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证监会围绕“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遏制部分上市过度融资”;“进一步规范无序减持、违规减持,限制‘过桥减持’、‘精准减持’、‘恶意减持’等行为”;“打击限制‘忽悠式’、‘跟风式’重组,增加交易的确定性和透明度”等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上市公司重组行为的审查监管力度。
本文主要梳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关于重组方案设计方面的审查监管要点。
一、相关规定与要求
(一)历次重组办法中的规定
自2001年的105号文开始,重组办法中关于重组方案的设计要求,就基本没有变过,包括:
2001年105号文(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的“三”、“四”两条;
08重组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的“第十条”(重组方案的一般要求)、“第四十一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要求)”;《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4号)的“第四条”;
11重组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的“第十条”(重组方案的一般要求)、“第十二条”(借壳方案要求)、“第四十二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要求);
14重组办法(证监会令109号)的“第十一条”(重组方案的一般要求)、“第四十三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要求);
16重组办法(证监会令127号)的“第十一条”(重组方案的一般要求)、“第四十三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要求);《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16修订,以下简称“规范重组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7号)的“第四条”。
按最新的16重组办法及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组方案的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
16重组办法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16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规范重组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一)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披露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二)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必须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 ,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的,该企业应当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成为持股型公司的,作为主要标的资产的企业股权应当为控股权。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应当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三)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应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包括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四)本次交易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重组办法中对重组方案的设计,规定的比较原则性,核心要求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涉及的债权债务合法妥善处理、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
(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涉及的相关要求
目前,证监会发布的1-12号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中,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为10-12号,但所释内容主要为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的有关标准的计算问题,未直接提出对重组方案的相关要求。
(三)上市公司监管常见问题解答涉及的相关要求
1、重组方案中,关于过渡期间损益安排的要求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2015年9月18日 上市公司监管部):“对于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等相关期间的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
2、关于重组标的“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答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答》(2016年4月29日 上市公司监管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时,原则上在交易完成后应取得标的企业的控股权,如确有必要购买少数股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或者与本次拟购买的主要标的资产属于同行业或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业,通过本次交易一并注入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二)少数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对应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三项指标,均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同期合并报表对应指标的20%。此外,少数股权对应的经营机构为金融企业的,还应当符合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购买股权的,也应当符合前述条件。”
3、借壳上市认定中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或取得标的资产权益以巩固控制权的监管要求
答:《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6年6月17日 上市公司监管部):“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按前述计算方法予以剔除(这就限制了控股股东提前取得部分标的资产权益以巩固控制权的手法)。”
(四)保代培训中涉及的相关要求
近年来的保代培训中,关于重组方案方面的内容涉及的不多,主要是16年新规刚出来的时候并购重组专题培训中提到的一些内容。包括:
1、16重组办法的第十三条中进一步优化控制权认定标准,引入董事和管理层控制因素,主要是防止重组方案设计中以“无实际控制人”论点规避借壳上市。
2、关于重组中剩余股权的收购安排:当未安排收购标的资产全部股权时,即存在剩余股权时,应明确是否有收购剩余股权的后续计划和安排,并需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核心关注要点解读
基于上述对重组方案相关规定与要求的梳理,并结合近年来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尤其是否决案例的情况,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审核关注要点,主要梳理为以下几点:
(一)方案是否涉及规避借壳上市
自2013年开始至2016年期间,证监会核准的由资产重组而借壳上市的案例每年增多,资本市场对于“壳公司”的借机炒作也接连不断,尤其是2016年年初以来,随着战略新兴板和注册制的搁浅,资本市场中的“壳公司”趁机迎来一轮火热行情。此背景下为规范借壳上市行为,抑制“炒壳类”、“双高类(高估值与高承诺)”与“忽悠式”重组,证监会发布16版《重组管理办法》,从认定标准、监管配套、中介机构责任等三方面对借壳上市提出了严格的监管要求,史称最严借壳新规。之后,重组方案是否构成借壳上市或是否存在规避借壳监管的嫌疑就是监管机构首要的审核关注要点或问询重点。16重组办法中对借壳的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60 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