何在?

  在我被资方无情打击和辱骂的日子里,我的心情灰到极点。尤其是看到有位员工在网上发出“人心啊,人心!”的感叹时,我无限地伤感!

  我曾想:我是冒着风险为员工讨工资过年的,自己并未得到任何“好处”。虽然这是工会主席该做的,但不做不是一样过吗?时下有多少工会主席像我这样“傻乎乎”地用自己的“饭碗”作抵押去为员工“维权”的呢?

  我曾想:在员工拿到那一点工资之前,公司里的网上是一片声讨老板的帖子。怎么现在老板拿工会主席维权行动是问时,就很少再见到为自己声援的呢?

  我曾想:在真真实实的事实面前,谁是谁非,谁违法谁有理一目了然,为何就有些人不仅不以沉默呆之,反而贸然倒向违法者一边呢?

  同时我还看到:自从老板对我的报复公开与升级后,原来对我相当热乎的人冷下来了,有意无意之中开始疏远了,即使是工作上的联系也显得局促起来……。

  更为严重的是,在我已辞职离开公司后,资方发动“全体员工”仍要“罢免”我的工会主席“职务”并向政府、工会、仲裁委反诉时,竟有不少人写上自己神圣的名字,使本来承认“违法”并十分灰溜的老板如获至宝、喜出望外。我更感到一种从未有过的悲哀和无奈!……这是为什么?怎么会这样?!

  按理说,我的维权行动遭到资方的反对是可以理解的,但怎么也该得到大多数(不说百分百)员工的拥戴呀?何故却得了个“恶报”!是社会太“现实”,还是人们太“理智”?其实,两种“因素”都有!

  从社会 因素讲,现实状况是:在我们的现行体制下,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其作用非常有限,更谈不上实际权力。说到底,工会还不能真正给员工带来切身的根本上的利益(——依法维权,那只是给少数人偶尔的安慰)。资方可以任意炒劳动者鱿鱼,工会却无法给员工找饭碗(——介绍就业也只是“介绍”,并非“解决”);更不能通过带领员工罢工达到给工人长工资或阻止裁员的目的。你甚至连自己都“自身难保”——工会还得拿着资方(单位)的工资,坐着单位的椅子,“经济”不独立,“主权”能多大?

  从人为因素看,劳动者的生存之路是靠就业来实现的。对于已经获得的工作岗位,劳动者视如生命一般(——由此,资方也可明白:劳动者的维权行为实在是迫不得已的)。当生存的压力之“重”与道义感情的感觉之“轻”碰撞时,对大多数人而言,理智就会编向“重”的一方。这“重”来自何方?当然是提供了岗位的资方(单位)一边。将工会与资方对自己生存的威胁性一对比,普通的劳动者都会觉得:资方得罪不起!于是,只有忍气吞声,心中(对资方、单位)不服,也不敢表露。而对于工会依法维权明知长了劳动者志气、挫了不法老板淫威,一般也只会坐山观虎斗心中暗欢喜,却很少会挺身而出支持工会的维权活动。由于这种“理智”顾及的是“眼前”,从长远看,反而助长了无良老板的违法行为与侥幸心理,从而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断被侵害,其程度也会越来越重。

  思考之4: 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种种表现,工会以组织名义维权现状

  在《劳动法》《工会法》出台之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损害可以说相当普遍,在非公经济单位里尤为突出!在两法出台之后,总体情况有所好转,但侵权现象仍不鲜见,有的甚至极为严重。据笔者所做的有限社会调查发现,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情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休息、休假权

  受侵害的主要是企业内的辅助岗位,如保安、保洁、绿化、司机等。这些岗位有的被要求“天天在岗”,有的要求“随叫随到”,却很少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再有像女工的生育假,有的老板嫌“太长”,随口一句“只休两个月,否则换人”;职工因病休假,在有的企业被视同事假,全额扣薪。至于像行政事业单位的“带薪年休假”,能享受的员工更是凤毛麟角。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国务院及劳动行政部门的法规是有具体规定的。在这方面,私企远不及国企及外企执行得好。

  (2)劳动报酬权

  加班加点,既不给员工安排补休,又不依法支付加班费(或不足额支付);同岗不同薪,提职不提薪;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等等,几乎在所有非公经济企业里都会有所发生。

  (3)福利保障权

  国家强制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不少小型非公企业只办一项两项,有的甚至一项不办;即使都办了,但都在缴费基数上搞“两本帐”;或只搞一部分员工的保险而不是惠及全部劳动者。由于企业没有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一般职工暂时尚无所谓,那些老弱病残者则有切肤之痛!

  (4)人格尊严权

  有的非公企业老板因自身素质影响,喜欢搞中国化的家长式管理,稍不如意,轻则骂人重则动手,甚至像罚跪、搜身都视为儿戏。这类粗暴不文明行为,尤其对女工会造成种种精神伤害。

  (5)人身保护权

  有的老板雇用的“保安”,实质成了“保镖”、“打手”,他们可以随时因老板的一个眼神对员工行凶。甚至打伤了人还要威胁员工“不许张扬”。打人犯法,这是常识,严重者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可有的老板常常会说:“老子有钱,大不了破点财!”还有的老板视工人生命如草芥,作业现场各种安全隐患多如牛毛,却不愿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投入必要资金。

  (6)劳动就业权

  表现在该签劳动合同时不签,劳动者若“要求”则会被一句“你不干我找别人”堵上;其次是随意“辞工” : 资方可以随时安排一个什么人进厂,可以随意炒掉一个他认为“不顺眼”的——尽管这些员工是靠本事竞争上岗的。你说他“不理智”也好,他就是要处处摆出一副“绝对权威”!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他甚至可以挖空心思找出种种借口逼迫员工“自愿”走人;至于该续签的劳动合同不续签,不该提前中止的合同提前解除,更是劳动者有口难辩的劳动就业权被剥夺形式。

  尽管侵权现象涉及方方面面,且屡屡发生,但现实中工会依法维权却姗姗来迟,如履薄冰。而工会维权活动所以不到位甚至徒有虚名的原因,综合起来看:主要是受传统观念和现实环境影响所至。

