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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7
悬赏 1 个论坛币 未解决
企业主A于1999年从政府手中获得一块工业土地,于2003年转让给企业主B,现企业主B有意转让给房产开发商C,土地用途更改为住宅,如何转让,请问使用年限更改吗?如果不转让,2049年后可以有偿续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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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7 17:44:48
  希望有做实务或者做过具体研究的朋友给一点建议。有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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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7 20:36:16
约定的土地使用权用途,要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还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转让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的使用土地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法律条文说的是不让转变用途。
土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搞的事情,要变用途要找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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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7 20:38:22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收回。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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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7 20:39:15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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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7 20:4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
可以转变用途
也可以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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