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相比之前的重组办法,在借壳认定方面主要修订了以下几点:(1)明确了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的向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这个收购人的定义可以参考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已废止)中说明的关于收购人的两种情况,一是本次重组后将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二是上市公司首次上市至本次重组前,已通过收购、无偿划拨等方式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购买“重大资产”交易导致根本变化的属于借壳上市;(2)“重大资产”交易的衡量指标从单一的“资产总额”,扩大到“5+2”标准,即“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额、增发股份数量、主营业务变更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3)完善了控制权的认定,明确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4)明确60个月内发生的及未来预计的“重大资产”交易均合并计算。
市场上前前后后曾经出现过的一些“类借壳”尝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避免控制权变更模式。包括:(1)控制上市公司向标的资产股东的股份发行规模,保证原实控人的地位不变,具体方式如:分散标的资产的股权结构,这样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任一标的资产的原股东均没有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案例:天舟文化收购神奇时代);先向第三方非公开发行募集收购资金,再加大现金收购标的资产的比例以维持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案例:天瑞仪器收购宇星科技);不完全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只收购获得控股权即可(案例:联建光电收购分时传媒);(2)收购标的资产前,上市公司实控人通过参与定增或提前取得部分标的资产权益以巩固控制权,保证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后控制权不旁落(案例:顺荣股份收购三七玩、佰利联收购龙蟒钛业、坚瑞消防收购沃特玛等);(3)上市公司由存在实际控制人,在收购标的资产后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从而避免“向收购人购买资产”,也就规避构成借壳的认定(案例:三变科技收购南方银谷);
第二、三方交易类模式。收购人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再通过资本运作,由上市公司购买第三方持有的资产,从而不构成向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从而规避借壳认定(案例:申科股份收购紫博蓝、南通锻压收购亿家晶视、北京维卓和上海广润等);
第三、避免收购资产的规模超过100%模式。通过精准计算,保证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规模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未达到100%(案例:西藏旅游收购拉卡拉);
第四、先通过重组或定增收购将标的资产置入上市公司,后再通过减持、增持或者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方式变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随着16重组办法的实施,以上这些曾经的“类借壳”方式很多已经不再适用,如控股股东通过参与募集配套资金巩固控制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从有到无、避免收购资产规模超100%等模式均已被明确堵死,还剩的三方交易类模式、分散标的资产股权结构等方式虽未被明确堵死,但从申科股份、南通锻压以及江泉实业等案的失败来看,承压也是非常大。
(二)重组标的资产的权属及完整性问题
对于资产的权属及完整性问题,证监会通常关注以下要点,应予在重组方案设计时考虑,如资产瑕疵较大,应考虑调整资产购买方案。
第一、标的资产是否已完整取得相应权证,如未完整取得,应详细披露有关情况,并说明对本次交易及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
第二、标的资产的权属是否存在争议、诉讼争端或其他限制,包括已设定他项权利、涉及诉讼纠纷或相关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等情形,如存在,应披露消除争议和限制的具体措施和期限,以及不能如期消除的风险和影响。如果标的资产对应的担保债务数额较大,还应充分说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以及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的资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第三、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涉及完整经营实体的,关注相关资产是否整体注入上市公司,包括对应的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如涉及完整经营实体中部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关注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否(如何)实际控制标的资产,相关资产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否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第四、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用地、规划、施工建设、行业准入、外资管理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关注是否办理了许可证书或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五、对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资产,还关注其以往合理期间内的纳税合规情况,及是否已取得相关税务部门关于公司纳税合规情况的证明文件。同时,如本次资产交易方案下产生较大税负的,关注是否说明相关税负的具体金额、交易各方如何分担,以及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
2017年的重组否决案例中,就有新宏泰收购天宜上97.675%股权被否决,涉及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用房被没收以及未办理环评报批手续;山东地矿收购莱州金盛100%股权被否决,涉及标的资产仅取得采矿权证,尚未取得项目立项批复等生产经营所必需审批许可。更早点案例,如2015年,富春通信收购天津春秋时代80%的股权,就因天津春秋时代旗下的《战狼》等影片存在版权诉讼纠纷而被证监会否决。
(三)同业竞争问题
同业竞争是审核红线,重组方案应严格避免。如果方案确实会导致现实同业竞争的,重组方案应就解决现实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作出明确的安排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时限、进度与保障等。其中,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期将竞争性资产/股权注入上市公司、限期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在彻底解决同业竞争之前将竞争性业务托管给上市公司等。
同时,对于该等承诺和措施,证监会还重点关注其后续执行是否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是否具有主动权、优先权和主导性的决策权。涉及竞争性业务委托经营或托管的,关注委托或托管的相关安排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已充分分析和披露,有关对价安排对上市公司是否公允等。
避免产生同业竞争是重组方案设计的基本要求,近几年来,尚没有直接因为同业竞争问题而被否决的案例。但在已通过案例的证监会反馈问题中多有涉及同业竞争相关的问题,如2018年1月29日获得证监会核准通过的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星集团100%股权一案,证监会的反馈问题中就涉及:“通过本次交易,地产集团(即上海地产集团)将其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之外的主要市场化房地产开发业务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即中华股份),基本解决了上市公司与地产集团的业务重叠问题。但地产集团旗下仍有47家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和4家涉及物业管理业务企业。···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认定地产集团部分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2)前述联合重组与上房集团股权转让是否将导致地产集团与上市公司产生新的同业竞争业务,如是,补充披露解决措施。3)本次交易方案中提出的同业竞争解决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存在督促地产集团履行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具体、可行措施。”除此之外,2017年的案例中还有江粉磁材(已更名为领益智造)收购领益科技100%股权、国电南瑞收购普瑞特高压100%股权等在证监会的反馈问题中均涉及同业竞争的相关问题。