  工会组织素有“多栽花,少栽刺”之传统,加之国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多一事 不如少一事”的事故城府,使得不少老工会工作者总是乐意充当单位领导或老板百依百顺的“和事佬”角色。

  雪上加霜的是,在现时的私营企业里,工会的“份量”之轻本来就与资方的霸主地位无法同日而语——虽有《工会法》、《劳动法》撑腰,那毕竟是“法”,它与老板的“家规”比起来,总给人“山高皇帝远”之感觉;若再添上一些有关部门有法不依的弊端和执法力度的严重欠缺,不能不使一些基层工会工作者即使明知老板违法、有心为劳动者“说话”,也忧虑重重。故目前工会组织在维权上的作用,非常明显地表现出以下倾向:

  1、一切听从企业老总(老板):“商量”变成“服从”,只栽“花”,不栽“刺”;2、“合作”冲销“维权”:遇有企业的侵权行为,工会往往不先站在员工一边为劳动者扶助,而是“说服”劳动者“大事化小”“闹了也没好处”……,而在劝资方“息怒”时,则娓婉得多。把《工会法》授予的“基本职责”,变成一根弱不禁风的“软肋”。偶尔能争取到资方的一点“原谅”“让步”则认为“维权成功”——殊不知那只不过是老板的一种“姿态”而已。值得注意的是,时下有一种对工会的新“定位”说辞,认为工会组织只有从与资方(企业)的密切合作中方有自己的利益,彻底否定《工会法》规定的“维权”职能。这不啻是一副激发少数私企老板恣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兴奋剂!3、在其“位”,不谋其“政”:认为“维权”是“得不偿失”的事,谁遭遇谁倒霉。只要自己不被侵害,偶尔来几下“花拳绣腿”也为的是装点“门面”。这种“不作为”在非公企业里的兼职工会干部身上表现相当普遍。

  那么,有没有义无反顾、踊跃为劳动者依法维权的“工会人”呢?有。他们像大街上见义勇为的“散客”一样,难得一见。但我们没有理由因此去批评许多工会组织、工会工作者“不称职”——因为任何事情的成功,仅有“内因”是不够的。走笔至此,我想起《老百姓关心的16个国事难题》一书中对国企工会的描述——“职工的权利体现的机构是工会,但是现今的工会受制于高层是很强烈的。工会完全是为了高层服务,难免会同流合污。……工会没有行政行使权利,没有自己的发言地……。还有职工代表大会,不过是领导会,老头会,三手会”——这就是现状?国企如此,遑论非公。

  思考之5:法治阳光的渗透力有多大?何时能普照每个角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至今已过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新版)颁布至今已达三年。两“法”有一个共同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法律规定,则有法可依;出台这么长时间,普法宣传搞了几轮,应该说人人皆知。可你看事实却是(网络搜索结果):全国劳动投诉案件每年以20%的比例增长,企业败诉率居高不下,私企的败诉之多更独居榜首。

  请注意,这里提及的劳动投诉案件,基本都不是以工会名义提出的,而是劳动者个人在离开原单位后上诉的。基层工会组织在维权方面的“贡献”几乎是白纸一张。

  由此可以看出:普通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增强,又从另一面说明企业老板(老总)依法办企业依法管理企业的法律意识仍然偏低!

  这种状况同时还告诉我们:法治阳光的渗透力还不够大,还没有普照经济领域的每个角落,还没有照进每个人的心理——特别是企业老板的心里。也即是说,法治在目前还没有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影响力!

  纵观我们中华民族的社会发展史,今日法治环境的形成所以步履维艰,不能不说与我国过去长期的封建制度有关,“人治”的影响根深蒂固。这是造成现实中“权大于法”、“钱大于法”的怪事怪圈时有发生的主因;同时,历史遗传的人性“基因”使许多百姓在不知不觉中酿成“胳膊扭不过大腿”“有权就有理”等等与法治相悖的评判是非的陈腐理念,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现代法治环境的形成与优化。

  那么,如何才能从根本上增强法治阳光的渗透力呢?笔者以为应有以下措施:

  一、大力宣贯法律主体平等观念,别让“企业”高人一等。从正规的法律意义上说,企业(单位,甚至政府)与劳动者(公民)双方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中也不存在数量对比关系。即不论大小企业与不论多少劳动者(哪怕只有一人)在发生矛盾诉讼时,不能只认为前者是“公”后者是“私”、前者是代表“大多数”后者是代表“少数人”、前者是“发展经济”后者是“维护私利”……从而使判断是非的标准畸变。否则,则可能产生“惯”坏了企业的严重后果,诱使一些不法经营者打着“公”的旗号,不仅恣意侵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大肆鲸吞公共资财或偷逃税费或制假售假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塑造企业与塑造人一样,无原则地“娇生惯养”只能使其成长中误入歧途!国际上安然等大型跨国公司的倒闭、国内“银广厦”的停牌等都是依法制裁——法大于情,只有依法办事,社会才能正常发展。

  二、强化执法力度,增大违法“成本”。这些年,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以私企为重灾区),这不能说与执法力度不足无关。在劳动争议中,发生“各打五十大板”或做“思想工作”让受害者撤诉或对违法企业网开一面重责轻罚等现象时有所闻。这有种种原因,如W公司老板就爱宣称“我们不怕,到时可以摆平它。”怎么“摆平”?拿什么去“摆平”?其二“长官意志”:为了“保护地方经济”(这在打假、打击走私等行动中遇到最多的借口);其三仲裁(或司法部门)依法行“正”的积极性不足。“外因”影响仲裁机关“自主”,“内因”影响仲裁的“自觉”。内外结合,则造成仲裁结果不能到位。要强化执法力度,必须综合治理。

