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扒皮的“半夜鸡叫”与州官的“只许自己点灯”
高玉宝笔下的周扒皮为了能让雇工早下地干活,自个天不亮就蹲到鸡窝里学鸡叫,其用心是“良苦”的——自知理亏。按照现在法治社会的说法,那叫“于法无据”。即官府没有“天不亮就要下地”的规定,所以周扒皮不能强行叫起顾工下地干活。无独有偶,上世纪80年代某企业引进国外设备在外方人员安装时,老外按照本国的通常惯例,下午5点就开始下班了,但中方人员提出:“天没黑,不能下班”,于是外国人“遵旨”。不料想过了几天,雷雨阵阵乌云密布,车间里的灯和街上的汽车车灯都打开了。于是外国人认定“天黑了”于是就下班了。不过第二天,中方管事的又说:“为什么不到点就下班”?外国人“Now?”一声摸不清头脑了——中方人员说话好像没谱。外国人的“机械”和中国人的“灵活”似乎是文化的差异,其实不过是中国人缺乏法制的意念:“我买了你的东西就是我说了算”。相比之下,周扒皮的法律意识要比这些“中方企业人员”知耻的多:至少周扒皮可以争辩:“我蹲在鸡窝里学鸡叫与雇工起床下地没有必然的联系,雇工听到鸡叫下地是他们的习惯,也叫条件反射”。不管怎么说,周扒皮还是有些“知耻”的,比“天没黑,不能下班”随意就变成“为什么不到点就下班”要文明的多。
再说这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话题。街上小商贩占道经营是不对,因为他影响了道路交通,侵犯了公众利益。但是摊贩乡政府交了摊位费那就合法了,违法的倒是政府——改变了道路交通的用途,侵犯了公众利益。这摊位肯定占用了一定的土地面积,那么交的摊位费就应当包括了土地出让金。问题是那些“汽车族”也是交了养路费的,现在道路“挪作他用”是不是也算“一地卖二主”?大家可以讨论。
作为不动产的房产就不同了。一是,作为住房户,买房就是为了待在这个地方,没哪个人头脑发热:住上几十年一走了之。这与炒房团“炒了就卖”是完全不同的。中国历史上历次的革命中,“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都是其口号。“居者有其屋”这是现代任何国家,包括那些政客,都以此作为实现的目标。所以这土地使用权不是日常消费,而是身家性命所系。试想那些30年或50年使用权的房主年迈不过靠微薄的养老金度日,到期还没见上帝就要在交一笔不菲的“续期”费用,请问有谁能说清该“再缴多少年的”土地出让金?,不交那么房屋就是国家的?现在不是有“城管拆迁队”吗?可不可以把“我的房产铲到码头上,自个运到非洲去住”?这只一个调侃,下面说正经的。
1、 国人的主要财富持有形式是房地产,中国中产阶层的财富在房产上的配置比例过重,高达79.5%,金融资产配置占比仅10.8%,大大高于美国和日本家庭。根据2013年美国消费者金融调查(SCF)数据,美国家庭金融资产占比为40.8%,房产占比仅为34.1%。对于工作年限10年左右的工薪一族,买房基本上是“老少三代”倾其所有。子女结完婚后的储蓄额不到10万元的比例很高,这也可以从住房公积金贷款高居不下可见一斑。
2、国家的土地的“招拍挂”,没有明确的公民基本用房的“公益性的制度”,而是以所谓“该市场的归市场”,这就成为我国房产开发中土地出让金占了绝对的大头。按照2.04亿中产阶层人口,可以推断这2.04亿人口背后有上亿个家庭,所属的家庭受房地产政策的影响极大,对只有房地产、没有进行全面、全球资产配置的家庭甚至有决定性影响。如果说“房奴”,受此影响的家庭比例高达85%以上。
我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上的政策变化,我国人口增长速度曲线是起伏很大的。大致可分50后、70后80后和90后几个波峰期,这是我国住房刚性需求的主要对应关系。另外,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才逐步放开工资增长机制。加上本世纪一开国家开始有目的的大幅度调整工资最低标准,因此城镇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曲线的曲率快速增大,呈明显的非线性上升状态,比如,70后、80后和90后之间,参加工作时的基本工资依次之比大约在1:8:26(以70年为基数)。但是,尽管如此,住房制度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住房的市场化进程使房价增长速率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基尼斯记录”,“北上广”的房价在“地王”的刺激下就像吃了“摇头丸”——扶摇直上云霄。令伦敦、巴黎大跌眼镜。被称“诳议”的任大炮实际上没说错:“北上广”的房价至今仍在云端“红旗飘扬”,二三线城市的房价也在“大哥”的带动下腰杆硬着呢。只有“鬼城”至今还是鬼城。
3、叶檀指出:
温州市区这一批20年期房产具有特殊性。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一批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基层国土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能办理相关续期手续。温州市国土局已着手研究相关方案,近期将报上级研究决定。近期媒体报道“收取几十万元出让金才能续期”是对信息的误读。希望是误读,否则温州会成为破坏法治的样板。
