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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7 3
2009-10-29
悬赏 3 个论坛币 未解决
假设:甲将未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过后,甲在已抵押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后,甲又将该房产抵押给丙。即土地与房屋分别抵押给了不同的人。
问题:如果甲破产,乙与丙要求清偿,此时
         1.房屋产权的交易中是涵盖土地使用权费用的,而此时甲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后的房屋产权再做抵押时,该房屋产权中是还否含有土地使用费?
         2.根据房地一体,此时是否乙具有第一受偿权?而丙应当在甲清偿完以后再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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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9 11:09:40
《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随之抵押。以地上房屋抵押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本案例中,由于房屋是新增加的,所以如果甲方破产,按照抵押顺序,首先是乙方从拍卖土地所得部分获得受偿权。由于房屋被抵押给丙方,应当连土地一并抵押,也就是土地抵押了2次,因此,在乙方赔偿得到满足后,丙方才能得到后续补偿。当然,这有前提,就是土地、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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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9 16:05:50
2# fushengbin

不好意思,我没有完全弄懂。
1.如你所说,土地使用权被抵押了两次,但是这在现实中具有可操作性么?
2.“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此时为何乙清偿过后才轮到丙呢?应该是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受偿过后,再由丙受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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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9 18:21:51
比较合理,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很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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