  其次,增大“违法成本”也是治本之道。一些企业单位为何屡屡发生侵权事件,这与之未受惩罚或惩罚过轻有关。试想,违法所获得的“收益”大于所付出的“成本”,他怎么会守法?举个例子:一老板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被告上仲裁庭,结果若仅裁决其返还甚至来个“分期”,违法者既无需支付利息,又不用额外补偿,还可以“分期支付”的话,你说,他今后有钱的话,还乐意按时支付工资吗?虽然有法律明文规定“补偿”“赔偿”,但在实际执行中,劳动者一方很少能够“享受”;“应该得到 ”的往往得不到、至少要打个折扣。反思打假打了这么多年,为何假货照样猖獗?是一样道理:因为制假售假获利远远超过东窗事发后的“惩罚”!如果谁拖欠工资,到时不仅要如数补发还要支付利息和规定的补偿甚至额外赔偿,恐怕他再也不会找什么“借口”了——还可能自己掏腰包给垫上!所以,如何使违法“成本”增大(当然要依法增大——问题是有法要必依),乃是制止此类违法行为的利器。

  三、实施工会干部职业化(探讨)。工会组织目前尚不能依《工会法》规定,真正有效实现其维权职能(从笔者在老板整整拖欠一的工资后投书一封就遭失业之难可见一斑)。此说不是作者凭空虚构去否定《工会法》现实意义,恰恰是为了实现其目标的由衷之言。客观地承认现实,才有勇气去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说句心里话:作者写那封信——“紧急报告”(且称维权行为吧)是逼出来的,不是无事生非,更非老板挑唆员工所指称的“想当维权英雄”!试问,如果没有私企拖欠在先,没有员工(会员)的疾呼与拮据之状,不是年关来临,不是集体合同的约定到期……,我便是“天才”加斗大的胆,能“造”出来吗?

  所以,尽管工会维权行动在资方违法之举之后,其方式也理智温情,无一不是处,结果仍“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这里是由深层的原因的:

  如果,工会组织能在经济上独立,工会工作人员能有自己的“饭碗”,再依法维权,资方还能奈何得了吗?这就像原来有的国企假帐风行,而依《会计法》追责其财务人员不尽合理一样:因为财务人员端的是厂长的“饭碗”,你不按他的要求做假帐,你就会失业(当然可以再找新岗,但哪有说的容易)。故国家后来对特大型国企采取特派员制度。这就从根本上制约了企业的违法行为:因为特派员可以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不用担心企业炒他的“鱿鱼”!经济上无虞,职场上保障,这是一个人或一个组织堂堂正正行事的前提!公务员所以应该秉公办事,就因为他吃的是“皇粮”……。

  探讨一下工会干部职业化问题,是否必要,是否到时候?是否只有实现“职业化”,工会的维权才不会尴尬?等等问题,笔者无多少发言权,仅作“聊斋”吧。

  思考之6: 路长长,别趴下:凡事不可能一帆风顺

  回顾自己曾经遭受过的两次大的坎坷,都没有这一次被伤害之深,都没有这一次无助之甚!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自己到底损犯了谁?为何在历史前进到今天以法治国的年代,因我的合法行为直接受益的同事,依然疏法而亲权?而大谈“共好”的企业老总,竞然连面对客观事实的勇气都没有?

  在最困惑的时候,我没有继续去怨天尤人——因为那不起作用。我要向历史,向社会找答案:无数为革命和建设付出宝贵生命的烈士、英雄,他们“得到”了什么?孔繁森,那么好的一位党的干部,却在副县级位置上十一年不动,他不“冤”吗?而我——仅仅做了点什么?河北的郭光允,在反腐败中遭到那么多无法想象的波折与陷害,他不是一样挺过来了吗?现实中,一些见义勇为者的忘我义举,有的不但得不到被救者的作证,伤了残了还要为医疗费奔波?……再想想国家、社会、政府的难处,自己这点“冤”真的算不了什么!

  也许,有人会说:你这是阿Q精神。但我就是在这样的“自我安慰”中省悟出一个道理:“精神胜利法”有时并非坏事——它能帮你从痛苦中淡出,从逆境中走出。能化悲痛为力量,能驱乌云见阳光。你就会知晓:世上的事是很复杂的,世上的人情远不止一种;解决问题的路有千万条,条条大道可通罗马!千万不可钻牛角尖,千万别遇到挫折就趴下;凡事不可能一帆风顺,持理依法的事也不可能一路绿灯。学点这种逆向思维、扩散思维的思考方法,我想,对我们普通劳动者和工会工作者在依法维权实践中是有些益处的——至少它可以避免因急于求成而使问题复杂化,避免走极端而导致事物向反面转化,避免外界压力给自己的亲朋造成过多的伤害;而且,它更利于维持我们的身心健康,是个人人格魅力的一种体现。

  曾任美国第三十二届总统的罗斯福,有一天家中失窃,被偷去很多东西。他的朋友写信安慰他。他回信说:“我现在很平安,第一,被贼偷去是我的东西,而没有伤害我的生命;第二,窃贼只偷去我部分东西,而不是全部;第三,最值得庆幸的是,做贼的是他,而不是我……”。其实伟人身上也会有“阿Q”式的东西,而好处就是:在任何不利中都能看到积极的一面。

  俄国著名小说家契诃夫,也说过内容相似的一句名言:要是你的手指被扎了一根刺,那你应当高兴,挺好,幸亏这根刺不是扎在我的眼睛里!

  仔细咀嚼这些看似调侃的语言,我想,在你今后的人生征途上再遇到不如意时,定能坦然面对,有效地化“险”为“夷”。挫折甚至灾难,本身就是对人的精神与意志的洗礼。没有经历磨难的人生或曰一帆风顺的人生,不仅绝少,也不值得羡慕。俗话说,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以此与同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及基层工会工作者互勉。

  思考之7: “被迫维权”与“关爱员工”:与私企老板们共榷

  资方(企业)要提高自己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诉率或减少被投诉的可能性,从而避免屡屡败诉的窘境,从笔者以往的治厂经历中感受最深的一点就是:必须依法经营企业,从关爱员工做起。

  依法经营,不单是这个社会对我们业主的起码要求,也是我们个人经营理念的立足点,更是我们企业长治久安、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我们在操作企业时,既不能违反《宪法》也不能违反《税法》;既不能违反《会计法》,也不能违反《产权法》;既不能违反《刑法》《诉讼法》,也不能违反《劳动法》《工会法》……