如果政府可以随意征税,无恒产的国民也可以随意破坏规则,所谓建立法治社会就是一句空话。
国有的所有权与个体使用权是引爆财富战争的地雷。引发争议后,温州市在解释的过程中试图向法律靠拢。4月17日,新华社报道,新华社记者就此向温州市国土局求证核实时,温州市国土局表示,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但“自动续期”该如何续期,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必须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使用权出让金,没有具体操作细则。暂行条例必须向上位的物权法靠拢,物权法没有具体规定是个大漏洞,需要顶层设计给糊上这层空缺的窗户纸。问题是这个漏洞怎样补:
a、现行的土地使用权政策是基于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时间过了近26年了,“时过境迁”,我们所能见到的还是那个“暂行规定”,这不免有些荒唐。
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的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和稳定性以及市场化进程早已今非昔比,但80年代周其仁先生提出的“预期收入紊乱”的说法却愈加严重。改革一方面迅速进展,另一方面政策的调整却又像一团乱麻(比如,那个到期的土地使用权还是自动续期):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而第二章并没有就土地出让金续期作出具体的规定,仅仅是如下泛泛而谈: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b、不管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交易都要讲公平性。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按照《合同法》规定,总要有个明确的标的才对,就是对土地出让金的“自动续期”一是既然没有明码标价或者具体的计算办法,那就是单纯的“自动续期”——这符合法无规定不违法的立法原则。其二、按照《合同法》,对“自动续期”的土地使用权收费应当明确并经另一方确认。政府不能到时随便喊个价就是“天条铁律”,这是违反《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第三、既然政府将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权分开,那么上面的第四十条款是否又霸占之嫌?凭什么就成了国家的?作为私产的房产,现行《物权法》是不是应该高于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约束力?中国的法律谁说了算数?
c、政府出让这块土地按照商品的属性,其“质量和完全性”是否符合购房者的愿望或者至少复合工程建设的物理指标和环境指标的要求?(比如塌陷区、地震断裂带土地的生态环境质量以及向天津大爆炸那样的周边危险因素等等)?天津大爆炸和深圳大塌方摧毁的建筑物都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的,也就是说,按照《合同法》政府有义务保证至少在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内确保房屋用地的安全。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政府没有任何承诺。如果政府不想谈这些问题,那么是那就是世间最蛮横的卖家——“失去公平的法律就是最不道德的东西”!
4、齐俊杰先生指出,香港和新加坡都是一个小的经济体,而且都属于低税收地区,它们可以用循环收取的高地价来弥补低税收和高福利,通过不断的资本进入得以支撑高房价(短土地年期实际上意味着土地价格进一步高企),而中国则是高税收、高政府开支、低福利的大经济体,以香港、新加坡这样的弹丸之地作为土地政策依据并不靠谱。
叶檀也指出:“征收高额的续期费用于理不合。地方政府一次性通过土地拍卖的方式,提前获得了土地溢价,而政府也在研究物业税等方面事项,希望地方政府摆脱土地财政获得长期而稳健的税收来源。
如果高额的续期费用被认为是合理的,那么,政府就可以改称中国第一土地经营公司,一切皆从土地而来,这无助于中国成为一个工商业发达的现代国家,只能让中国成为前现代的、简陋的靠土地租金发财的国家,对于发展没有半点好处。”
5、中国几千年来的“皇权至上”始终是压抑民权的巨石。即使到了清末“共和”,“宪政”也不过是纸面上挥着政客餐桌上的一道不起眼的的“凉菜”而已。公权的基本要求一是“人人平等”,而是个体不能“自主当家”。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至今26年了还是个“暂行规定”,似乎就有些像慈禧拿着祖训呵斥西洋的火车“动了她的龙脉”一样荒唐。
最后,其实,的“半夜鸡叫”和州官的“只许自己点灯”都属于“费厄泼赖”,但相比之下周扒皮“半夜鸡叫”要比州官“只许自己点灯”要理性的多,起码周扒皮自己还觉得“有些理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