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实每一天 发表于 2018-7-7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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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 >阅读1小时,总计551小时,第516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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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 >阅读《法律的经济分析》至90%<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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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 >私人法律实施可能会增加对无辜者定罪的数量吗?私人法律实施者是依其定罪人数取酬,而不管被告实际上是有罪还是无辜。实施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增加“违法者”供应、增加他的“捕获量”,从而增加其收入:他可以捏造罪行。他可以对一个无辜者提起诉讼,指控他犯有某一实际发生的违法行为。他可以怂恿一个原来不会违法的人从事违法活动,而后对其违法行为起诉,这就是设圈套引诱他人违法( entrapment )。在知道某人企图违法的情况下,实施者不是在未遂阶段拘捕他以对他的犯罪未遂起诉,而是等他完成犯罪后再拘捕他并对他起诉。实施者之所以等待是由于他想得到更多的补偿,而对既遂罪的处罚总比对未遂罪的处罚要重。<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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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 >禁止敲诈的决定是由下面的结论直接推断出来的,即法律实施的有些领域(尤其是刑法实施)应依靠法律实施的公共垄断。如果敲诈成为合法,那么法律实施的公共垄断就会遭到削弱,从而也就会导致过度实施。另一种(只是在表面上相矛盾的)可能性是,由于敲诈者从违法者处所得到的支付要比法律规定的罚金低(通常要低得多),他就将破坏法定的处罚计划。如果允许敲诈者(作为与违法者进行交易的一种选择对象)将违法者“出售”’给国家而取得法定罚金,这一问题就能得到解决。但这种方法只是将敲诈者转变成一个纯粹的私人实施者。<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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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 >公共机构像理性最大化者那样行为(假设不论立法机关所规定的公共机构实施结果分配权数为多少)的事实为向贫困的刑事被告提供公共辩护律师这一规定提出了一种经济上的理由。一个公诉机构的成功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尽可能多的胜诉案件(依案件的重要性加权)和尽可能低的成本。由于证明一个没有辩护律师为之代理的被告有罪要比证明一个有辩护律师为之代理的被告有罪需要较少的成本,所以即使前者无罪而后者有罪,起诉人仍可能会竭力地对一个贫穷的无辜者提起诉讼。<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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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 >法律提出了同样的协调问题。提出在初审和上诉后无法得到支持的请求通常是浪费每一个人的时间和金钱;它等同于生产了无人要的生铁。如果起诉不是由负责裁决的机构提出,这一机构就将间接地将其请求“要求”通知起诉人,虽然规则或意见提出了该机构受理案件的原则和证据要求。这种通知就起了买卖双方合同中详细说明的相同功能。<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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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 >“宪法”一词的含义极为丰富,但在美国自然重视的是《美国宪法》,在此它普遍地被用以和将被用以说明一类立法:( 1 )要求超绝对多数票( supermajority )才能变更;( 2 )规定政府基本的权力、义务和结构。这两个准则当然是相联结的。一项成文法越难变更,它就越不适用于管理经常变化、随时间迁移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安排。它所规定的制度安排越基本,就越不适于经常变化。<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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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 >关于宪法权利的另一种经济理论将它们的目的看作是防止某些特别严厉而又成本很高的财富重新分配形式。毫无补偿地取走一个人的财产、强制某人为奴或禁止某人参加其宗教活动,这些都是成本可能极高的财富重新分配的例证。美国宪法通过将宪法权利置于立法机关权力无法达到的地位,从而减少了财富分配(广义而言)的政治权力所产生的风险。<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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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 >由于联邦最高法院断然放弃了契约自由原则,所以它往往维持那些旨在促进垄断的法律,例如一项以公共卫生为理由而禁止眼镜商在没有配镜师或眼科医生开出处方的情况下更换眼镜架的州法律——尽管这一法律可能只是为了用眼镜商和消费者的代价来增加配镜师和眼科医生的收入,除此别无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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