  《劳动法》、《工会法》是保护劳动者、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与我们企业主的关系密切,不妨在此多说几句。说得明白点:“二法”是为劳动者与工会监督我们在相关方面是否依法经营的一道紧箍咒。不管我们老总老板是否乐意,法律就是法律,具有天生的强制性质(——国外在类似的法律上可能要比我们现在出台的严厉得多)。但法律与纪律对人的约束性有相同的地方,就是你尊重它,遵守它,养成习惯,形成自觉,你会觉得它并不可怕,更不可恨,而是可敬可亲——因为它能给你带来正大光明做人做事的美好感觉,有助于你的事业顺顺当当地发展壮大。

  反之,如果我们不在学法用法中依法经营,而是削尖脑袋去钻法律空子,甚至怀着侥幸心理去违法违章,法律就会毫不留情地找上门来,打你个一败涂地——就连国际知名的大公司都无法招架被制裁的命运,有的因此而轰然坍塌。其例远非一二。

  其实,《劳动法》、《工会法》的颁布实施,对劳动者与工会而言,说是有了保护神,可我们的老板们还是比谁心里都清楚:他们并未因此而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他们照样小心谨慎地在自己的岗位上敬业,而不敢有半点马虎大意!更没有哪个劳动者会故意去得罪给他们提供就业岗位且报酬不是悬殊太大的单位(老板),而且往往都心存感激,唯恐被说成“不知好歹”。加之国情就业难已成普遍现象,诸多因素制约着劳动者(工会)在与资方关系中的平等地位,他们的抗争可以说都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常常是一忍再忍,忍无可忍时才爆发,且时机基本都选择在决心离开企业之后。有的甚至冤死也不说,惹不起就躲,什么也不要,一走了之……。由此可以看出,一般的劳动争议投诉就劳动者一方而言,都是“被迫维权”的结果,而非“主动出击”。

  正因为劳动者就业不易,他们都自觉珍惜自己的“饭碗”,若老板们再待他们仁慈一点、公正一点(哪怕只是一点点),他们都会受宠若惊,感恩戴德!同时,中国人心目中的“投挑报索”“滴水之恩涌泉相报”情结由来已久,你对下面好一分,他会回报你十分(注意,这“好”不是“白送”,而是要“公正”,该“给”就给,不是要你滥施)。而且,这“好”,也不一定全是物质上的“实惠”,有时你对员工一丝真诚的微笑,一个轻轻的颔首、一声适时的问候、一句恰当的评价……都能使职工有归属感。……关爱员工的方式、内容实在是言之不尽,并非只有提薪加级才是“关爱”!只要我们做老板的坚持依法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员工”的举措就永远没有尽头。到时,不但不用担心违法被诉被罚,还会引来众多溢美之辞和效益大增——人心齐,泰山移;得道多助,众擎易举。当人心齐了,企业旺了,员工乐了,自己富了,名声好了,社会认了之时,我们做老板的再回首“关爱”中的“支出”,定会大声疾呼: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仅是混蛋,简直是天下最糟的笨蛋!

  思考之8:诚信与榜样—— 一个沉重的话题

  其实,这次风波对我而言,最大遗憾不是个人的“冤情”,而是所遭遇的诚信的无情毁灭和职业经理人形象的轰然崩溃。这也是我决心写作本书进行反思的根由所系。

  谁都知道,作为独立存在的团队和活生生的自然人,在社会活动中不可能不犯错误,不可能永远正确。错了,坦然地认个错,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谁也不会再计较你,还会觉得你可亲可信。错就是错,没什么好说的,对违法行为,更不应去找“借口”——这是常识与常情。如果反其道,强辞夺理,倒打一耙,结果必然是越抹越黑,错上加错!被誉为“20世纪最伟大的人生导师”的(美)戴尔·卡耐基在《挑战自己》一书中曾指出:“认错,不仅使自已获得一种好的结果,而且也给人一个良好的印象。没有人在乎你当时的面子,那只是你自己的在乎,或者你内心根本不想认错罢了。如果你将别人正想要批评你的事情在他有机会说话以前说出来,他就会采取宽厚、原谅的态度,以减轻你的错误了。”

  其实,当老总(老板)并不一定就比别人高明多少——地位高低并不能保证自己凡事都正确都合法,下属也从没有这样去要求自己的上司或组织或政府。人们只是希望“居庙堂之高”,能依法行事,能有足够的诚信!——如果这样的要求都做不到,还怎么去运作一个企业和团队呢?如果这些普通人能做到的你在高层却做不到,你怎么建立自己的威信?没有威信,如何去号令“天下”?是的,你可以像拿破仑说过的用“恐惧”和“利益”两个“杠杆”,但那是战场,在如今的法治年代,在以人为本大行其道的岁月,无视“规则”缺少“信用”,就失去了立足之本,怎能“混”得下去呢?

  再说,老板就能靠“有钱”什么都不顾吗?劳动者不是机器,是有情感的活人,对于像W公司这样的私企老板,员工当然不会要求他们像国企经营者像政府官员那样廉洁自律处处身先士卒,但你不能不讲理呀、不能以势压人呀、不能造谣栽赃做伪证呀!比如:不少国家都有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的法律规定,你拖欠员工一年工资不发,每周去打高尔夫。员工有异议,你却斥之为“素质太低,来者不善”;再比如:自己拖欠工资不主动检讨,却百般找碴问罪依法讨工资的工会;无理找碴也不说,还临时制造假文件执意去倒打一耙……这类言行,除了明明白白地示人:“不讲理”“小肚鸡肠”“无法无天”的个性特质外,还能树立什么“形象”呢?高科技企业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典型代表,知识经济应该是法制经济、是道德经济、是信用经济。“高科”的老总们最不能缺少的正是法律意识和诚信道德!

