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历史出资问题
(二) 资产和业务形成
(三)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四) 董、监、高问题
1、诚信问题
2、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
3、任职资格及公司治理
(五) 股东超200人问题
(六) 独立性问题
1、整体上市
2、人员、机构独立
3、同业竞争
4、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5、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6、资金占用
(七) 重大违法行为
1、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违法问题
(八) 上市前增资或股权转让问题
1、申报材料前的股权变动
2、在审期间股权变动事宜
(九) 环保问题
(十) 土地问题
(十一) 专利审查
(十二) 募投项目
(十三) 利润分配
(十四) 突击入股
(十五) 国有(集体)股权问题
(十六) IPO锁定期
(十七) 国有股转持
(十八) 合伙企业作为股东
(十九) 社保、公积金问题
(二十) 红筹架构
1、历史出资问题 1无形资产出资的问题
1)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而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权属不清的,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瑕疵的,无形资产出资超过法定比例的。
2)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有效性,关注目前权利证书的有效性。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要说清楚,是否有完整权利;
3)权属情况及纠纷或潜在纠纷,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考察是否职务成果。
4)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如果较高,需要说明与发行人业务的相关性,无形资产对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的实际作用。(反馈中也是反复问)部分企业由于地方特殊规定(例如:中关村),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高于注册资本20%,如果符合地方政策,发行人资质优良,则证监会也可以接受;
5)技术专利要谨慎,尤其是实用新型的专利,要关注与竞争对手是否存在冲突。专利技术存在委托开发情形的,关注协议具体内容,权力归属、成果分配等内容。
6)专利技术的信息披露文件列示的专利并不是越多越好,不看数量更加看重质量,如果很多但是真正又有的不多也没意义。
7)视情况要求出具其他股东的确认意见,发行人提示风险或作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或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出资不到位的处置:
1)出资不到位比例〉50%,补足并等待36个月;
2)出资不到位30-50%之间,补足1个会计年度;
3)出资不到位<30%,补足即可;
4)注意上述出资不到位所占比例均是指占当时注册资本比例。
2、资产和业务形成 1)创业板更加关注资产和业务的形成;是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如评估、审计等;职工如何安置;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是否存在纠纷等;
2)资产完整: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是否完整;
3)业务独立:独立于实际控制人;
4)资产与业务的形成:国企、集体企业,无纠纷和债务,若有债务,则要明确发行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承担金额;
5)要完成产权转移手续,出资方面的产权转移手续未完成的影响发行条件;资产过户要尽早完成,资产完整性有运行时间的要求,不是在申报前解决就可以。如原为向大股东租赁资产,后为资产完整购买了相关资产,有持续性的要求,要运行一段时间;资金占用在申报前解决即可。
6)经营一种业务的认定:
3、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多人共同控制的,高管团队报告期要稳定,控制人如果认定为其中的某几个人,不能任意认定,要有依据;
2)股权分散的,其他股东委托第一大股东行使表决权,如果人数过多(50个人)很难一致行动,股权稳定是关键,无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如确实股权分散,要做一些安排保障股权的稳定,不一定要有控制人。
3)家族企业,成员之间共同控制是可以的,不妨共同控制,没必要一个人控制。
4、董、监、高问题 1诚信问题
1)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已成为证监会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的事项,2010年境内上市公司将突破2000家,很多发行申请人的董事、高管之前在其它上市公司任过职,保荐代表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必须关注其在上市公司任职期间是否受到过证监会、交易所的行政处罚或者谴责。
2)公司法和首发办法有一些要求;公司章程和特殊行业(如金融)的部门规章会有一些要求;见《公司法》21条、147、148、149条规定;首发办法第21、22、23条;
3)竞业禁止的原则:新公司法有一些变化,董事、高管作充分披露,发行人同意也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要求应更严厉一些,原则上要求不能存在竞业禁止;
4)对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的关注:主要从改制、出资、历史沿革、架构(子公司及兄弟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回避等方面进行判断。如公司历史沿革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架构中是否存在自然人持股;改制过程中的资金来源等;
5)对于董事、高管曾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要对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退市、违规等进行尽职调查;
6)看是否做到股东义务与高管义务的分开,两边都要遵守,证监会将查询诚信档案,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时要查询其他部门档案。
2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
1)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属于发行条件之一,目的在于给市场一个具有连续性、可比性的历史业绩;也在思考,是否要以进行适当的调整;
2)重大变化没有量化的指标。一个核心人员的变动也有可能导致重大变化;如果是公司出于优化治理角度导致的高管变化,CSRC是认可的;
3)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须个案分析,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变动的原因、变动人员的岗位和作用、变动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任职的前后延续性;可以把董事、高管合在一起分析;要考虑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4)CSRC会关注董事、高管变化的具体原因,如是否为公司正常换届、是否因为公司内部矛盾等;
5)只要核心人员没有发生变化,逐步增加董事、高管没有太大问题;
6)1人公司:一般不会因为人数增加而否定;只要核心人员没有发生变动,为完善公司治理而增加高管、董事(相关人员原来和公司经营密切相关,如内部升迁或控股股东处转来)人事原则上不会导致重大变化。
3任职资格及公司治理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关注,有无受到证券市场处罚或谴责,在其他上市公司有无任职;
2)家族企业要关注,不能都是家族成员,监事要独立,如果是亲属关系有可能影响履职;
3)不能和发行人办企业,亲戚也不可。(核查可以通过董监高的个人确认、向公司进行了解、查询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
4)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家族企业的董事、高管不能主要由家族成员担任,监事不能由家族成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