(四)关联交易问题
对于关联交易,重组方案应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经营独立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严格限制因重组而新增可能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如果重组完成后,确实还会存在无法避免或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也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规范,并需要重组各方进行具体的承诺或签订完备的协议,以提高关联交易的决策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定价公允性。特殊情况下涉及重组方将产业链的中间业务注入上市公司(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不鼓励的,也违背了资产完整性原则),并重组后的持续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重组方案中应明确所采取的有效措施,以建立对持续性关联交易的长效独立审议机制,并细化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以及适当提高披露频率。
对于关联交易的比例(即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备考)关联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关联采购额占采购总额、关联交易利润占利润总额等比例),30%只是一个参考线,并不是所谓的审核红线,关键还是要看关联交易的发生原因、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并且是属于经常性关联交易或偶发性关联交易等因素综合判定。
跟同业竞争问题一样,近几年来,尚没有直接因为关联交易问题而被否决的案例。但在已通过案例的证监会反馈问题中多有涉及关联交易相关的问题,如国电南瑞收购普瑞特高压100%股权一案中,证监会反馈意见中就涉及“本次重组交易前后,关联采购及关联销售的规模出现上升。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标的资产关联交易的相关决策程序、定价方式,并结合与无关第三方交易的定价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2)结合各标的资产所处行业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各标的资产存在较高比例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各标的资产生产经营对关联交易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3)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及上市公司为减少关联交易已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以及未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五)债权债务的妥善处置问题
债权债务问题的审核要点随着上市公司主要重组行为的演变,也经历过一个变迁。早前,上市公司的重组行为多涉及将不良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一起剥离给重组方,因此,此时的核心关注要点也是集中在随着将经营性资产剥离,其对应的债务是否剥离干净了,该部分债务的偿债风险是否依然保留在上市公司内,以及针对这些问题,重组方案中列出的措施(例如重组方进行兜底或存入偿债准备金等)的可行性等。
目前,关于债权债务问题,主要出现在上市公司合并与分立的重组案中,尤其是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的案例中。当前的主要关注要点包括:
第一、重组中债权、债务的处理的程序和结果是否是合规的,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已及时通知债权人、是否已有效地提前偿还债务、是否提供了充分的担保、银行等特殊债权人出具的同意函是否取得相应层级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或授权等;
第二、对于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持有的债务在重组方案中是否已经提出了明确的的、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包括提前偿还完毕、有关方就其提供担保等保障措施,以确保上市公司、股东和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近几年来,尚没有出现过因为债权债务问题而被直接否决的案例,但在已通过的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的一些案例的证监会反馈中几乎都涉及了这个问题。如2017年9月份,王府井股份吸收合并北京王府井国际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案中,证监会首轮反馈问题就涉及到:“本次交易中王府井吸收合并王府井国际,吸收合并完成后王府井存续,王府井国际注销,王府井国际相应债务将自吸收合并完成之日起由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王府井承担。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截至目前债权人向王府井和王府井国际主张提前清偿或另行提供担保的债务金额。2)王府井和王府井国际是否需就本次交易取得各自债权人的同意,如需,补充披露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比例,以及是否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吸收合并的债权人。3)“16王府井CP002”、“12王府01”和“12王府0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情况。4)目前是否已取得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具的同意函,如未取得,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六)过渡期间损益安排问题
关于过渡期间(指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审计基准日的期间)的损益安排,对于选用收益法或假设开发法评估值作为资产标的最终评估结果的,在《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2015年9月18日 上市公司监管部)中已经明确:“对于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等相关期间的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而对于选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最终评估结果的,则无明确要求,但是鉴于资产基础法的原理是以评估基准日市场状况下各项生产要素的重置成本为基础,再扣减相关预计负债,得出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故其评估结果未考虑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后实现的损益,因此,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可由原股东享有或承担,此既不违反《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符合交易惯例。
以最近的几个重组案为例,如2018年7月11日公布交易报告书的华锋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一案中,其对标的资产的最终评估值选用的是收益法,故对过渡期间的损益安排为:“标的资产从评估基准日(不包括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的期间为损益归属期间。交割日后20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可提出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确定损益归属期间内标的资产的损益情况。损益归属期间内,标的资产所产生的利润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交易对方承担,损益的具体金额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在交割审计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专项审计确定”;同样于2018年7月11日公布交易报告书的井神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一案中,其对标的资产的最终评估值选用的是资产基础法,故对过渡期间的损益安排为:“资产基础法下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收益由井神股份享有;若在过渡期间实际实现收益数合计不足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江苏省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预测的同期收益数的总和,则差额部分由苏盐集团(重组方)以现金方式向井神股份进行补偿。其余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收益由苏盐集团按照交割日前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亏损由苏盐集团按照交割日前持有的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