  由此,我想起曾经读过的中外名家经营诀窍书中描写的日本松下幸之助的故事:上世纪二十年代初,一个年末,工厂照惯例要进行大扫除,幸之助在巡视时注意到:工厂50多名工人竟没有一个去打扫厕所。于是自己去打扫。“打扫厕所时,我体会到,自己如果没有考虑到工人的想法就生气,并表现出自己的急躁情绪,给人的印象会很不好。作为工厂的主人,必须率先做出榜样。我亲自打扫厕所就起到了缓和紧张局面的作用,同时我也得到一个重要的启示:即作为主人,不能仅仅依靠权威”。也是松下,在世界第一次经济大危机时,在公司销售额大幅度削减、管理人员向其提出要求裁掉工人二分之一时,他坚决反对。他提出:工人一个不减,生产实行半日制,工资全天支付——从而一步一步地建立了把以人为本作为经营哲学的全日本最棒的大企业!

  而华人首富李嘉诚先生在谈自己的经营诀窍时,则把“信用”赫然列为成功“三原则”之一。

  国内新崛起的行业之星——蒙牛乳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牛根生,更把“经营人心”视作企业文化的“基因工程”。

  ……什么是经营人心?怎么去经营人心?我理解:就是靠老板们的个人觉悟和魅力,靠他依法经营的理智,靠他道德诚信的素养。遇事能以己之心去换员工之心,以己之心去暖员工之心,以己之心去照亮员工之心。如果道德诚信短缺,甚至知法违法,他所操作的企业就不可能赢得人心而有生命力——即使是“高科技”,也无法正常生存下去。——因为知识经济时代从本质上说就是以人为本的时代,它无法容纳背离其“游戏规则”者!

  思考之9: 政府处理“问题”之决心大小与“依据”?工会及劳动者的期待

  在本节之前,笔者就工会、劳动者、法制及老板对依法保护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应做的措施谈了点看法。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窃以为:政府承担的责任更大,起的作用也更大,且往往是决定性的。

  由于只有政府才是执政的机器,才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力,故一切法律只有通过“政府”这只“手”才能实施。而其它各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都是被动的守法从法者。后者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政府”来判别。(——这里探讨的“政府”是广义的,即所有应由纳税人供给的权力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总称)

  就《劳动法》与《工会法》的实施效果来看,我们欣喜它已成为劳动者(或为劳动者)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尚方宝剑,用工单位也普遍提高了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仍不可小看,主要表现在——

  (1)用工单位不主动订立劳动合同,(2)用工单位不主动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3)用工单位不依法给予劳动者应得报酬,(4)劳动者及工会的维权行为不受重视。

  从目前笔者了解到的情况而言,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单位远非一二家、三四家,有的劳动者主动要求签合同当面被拒绝——“要签合同,你到别处去干!”类似现象在规模愈小的用工单位愈普遍。甚至有的老板公然大嚷“我不管什么《劳动法》,劳动法能给你发工资?”有的即使签了劳动合同,但合同内容也不规范,明显带有“强制”色彩;有的用工单位不按规定在双方签字后对合同进行鉴证、不让劳动者保留一份,甚至单方修改合同原文……。

  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在私营企业几乎可以说“无一例外”——这并非危言怂听!表现在哪里?一是不愿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主要是逃避社保责任——因为企业在这一块上要承担工资总额近30%的缴费额度(指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强制性社会保险);二是不按社保局规定的缴费基数投保(搞工资总额“两本帐”);三是搞部分投保——对部分劳动岗位投保,覆盖面不全;对部分保险项目投保(不少用工单位只办养老保险,如W公司的“失业保险”是在一次劳动争议仲裁后为几个人单独补办的);四是起保时间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从业时间不符,都是滞后;五是拖欠保费现象严重;六是缺少社会责任感,认为社保费是“白交的”——新办企业老板对此认识大多不到位。

  不依法给予劳动者报酬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不按时支付、不足额支付、低于规定标准(如当地最低工资、单位工资制度)支付、不以货币形式支付、加班不给加班费等等及无故拖欠工资。还有更欺人的是有少数单位已从工资里扣了员工应纳的社保费,单位却迟迟不上缴,害得有的劳动者到退休时都不能正常享受退休待遇(——社保局因企业欠缴保费而拒办退休手续)。

  劳动者及工会维权不受重视,则表现为三个层次(一寡二淡三冷):同层面上——“事不关己,袖手旁观”:同为劳动者(或同为工会组织)

  对同伴的维权行为敢于支持的少,害怕累及自己;甚至有“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企业党组织也是如此。笔者曾向W公司支书书面报告请示按市委文件进行干预,结果对方未予理睬(注:支书本人是董事,是否利益压倒党性? 引文出自《党的十六大精神学习读本》一书P103)。

  工会层面上——“无能为力”:企业工会对企业劳动者的维权行为不反对也不敢支持。尽管《工会法》规定明确具体,概因“自身难保”,想“重视”而不能。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的维权行为则将“支持”转化为“安慰”:“保重点,想开点。公有企业还好商量,私营老板只有政府出面才行……”

  政府层面上——多多少少表现出“不制止但是不欢迎”之态。维权被认为是“报忧”,认为与“中心”不一“调”(——就像有的观点认为反腐败会影响经济建设一样)。故把这类“问题”当成问题及时处理、着力处理的少,掩盖、瞒报、“做工作”让受害者委屈的则不乏其例。(——笔者经历的这场风波的起因曾被新华支社记者写了内参,上传前就被当地认为“有损形象,影响招商引资”而未能发稿)

  由此可见,政府对劳动者(或工会)维权这个“问题”的态度,是但愿不要发生,发生了也但愿不要扩大“影响”,并非是以科学态度直面“问题”,积极解决“问题”,更甚少去透视“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有效地去制订防止类似“问题”及相关问题再发生的措施。从而导致“问题”不断发生,甚至愈演愈烈。就像瞒报禁曝安全生产事故而并不能从根本上减少事故一样。

