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看到此贴时,正在写一篇身份认定的文章,惯性的用了文章中的思路,未必很合适,不过也无所谓了。
1、身份认定是一种广义的产权追求和界定。因为当一个人被确定了“我是谁”之后,就实现了将“我”与“非我”的区别,从而实现“我应该得到什么,我可以得到什么”的过程,而“我”所能得到的,是那些不能获得与“我”同样的身份认定的他者所不能获得的。任何一种身份认定都必须基于一种有效的认定基础,比如富、穷的认定必须建立在财产基础上,也只能以此为唯一的认定基础。
2、我所说的产权界定和保护不是就某一个富人家庭和某一个穷人家庭建立姻亲关系后单一家庭的财产保护问题,当然这也在其中,但正如nie所说的,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分家来完成。我所说的是就一个社会而言,当其依据一定的财产,将某一个阶层给予了“富人”的身份后,处于这一阶层的人将拥有的产权范畴:其可以以较低的交易费用在这一阶层中获得经济上、政治上的联盟,从而进一步扩大自己和这一阶层的各方面的利益,相应的也就是说一个富人的身份将赋予此人借用其他富人的经济或政治权限的权限范畴。
3、当一个富人家庭和一个穷人家庭建立了姻亲关系,家庭的联合使两种身份发生了混淆。此时社会难以给出他们,特别是那个穷人适当的身份。对于那个富人而言,其可能需要支付更多的交易费用才能完成以前的联盟。对于那个穷人而言,婚姻混淆了他的身份认定。对于整个富人阶层而言,当穷人可以用婚姻实现身分混淆,或富人身份的获得,就意味着财产将不是唯一可以确定穷、富身份的依据。此时,身份所持有的产权范畴就处于不清晰状态。因为,穷人可以以婚姻方式进入到富人的经济和政治联盟中。
如果,单纯的考虑两个家庭之间的姻亲关系,上述过程显然是不成立的。分家就是了。但是,这里分析的是一种已然成为生活理论的制度安排,而制度是在长期的博弈之中形成的一种均衡选择。那么我们给定这个制度不存在,富人和穷人身份认定的标准就不再单一,富人阶层中的任何一个富人,在穷、富身份认定标准不再明确的前提下,若想将低与其他富人合作所带来的风险,唯一的选择就是不再与本阶层内的其他富人建立合作关系,因为很有可能今年我们的经济实力是相当的,明年你的经济实力就不再具备我与你合作有利可图,且风险较低。一种身份,将赋予人们面对此身份时的主观预期, 当身份的判断标准不确定,人们的主观预期也就无法确定了。
这样,门当户对这一制度的形成就是基于富人阶层为了确保本阶层身份价值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博弈而形成的,而确保这一身份价值的原因则在于:此种身份是富人阶层进行联盟的基础,也是确保自己和整个富人阶层财富和权限得以扩大和持续的基础。
也许将产权界定用于解释身份认定的含义是不合适的,尽管我在文章中讲其给论证圆满了,至少我自己是这样认为的。呵呵。就这样。
题外话,终于将本学期的最后一项工作完成了,后天可以回家了!很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