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入相关问题
1.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
企 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 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实务中,企业从事居间服务或代销服务,相关日常活动是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或代销服务以赚取代理佣金,而并非自身买卖商品。企业对 此类型服务,仅应将获取的代理佣金确认为收入,除此之外收取的其他款项属于代收款项。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居间或代销业务中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全额确认为收入;部分从事供应链业务的上市公司,将其代理客户采购或销售商品视同自身买卖商品全额核算收入;部分百货类上市公司既有自营业务,又有联营业务,但未恰当区别两类不同业务模式、分别制定不同的收入政策,而是统一采用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
2.收入确认的时点与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收入满足商品所有权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等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对于建造合同,在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确定、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才可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可以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等方法。
年报分析中发现的收入确认和计量问题主要有:一是发出商品相关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提前确认收入。如个别电商类上市公司发出商品,在客户尚未确认收货、商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二是已提供商品和劳务相关经济利益流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仍确认收入。如个别上市公司作为施工方,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及相关债权,其中部分债权尚未与客户达成一致、存在争议,相关款项预计很难收回,上市公司将此尚未达成一致的款项确认了收入,不符合准则规定。三是完工进度的估计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如个别上市公司未对合同约定的阶段结算款与完工进度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直接将各阶段收款进度作为完工进度,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款确认各阶段收入。
(四)金融工具相关问题
上市公司发行及持有的金融工具种类日益繁多,加之金融工具准则本身较为复杂,实务中上市公司执行金融工具准则一直属于问题较多的领域。
1.与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衍生工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附在主合同上的衍生工具,如果可以和主合同分开并能够独立转让,或者具有与主合同不同的交易对手方,应被视作一项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被投资单位40%股权,根据协议约定能够向被投资单位派驻2名董事(共5名),且五年后有权要求转让方(被投资单位控股股东)以约定价格回购上市公司持有的被投资单位股权。上市公司将上述投资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上市公司实质上取得了两项资产:一是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一项看跌期权。两项资产中前者合同对手方为被投资单位,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后者合同对手方为被投资单位控股股东,应将其单独确认为衍生金融资产。两项资产的合同对手方不同,而上市公司基于很可能行权的判断将两项资产确认为一项其他非流动资产,不符合准则规定。
2.以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金融资产转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金融资产的 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和负债。当继续涉入方式是提供财务担保方式时,继续涉入资产应当根据转移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的较低者确 认,继续涉入负债应当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之和确认。其中,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指提供担保应收取的费用,应当在财务担保合同 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向金融机构转让长期应收款,同时以存款向金融机构提供部分质押担保。对此,上市公司终止确认长期应收款,根据担保金额相应确认了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但计量时未考虑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当企业向金融机构转让应收账款并提供财务担保时,其所收取的转让对价实质是包含了金融资产转移对价和应收取的财务担保费用两个组成部分,其中财务担保费用部分应当予以递延,按照时间比例摊销计入各期收入。上市公司对此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未考虑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导致长期应收款转让年度损益增加,财务担保合同执行期间的损益减少。
3.应收商业承兑汇票的终止确认
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取决于金融资产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并且风险与报酬的转移程度是对交易前后风险变动相对值的 度量,而非风险本身的绝对值度量。风险与报酬的转移不应仅针对信用风险,还应综合考虑其他风险,如利率风险、延期付款风险、外汇风险等。商业承兑汇票的主 要风险为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终止确认。根据我国票据法对追索权的规定,在背书转让合同未明确约定无追索权的情况下,该类金融资产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并没有转移,背书公司不应终止确认相关资产。
(五)政府补助相关问题
新修订的政府补助准则从2017 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政府补助与收入的划分原则,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 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二是对政府补助在利润表的列报进行调整,对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 府补助,企业应将其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对于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支。三是允许企业采取净额法列报政府补 助,尤其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对于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的贴息资金,企业应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年报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在执行新政府补助准则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能正确区分政府补助与收入。个别公司作为政府工程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将自政府取得的价款作为政府补助核算。实际上,公司所取得价款是对其所提供项目建设和运营服务的补偿,本质上是政府支付给公司建设和运营工程项目的对价,应确认为收入而非政府补助。二是将代为收取的来自于政府及各类上级组织的款项作为政府补助。如上级工会组织拨付的工会经费补助等,为公司代收款项,并非给予公司的政府补助。三是个别上市公司将与其日常活动密切相关的技改项目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四是个别上市公司将获得的财政贴息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未按规定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六)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相关问题
2017 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明确规定了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条件和计量方法、划分为终止经营的条件、 终止经营损益列报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此外,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用以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 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年报分析发现,上市公司执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会计准则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尚未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未经买 卖双方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同意的拟处置资产,不恰当地作为持有待售资产进行处理;二是将已处置的不构成主要业务的子公司作为终止经营列报;三是对于当期列 报的终止经营,未在当期财务报表可比会计期间信息中将其相应损益调整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四是对于本期出售主要业务构成终止经营的,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 露终止经营相关损益、现金流量及可比期间信息;五是固定资产等生产经营性资产相关处置损益未在资产处置损益项目中列报,仍作为营业外收支列报。
(七)资产减值相关问题
资产减值是企业运用会计估计与判断的重要领域。上市公司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以及考虑资产减值测试中的影响因素或选择参数等,直接影响其财务报表结果,需要充分披露相关判断依据、计量方法和影响因素等信息。
1.未充分关注资产减值迹象
企 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企业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专用设备闲置、在建工程长期处于停滞状态 或投资的联营企业长期未开展经营业务等情况下,仍未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此外,部分上市公司并购的标的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承诺存在较大落差,合并 形成的相关资产未来所能带来的净现金流量可能已远低于原预计金额,在此情况下,上市公司未对商誉或相关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2.商誉减值测试方法不正确
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以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为基础,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 额,恰当确认商誉减值损失。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可收回金额。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商誉减值测试方法不正确,如个别公司相关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按照其在相关子公司中享有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确定;另有个别公司将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与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非分摊商誉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
3.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恰当
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 的金融资产一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分组计算确定减值损失。当采用组合法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 的金融资产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期各项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中,将关联方作为一个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但未说明相关原因;其中个别上市公司应收款项对应的关联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高达90%以上、偿债能力明显不足,但仅由于其为关联方,未对相应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不符合准则规定。部分上市公司对单项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后未计提减值,但未按要求再将相关资产计入组合予以减值测试。
4.利用资产减值计提及转回调节利润
部 分上市公司存在利用资产减值计提及转回调节利润的嫌疑。如个别上市公司通过年底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或比例、变更针对亏损合同计提预计负债的金额 等方式调节利润;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在年底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流动资产减值准备调增本年利润,或本期集中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以便在需要利润时转回,以调 节不同会计期间的利润。
5.资产减值披露问题
(1)商誉减值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
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并披露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年报分析发现,上 市公司商誉减值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较为普遍,比如:对期末存在的巨额商誉,未披露任何减值测试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以及减值测试 中使用的增长率、毛利率、折现率等关键参数或假设等重要信息;对当期计提的减值准备披露过于笼统,仅披露是基于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等。
(2)其他资产减值信息披露不充分
年 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披露应收款项组合的信用风险特征及各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坏账准备计提依据披露不充分或不清晰,未按规定披露应收融资租 赁款、预付款项本期坏账准备计提、转回、转销、核销的原因及金额,未披露本期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以及确定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等重要信息。