  有些政府官员为何害怕“问题”的曝光?从心理上可以看作是好大喜功爱“喜”厌“忧”,从形象上看是有损“脸面”,从实质上看,则是为了保自己头上的乌纱帽,担心“问题”多了影响仕途晋升。产生此行为的根源与官员的个人觉悟有关(比如是否真正实践“三个代表”、是否坚持实事求是、是否有强烈的法治意识,是否淡泊名利……),但主要应追究我们长期以来考核干部的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抑恶扬善的功能?“数字出官”风行多年,“发展经济”掩盖一切,民主监督流于形式……。这些积弊都不利于对干部的公正评价奖惩和激励廉政勤政!不可否认,数字能说明一些问题,经济肯定要发展,领导可以说了算,但前提应该是:数字必须真实,发展经济不能破坏生态不能违法乱纪,领导决策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依法作出……。一方政府的执政水平依我之愚见应主要表现在它解决问题的能力上、依法行政的效率上,保持社会协调发展的成就上(——而非是没有“问题”或问题“多少”)。

  由此亦可见,政府的有关官员如果能用科学的态度来看待“维权问题”,则不会首先把“脸面”放在第一位,也不会以“发展经济”的幌子否定“维权”的合法性,从而影响政府解决“问题”的决心,进而影响政府在社会上在民众中的形象,当然也影响在外商中的形象(外商最看重的是政府依法办事原则性,而非随意的奉迎与优惠)。

  影响政府处理“维权问题“决心大小的另外一个因素是:看重劳动者(工会)维权“力度”如何?而非其合法性和用工单位的违法程度。从我所在地区的劳动维权案件分析:由于企业产权性质的关系,维权主体大多是个性的,较少是群体的,一般不能形成“人多势众”之态。这本该与维权结果无关。但却由于政府没有“压力”,遇到这类“问题”往往可能不当“一回事”,有的就不了了之,或拖成“胡子工程”。这么“处理”的结果是否会误导公民:凡事只有闹大了,才好办!真如此的话,我们的社会岂不越来越无法无天,法制文明何时能够实现?

  影响政府处理“维权问题”决心大小的第三个因素是:发展经济压倒一切!维权,是劳动者个人行为或工会单方面行为——这一方不产生效益,对政府“没好处”,而告的偏偏又是政府的“经济支柱”(企业)。一碰到就减了“兴趣”。此时,政府该考虑的“依法治国”退到一边、“协调发展”退到一边、“为人民服务”退到一边……,致使有的地方走私贩私、制假售假、伪造发票、胡摊乱派等等也都打上“为了发展经济”的旗号。“经济建设为中心”不能在实践中变成“发展经济压倒一切”,否则“依法治国”就成了一句空话!发展经济也必须依法——企业规模再大,上交的税利再多,也首先必须依法经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自然人与社会组织(包括政府)也是平等的,不存在谁大谁小、谁主谁次、谁先谁后的问题。因此才有《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劳动法》等法律的出台,才有新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

  其实,劳动者就是生产力的第一要素,是企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同样,政府离开了人民也不成其为政府。所以当劳动者与企业发生矛盾时,作为执政的政府只有依法公正解决,而不是偏向一边,才是上策正道。

  有了问题不回避作及时处理——这是政府机关“没有任何借口”该做到的。但从近些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大量上升,企业败诉居高不下的情形来看,政府是否在做好解“困“的同时,更应该着力于“治本”之道——

  由于从本质上说,不论是劳动者个人还是工会一级组织,他们都和政府一样,并不希望“维权”现象的发生,完全是迫于无奈而为。所以劳动者与工会对用人单位的最大愿望就是他们能依法办企业、依法经营企业、依法管理企业、从而使劳动者与工会能依法获得自己的利益,与企业共同发展。要圆这个梦,劳动者与工会目前最期待政府做什么呢?

  (1)开展对用工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法制宣传,要求企业与政府签订“依法经营责任书”——像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一样,同时缴纳保证金;

  (2)开展对用工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执法普查,对违反《劳动法》、《工会法》行为进行追溯处理,确保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的到位;

  (3)对举报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在落实后予以奖励(并保密),保护劳动者的检举权;

  (4)对单位的劳动人事、工会等部门在执行“两法”方面给予一定的法律支持和经济保障;

  (5)对依法办企业的用工单位负责人尤其是私企老板进行宣传、奖励(实行重奖);

  (6)对违法经营企业尤其是违反《劳动法》、《工会法》随时实施重罚,并进行媒体曝光(——而不仅仅集中在年末的一次“检查”);

  (7)政府劳动保障专职机构(监察、仲裁),要强化行政执法的手段和力度;该出手手时就出手。每次行动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使违法者能“一针见血”痛、惜、悔、悟,而不是侥幸或“无所谓”甚至与政府叫板;

  (8)人大、政协等机关应配合政府对用工单位的综合治理,为弱势的劳动者及工会的维权行动提供法律援助。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人民授权管理各项社会事务的机构。人民在今天不仅希望他们廉洁自律,更要求他们依法行政、立党为公,真正成为人民勤务员,真正实践“三个代表”。而不愿看到他们遇事首先把“形象”挡在眼前,把保“乌纱帽”看得重于泰山及挥之不去的伯伦官僚现象:该负责时,沉默;遇麻烦时,推托;有疑虑时,吱唔!他们应当多多考虑“问题”的性质是否严重,是否应该责无旁贷地将“问题”设法解决于萌芽状态?应该多多考虑如何自始至终依法办事,是否应该随时坚持真理彻底摒弃急功近利?……

  思考之10: 依法维权的“艺术”

  依法维权,就劳动者与工会一方而言是占理的,是有法律保障的。但实践中,会因“手段”不当结局大相径庭,甚至有理变无理、依法成违法。在此,笔者想说:依法维权,也不能不讲“艺术”——

  (1)行动时不要过激,也不要“借势”“造势”

  俗话说,有理不在声高,自然也不在“手上功夫”。依法维权本来就是借法律之威解决问题,你如外加上什么“动作”——如讨不到工资把老板揍一顿,或“私入民宅”纠缠不休等等,显然就超出其维权范围。“防卫过当”,自己则要承担责任。

  也有的人说:人少他不怕,不如邀上几个朋友,借人多势众镇住对方,也才能在起诉时占上风。这从心理上看是对的,但在法律上不能成立:法律判定一件事合法与否,不是看人多人少,不搞“少数服从多数”,而是依据事实和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文。所以笔者在为员工讨工资时,没有利用员工情绪去“造势”,给政府施压,只是书面如实地反映问题及其严重性;后被老板报复外单位朋友电告要声援时,我也劝止了对方;对于W公司为我心存不平的员工,我也从没有去鼓动他们,而是有意疏离……。我这么有意“孤立”自己的目的就是我始终相信法律的公正,而不愿意使事态扩大!如果不是资方强行要公开那封维权信(即“紧急报告”),前后的“故事”都不会发生。

  在维权问题上,我一直认为:势众不能增加其合法性——虽然可以给政府增加压力,促成“问题”尽快解决。但政府毕竟是我们自己的政府,我们行为的目的是要解决问题,是要求政府依法办事,而绝非想看政府的笑话或尴尬,更不希望把问题闹大闹僵!(——在这一点上,W公司老板则相反:在咨询律师后不得不承认拖欠工资违法时,仍又起草“呼吁书”要求全体员工签名,向政府“逼宫”)

  (2)为自己争取发言机会

  尤其是劳动者个人,在维权时一般都处于下属地位,除了给仲裁委写申诉信,在单位很少有发言机会(话语平台)。造成经济上受损还有苦说不出,而老板往往会在各种场合把一切错误都推向劳动者。怎么办?

  这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向单位工会投诉,说明事实真象,由工会出面代言。一是在各种大小会议上(如小组会、员工大会)勇敢地提出发言要求。如果单位有电子网络平台,则是最佳讲理的“地方”(但这不是自己能“争取”到的,且首先必须是老板主动才行)。笔者之前所处的语言环境即是。

  (3)“应战”比“挑战”好

  由于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地位悬殊客观存在,一般在劳动者和工会这一方都处于被动“应战”状态;而资方常常因为自己有恃无恐,非要占“上风”,就不断“出击“——这种看上去的其势汹汹,恰好有利于劳工方集累“证据”,并有针对性地在各种场合陈述自己的理由,揭发对方的违法行为,不断暴露其“家丑”。反之,如果我们自以为受到侵害占理,便来个“你有初一,我就有十五”,主动再向资方挑战打擂,则极有可能被对方抓住“把柄”而小题大做,颠倒是非。——当然,正常情况下稍有理智的老板对自己明显的违法行为能象古某某那样霸王硬上弓似地为自己狡辩,也是不多的。

  (4)提高“情商”,善于学习

  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是丑事。这是社会进步、法治文明普及的象征,也是党和政府支持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对于一些违法乱纪的世情世象,只有形成大众勇于谴责、受害人勇于“讨说法”,才能有利于社会“游戏规则”的确立!才能使正气上升、邪气下降,好人得意、恶行受挫!当依法办事成为风气与习惯时,社会就真正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人们还抱着“宁死不打官司”的旧观念,则不仅于已无法申冤,于社会亦不利于实施法治,还会助纣为虐。秋菊在那个年代那样艰难的处境中仍执着地讨“说法”——今天国家大力提倡实施普法教育、依法治国的环境下,我们劳动者依法维权完全是光明正大的行为,根本不必羞羞答答、顾虑重重。

  在思想上有维权的勇气还不够,我们还要对维权过程的风风雨雨有精神准备。尽量做到客观些、坦诚些、洞察些、坚韧些。

  同时,我们还要珍惜每一次的维权实践,自始至终善于学习,尽可能少犯对方的错误,尽可能多地接触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人士,尽可能用比较科学、冷静的头脑和眼光去对待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情。只有善于学习,我们才能在维权活动中提高自己的法制意识,增强维权的自觉性,明确判断是是非非的标准,擦亮观人看事的眼睛,从而也使自己尽快成长为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高素质公民!

后记

写着这本小册子,我的心情自始至终非常沉重——不是因为自己成为这场风波的受害者(——虽然因此失去工作,但这不是最重要的,至少对我是这样;精神上的打击很厉害,这我也挺过来了),而是令我深深痛苦的是:我们某些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其心态为何如此脆弱?其法律意识为何如此淡薄?改革开放,党和政府对非公经济提供了这么多的宽厚政策和法制保障;在发展经济的大前提下,人们对私有经济对私企老板也从不再有“割尾巴”那番的蔑视……,也因此他们在神州大地才能到处发芽并如鱼得水锦上添花。然而,在经济指标丰收的同时,个人的与时俱进意识或曰法治文明、精神文明与物质同步做到怎样的程度?在办企业过程中,是心怀坦荡努力打造让人喝彩、还是弄得一地鸡毛时封别人的口?“形象”该怎样去建立,怎样“维护”?是先“做出来”还是靠别人“唱出来”?个人连同企业跟社会、跟劳动者到底是什么关系?自己的一言一行是恃“财”傲物还是以法为纲?是否还时不时露出“财大气粗”“摆阔”甚至自己都感到“穷得只剩下钱”的味道?如何将“财大气粗”升化成“财大量大”、“财大才大”、“财大德大”?……这些将是影响一个社会一个时代对老板阶层评价的基石!

  再则,如何保障依法办企业,依法发展地方经济这面大旗高擎不倒?当一些违法的私企业主打着发展经济、提供就业甚至为政府“分忧”的幔子专干些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甚至破坏生态破坏公正腐蚀公务扰乱秩序等“买卖”时,谁来对他们制裁?还是听之由之甚至沉瀣一气“惯坏”他们?纵观国际上像安然、安达信等超大型跨国公司的倒闭案例——它们生前对经济影响远非我们的一些私企可比!然而,市场经济的规则雷打不动:谁违规,谁倒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企业对经济的“贡献”永远不能压迫法律的神圣,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框架随心所欲!否则,只能使经济发展走上歪门邪道,其结果只能是于国于民有百害而无一利!

  痛苦之三,谁来保障弱者“不跪”的权利?当生存之危临头压顶之时,处于弱势的人们选择的往往只能是放弃人权甚至人格,这是一种违心无奈之举,我们没有理由去责备他们。曾经有过的“关注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现存的“工会”、“妇联”……其作用远不及法律的达摩克利斯剑高悬!所以,只有当政府解除弱者的生存之危,后者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才有真正的人格,使“不跪”、不向黑恶势力屈服成为现实。

  痛苦之四,本来我对高学历、高科技私企老总及企业抱有无限的希冀和期盼,怎么也不会想到这场风波会这样发生且蔓延到如此地步?作为一家私营企业,在还没有为社会做出任何贡献之时(成立四年里,未实现一分钱盈利,严重亏损千余万),自己昭然的违法行为都不允许受害方说一个“不”字,可谓纸老虎屁股都摸不得!如果真为社会做出点什么卓事来,那岂不成了凌驾一切之上的“巨无霸”?!怎么会这样?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是否金钱、财富这些年被人们看得太重了?是否劳动者的地位一直以来被不断削弱了?是否法律因为自身的力度远远不足以对付违法者而被儿戏了?是否为了强调发展经济而使精神、思想、道德……等文明建设被彻底的怠慢了?是否非公经济被社会过分地关注、宠坏了……?

  更让人疾首的是:为了给自己的违法行为找“证据”,资方不择手段到屡次恫吓、造谣、谩骂、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甚至制造伪证。什么诚信、道德、良知、人格全然不管不顾。这种“综合症”在任何一位老总级人物身上可能都是不多见的。但“一颗小石头能砸破一口大缸”,其负效应是无法低估的。这不由使我想起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关于“职业经理人”的一段论述:如果职业经理缺乏足够的、可以让人信赖的职业道德,这样的经理不仅对企业没有好处,对整个国家也有很大的危害。中国不缺企业家,也不缺想当老板的人,而是缺少有道德的职业经理人。

  假如我们把“职业经理人”概念引申一下,让它涵盖所有企业经营者,那么,有道德的职业经理人在哪里?四川民营企业——重庆力帆集团老板尹明善先生就是典型的一位!

  当力帆集团在2002年时就成为中国摩托车行业的“出口老大”、重庆私营企业的“纳税状元”后,尹明善没有居功自傲,仍然非常低调。他说:在一定意义上,财富的积累就是责任的积累。当我挣100万的时候,我觉得自己值100万元,那个时候我谁也不欠。但当我挣一亿元的时候,我觉得欠别人的实在太多了,我自己哪有能力挣一亿元?是社会帮了我,政府帮了我,工程技术人员帮了我,员工帮了我。我要还员工的钱,把员工的饭碗保住,还要给他们增加收入;我要还政府的钱,依法自觉纳税,保证税收年年增加;我要还社会的钱,尽可能多地参与公益事业。

  在谈到民营企业必须守法时,尹明善说:从法律责任来讲,私营企业纳税要依法,该缴多少就缴多少;生产要考虑环保,不要超过国家标准;用工要符合劳动法;对对手,不要不正当竞争;对客户,杜绝欺诈,诚实守信……这些都是基本的法律责任。尹明善强调,(企业)除法律责任外,还有更高层的道德责任。他一向认为:企业是法人,法人也有人格。力帆从创办伊始,就不是把自己定位在单纯的追求利润上,而是在创业和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追求一种精神的完善,一种文化的创造。他坚持认为:其实企业和人一样,也有自己的德性。知识经济说白了是文化经济,是道德经济。传承并创造文化要远比创造财富更加重要、更加困难。

  为此,朱镕基总理曾在一年的全国“两会”上四次提到他的名字,称赞他是“一个成功的民营企业家”。这也是笔者为本书画上句号时,最感欣慰的一点!愿尹明善这样的企业家多些,再多些。那不仅是国家之幸,社会之幸,劳动者之幸,亦是老板们之大幸!

(原载:《中国工人研究》网站: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新工人>>以工会的名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电话:86-10-63071372,传真:66079391,信箱:zdjun@263.net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温家街2号,邮编:100031,

网站网址:www.dajun.com.cn,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全部回复
2006-1-4 20:56:00
现实问题,需要大家共同关注,主要原因是弱势群体在政治上不被重视,即使被重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也难以被执行。中国在搞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应该把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放到重要位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说法不应再提。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目的,是要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而不是要炫耀经济增长速度和GDP数值,藏富于国,不如藏富于民。中国的贫富差距问题、公平问题愈演愈烈,如果得不到切实解决,祸起萧墙,时不久远;21世纪世界不会太平,一切都在膨胀,膨胀到极点,就会在最弱软处释放,力量急遽爆发,威力就大……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6-1-5 09:34:00

这样的事情太多了。个人认为应该杀一部分人,如果杀人也解决不了问题那整个社会就完了!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6-1-5 10:36:00
“虽然,腐败现象,贫富现象不是中国独有的,但反腐倡廉、防止两级分化,保证社会公正却是全世界都在努力的话题,而不能任其恶性循环—否则,富人也不得安宁,政府就没有权威!”——我深以为是。和谐社会的第一要素是公平,没有了公平,公正,其它的都是水中月。雾中花……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6-1-5 11:19:00

和谐社会的不和谐之音

若不处理

如何和谐

尽力做的更好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6-1-10 13:42:00

公正,是罗尔斯理论的核心概念。即使解构主义者德里达解构一切东西,甚至连解构也解构,但他站在逻格斯中心主义的边缘,解构逻格斯中心主义,却仍然无法解构公正。

他在别人称他所写为德里达达主义的普遍语境下,却坚持认为自己所写甚至写混乱也是用清晰的语言来说。

他无法解构公正。

公正在政治实践主义当中,是世界性的话题。当有人向罗尔斯提问,如果有人比如希特勒之类,被民选合法上台,却实行独裁政策,没有最有利于最不利者,甚至废除公正的法律,实施种族大屠杀,并得到全体人民的赞同,那该怎么办?如何实践您的公正理论呢?

罗尔斯坐在学生前,一言不发,冷场整整十分钟,我想,出于对罗尔斯的尊敬,教室里的学生应该是紧张和无言地注视罗尔斯,等他解答这个问题。

最后,罗尔斯说:杀了他。

可见,公正一不小心,就容易通过公正如公正的选举,而造成独裁者权力的最大腐败;也容易造成不可预料的结果。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点击查看更多内容…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